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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中的性别关系与影响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民众的生活方式、婚姻模式和性别关系有何变化?有趣的是,从性别关系和妇女地位的变化,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伊斯兰教对马来社会影响的轨迹。伊斯兰教产生和运行于父权制社会,其性别观念的基石是男尊女卑、男主女从。[117]这其实也是这一时期马来社会宽松的性别关系的写照。伊斯兰教规定一夫四妻制,与马来社会原来就存在的一夫多妻制没有本质区别。

社会生活中的性别关系与影响

这一时期马来半岛和婆罗洲的人口有所增长。安东尼 · 瑞德通过大量资料推测,1600年马来半岛(包括北大年)的人口是500万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是3.4人,1800年人口数量仍是500万人;婆罗洲1600年的人口为670万人,人口密度为0.9人,1800年人口增长到1000万人。[105]

随着马来半岛的伊斯兰化,伊斯兰教对王族和贵族影响较大,它对普通民众有无影响?一般民众的生活方式、婚姻模式和性别关系有何变化?

前文指出,伊斯兰教在传播过程中与本土文化相结合,因此本地习俗(阿达,adat)和伊斯兰教法(沙里阿,Šarīa)都在规范着这一时期马来人的生活方式和性别关系。沙里阿法对于履行宗教义务、饮食禁忌、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性别关系等都有详细规定,如独一神信仰、一天五次礼拜、交纳天课、斋月禁食、只许食用清真食品(Halal)、[106]禁止饮酒、禁止赌博、禁止偶像崇拜、禁止与异教徒结婚、一夫四妻制、休妻制(塔拉,talak)、继承财产规定、对偷窃者处以砍手砍脚处罚、对通奸者处以石刑,等等。这些规范与本地习俗多有冲突,如万物有灵、多神崇拜、赌博、饮酒、男女平等离婚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等等。于是,马来诸国所编的法典都是阿达与沙里阿法的混合物。如16世纪的《马六甲法典》,1596年的《彭亨法典》,1650年的《吉打法典》、《霹雳法典》,1789年的《柔佛法典》等。一般来说,阿达与沙里阿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阿达主要管理土地分配、财产继承等事务,沙里阿法在婚姻家庭方面起更大作用。伊斯兰教强调妇女的贞节,严禁通奸,已婚通奸者处以乱石砸死,未婚通奸者处以鞭打,再让他们结婚。马来法典都吸收了这一理念,又有所变通,《马六甲法典》规定,“如果一名男子诱奸别人的女儿,女孩父亲发现后,该男子就要被法官处以2.25两的黄金。如果两人般配,就要求他和她结婚,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一个男子劫持并强奸一个自由妇女,后者向法官告发,法官就会传唤他,并命令他和她结婚。如果他拒绝结婚,他就要被处罚3.25两黄金并缴纳结婚礼物……但根据真主法典,如果他是一位成年穆斯林,就要被石头砸死。”[107]《彭亨法典》规定,深夜如有人敲门,屋里人可以将其击毙。护送妇女出门的人,可以把调戏她的男人杀死,任何丈夫可以杀死侮辱妻子的人,[108]这条律法显然来自沙里阿法。对于偷窃的处罚,马六甲的法律是罚款,但也附上沙里阿法的砍手砍脚惩罚。[109]

实际上,在马来社会,接受度最广的当属禁食猪肉,而其他禁止的食物似乎没有被强调,饮酒、赌博禁令很少得到遵守,丧葬方式仍是火葬,而不是伊斯兰教所倡导的土葬。与异教徒通婚的禁令似乎得到越来越多的遵守,15世纪中叶到访的著名阿拉伯水手伊本 · 马吉德(Ibn Majid)看到马六甲“异教徒娶穆斯林妇女做妻子,穆斯林则娶异教徒做老婆。不知道他们还是不是穆斯林。……穆斯林居然也吃狗肉,……他们在市场到处喝酒,而且把离婚当儿戏,哪里还有一点儿神圣的味道。”[110]所以他认为马六甲是腐化堕落之地。而18世纪末的吉兰丹“禁止妇女嫁中华人,故闽粤人至此鲜娶者,有妻皆暹罗女也。”[111]可见伊斯兰教有关禁止与非穆斯林通婚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

