1969年爆发的“5 · 13”事件,促使马来西亚政府重新检讨政治、经济和族群等政策。1969年10月9日“国家行动理事会”发表《“5 · 13”悲剧》,提出要“制定一项积极的解决方案,在族群和谐及亲善的情况下,使人民的愿望能够得以实现。”[1]并强调宪法中有关公民权、马来统治者权力及特权、马来语国语地位、马来人特权的条文不能动摇。
在上述原则指导下,1971年2月恢复统治的政府和国会首先修改法律,加强马来人特权和政府的控制力,在1971年宪法修正案中主要体现为:(1)赋予国会权力以通过法律禁止质询有关宪法中规定的国语、马来人特别地位、马来统治者的地位和特权,及公民权等条文;(2)取消议员在国会内的言论不受司法挑战的豁免权。[2]修正案还规定,如要修改上述条文,必须交由马来统治者会议作最后批准;(3)在马来西亚高等教育中实行族群固打制,提高和保证马来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可以说,1971年宪法修正案将马来人特权抬高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政府认为“5 · 13”事件的根源就在于马来人的贫困和族群间经济不平等,因此要实行新经济政策,目标在于消除族群间的经济差别,重组社会,实现国民团结。新任总理拉扎克认为:“从我们过去的经验,我们完全认识到了仅仅加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是不够的。1969年‘5 · 13’事件就很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这次事件几乎导致了国家的分裂,从中要吸取的教训,迫使我们所有人要加强国民团结,重建和巩固族群和谐关系。但是现在各族群不仅生活方式和文化价值各不相同,而且更重要的是,今天各族群的经济状况存在不平衡的现象。”[3]
1971年马来西亚政府制定并实施新经济政策(NEP),其具体目标是:
(1)消除贫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970年的1,142林吉特提高到1990年的3,129林吉特,同期贫困率从49 .3%下降到16.7%,其中农村贫困率从58.7%下降到23%。
(2)改变按族群进行劳动分工的现状,扭转各族群间经济不平衡状态,使土著在马来西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股权比例从1970年的1.9%提高到1990年的30%;非土著的股权比例从37%提高到40.1%;外国资本所占比例从60.7%下降到29 . 8%。
(3)改变不合理的就业结构,各行业就业比率要符合马来西亚各族群人口结构比率和各族群就业结构比率,换言之,要使马来人在重要部门和各企业的就业比例达到50%。具体而言,马来人在各部门所占的就业比例是:第一产业从1970年的67.6%下降到1990年的61.4%,第二产业从38%上升到51.9%,第三产业从37. 9%上升到48.4%,其他族群的职业结构也相应调整。
(4)推动工业化,彻底改变马来西亚的经济状况。国内生产总值从1970年的123.08亿林吉特提高到1990年的567.60亿林吉特。[4]
(5)实行大学录取族群固打制。如果按照标准考试,土著能考进大学的人数较少,大约只占大学生的20%,大大低于其人口比例。1971年起马来西亚大学录取实行族群固打制,即不以学生的成绩,而是以族群的人口比例作为国立大学录取学生的依据。20世纪70年代土著学额分配是55%,华人是35%,印度人是10%。[5]
新经济政策的核心是扶持马来人。因为政府认为马来人处于经济弱势,不扶持就不能摆脱贫困,赶上其他族群。政府采取下述措施加强马来人的经济能力:
首先,对马来人实行保护性扶持。规定只有马来人能经营军工、交通和水电等重要行业,伐木、印刷业、石油和天然气销售由马来人及其机构经营;1976年实行的《工业协调法》规定资本在10万元以上,工人在25人以上的企业需要申请准字,而且股权和董事会成员要保留30%给土著,企业产品的30%要分配给马来人经销,并雇用50%的马来人雇员。
其次,对马来人实行优先政策。在贷款方面,金融机构优先向马来人提供低息贷款;政府在租让、出售国有土地时,优先给马来人及其机构;在就业方面,政府对优先录用马来人的企业给予更多优惠待遇,为马来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指导和训练,鼓励马来人进入政府部门。
再次,政府投资,直接或间接参与工商业经营活动,建立各种公共代理机构、国营和党营公司,收购不少大企业的股份。著名的机构和公司有土著信托局、国民投资基金、国家企业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公司,等等。这些公司和机构都由马来人管理,雇员也主要是马来人。[6]
上述措施的重点是推动马来人进入工商经营活动。巫统领导人认为,马来人成功地参与工商活动,就意味着马来人经济发展成功了。因此政府在一般性扶持马来人的同时,更注重扶持马来企业家。第二个大马计划(1971—1975年)就承诺:“要专门为迅速培育一个有效的马来企业家阶层,推行一系列的政策措施。”[7]因此,上述有关贷款、行业专营、承包、企业经营等,都有利于马来企业家的养成。
新经济政策实施到1990年,对马来西亚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下文一一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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