有趣的是,从性别关系和妇女地位的变化,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伊斯兰教对马来社会影响的轨迹。

伊斯兰教产生和运行于父权制社会,其性别观念的基石是男尊女卑、男主女从。[112]当伊斯兰教传入东南亚群岛地区时,相对于同时期的阿拉伯地区,东南亚妇女拥有较高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她们在公共领域和家庭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从留存下来的浮雕图案看,“妇女不但在农业和居家生活方面,而且在集市、贸易、社交、战争、娱乐、文学甚至是治国安邦方面,都是参与者。”[113]那么,伊斯兰教对马来穆斯林妇女带来什么影响呢?

这一时期伊斯兰教并没有降低马来妇女的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妇女仍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性别分工上,一如过去,一般男子从事耕地、伐木、狩猎、金属加工建筑、治理国家和正式的宗教活动,妇女从事栽种、做饭、缝纫、制陶、出售产品等活动,妇女在贸易领域非常活跃,她们与欧洲人、印度人和中国人讨价还价。皮列士写道,在马六甲的“每一条街上”都有妇女做买卖,她们向管辖这一地区的曼达林(贵族)缴纳一些费用。[114](2)妇女能够参与政治。群岛地区和半岛地区仍有不少女国王,直到17世纪亚齐还有四位女王掌权,在北大年和吉兰丹也有女王执政。这些国家都是贸易的中心,女王当政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重视贸易的贵族们为了限制君王专制权力,保证国际贸易安全而采取的为数有限的手段之一。”[115]女王们在促进贸易和稳定社会方面卓有成效。(3)在性别行为规范上,对女性的贞节并不特别强调,女性在求爱方面非常积极,追求对性生活和情感的满足。一本有关英雄杭杜阿的小说经常描绘到:由于杭杜阿英俊潇洒,他一出现,“已婚妇女会从丈夫怀中挣脱,为的是能出去看他一眼”。[116]《马来纪年》有多处地方描写当有英俊潇洒的男子出现时,女人们为之骚动,争相出来看他,送上蒌叶、香料、花环等礼物,后人感叹,“看来,那个时代的马六甲国确实有些情欲泛滥了。”[117]这其实也是这一时期马来社会宽松的性别关系的写照。(4)在继承方面,马来社会实行父系和母系双重血缘制,按母系和父系血缘关系进行公平分配,儿子和女儿通常有平等的继承权(包括土地)。(5)在婚姻方面,更多采用伊斯兰教的规定。伊斯兰教规定一夫四妻制,与马来社会原来就存在的一夫多妻制没有本质区别。但伊斯兰教的休妻制与马来社会原来存在的男女都有离婚权的习惯法相违背,于是,丈夫可按照塔拉提出休妻,妻子也仍可以提出离婚。而且离婚比较容易,实际上“他们一般都是双方同意,自愿离婚,也同意退还一半彩礼,有孩子的话就各分一半。”[118]当然,原有婚俗也存在,如丁加奴,“婚者,男往女家持其门户,故生女胜男。”[119]

但伊斯兰教的性别观念被认为是“正确的”、“正统的”,应该被遵守,尤其是区别穆斯林虔诚与否的标准,于是在一些国家或一些穆斯林中,妇女的行为被要求符合伊斯兰教的规范。一部马来手抄本描述一个忠诚的妻子的故事,要求人们向她学习:“这就是那些热爱自己丈夫的妇女们应有的行为品质。妇女们应该忠诚于自己的丈夫,以便有望在来世得到安拉的宽恕。”[120]吉兰丹强调妇女守贞和丈夫的权利,“犯奸者事发执而囚之,度其身家厚薄而罚其金,谓之阿公,凡犯令者亦然。少笞杖之刑,其金一日不纳,则次日倍罚。若抗不纳,则囚禁无释时,亦无敢抗者。若本夫觉其奸,执杀之,亦不禁。” [121]

总之,这一时期伊斯兰教导得到部分遵守,如禁食猪肉的饮食禁忌,但更多与伊斯兰教教义相违背的本土习俗仍然存在,所以马来社会的伊斯兰教呈现“不正统”、“不虔诚”等特点。妇女的经济、家庭地位较高,马来社会从来没有出现过阿拉伯和印度穆斯林社会盛行的性别隔离制度。

【注释】

[1]《马来纪年:翻译与研究》,罗杰、傅聪聪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1页。

[2][葡]多默 · 皮列士:《东方志:从红海到中国》,何高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26页。

[3]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三二五,第8417页。

[4]马六甲国王亲自来华访问分别是永乐九年(1411年)、永乐十七年(1419年)、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和宣德八年(1433年)。

[5][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56-57页。

[6]梁志明等主编:《东南亚古代史》,第521页。

[7][葡]多默 · 皮列士:《东方志:从红海到中国》,第232页。

[8]马欢:《瀛涯胜览》,冯承钧校注本,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25页。

[9][葡]多默 · 皮列士:《东方志:从红海到中国》,第248页。

[10]马欢:《瀛涯胜览》,第25页。

[11][葡]多默 · 皮列士:《东方志:从红海到中国》,第249页。

[12]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三二五,第8420页。

[13]余定邦、黄重言等编:《中国古籍中有关新加坡马来西亚资料汇编》,第52-53页。

[14][葡]多默 · 皮列士:《东方志:从红海到中国》,第236页。

[15][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47页。

[16][葡]多默 · 皮列士:《东方志:从红海到中国》,第232页。

[17]姚楠主编:《东南亚历史词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7页。

[18][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47页。

[19][葡]多默 · 皮列士:《东方志:从红海到中国》,第245页。[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47页。

[20][葡]多默 · 皮列士:《东方志:从红海到中国》,第251页。

[21][澳]安东尼 · 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年)》(第二卷),孙来臣、李塔娜、吴小安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74页。

[22]《马来纪年:翻译与研究》,第92页。

[23][英]D · G · E · 霍尔:《东南亚史》(上册),第258页。《马可 · 波罗游记》,陈开俊等译,福州:福建科学科技出版社,1981年,第208页。

[24]梁志明等主编:《东南亚古代史》,第511页。

[25][英]D · G · E · 霍尔:《东南亚史》(上册),第260页。

[26]《马来纪年:翻译与研究》,第43页。

[27][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61页。[新]尼古拉斯 · 塔林主编:《剑桥东南亚史》I,第423页。

[28][美]约翰 · 卡迪:《东南亚历史发展》,姚楠、马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第194页。[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80页。[英]D · G · E · 霍尔:《东南亚史》(上册),第264页。

[29]马欢:《瀛涯胜览》,第23页。

[30][马]廖文辉编著:《马来西亚史》,雪兰莪:马来亚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7年,第92页。

[31][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61页。

[32]范若兰等著:《伊斯兰教与东南亚现代化进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66页。

[33]J · C · 范洛伊尔:《印度尼西亚的贸易与社会》,转引自[美]约翰 · 卡迪:《东南亚历史发展》,第209页。

[34][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110-111,122-123页。

[35][葡]多默 · 皮列士:《东方志:从红海到中国》,第251页。

[36]《马来纪年:翻译与研究》,第163-164页。

[37][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41页。

[38]Mark Dion, “Sumatra Through Portuguese Eyes: Excerpts from Joao de Barros decadas da Asia”, Indonesia, No.9, 1970, p.143. 转引自[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62-63页。

[39]《马来纪年:翻译与研究》,第17页。

[40]《马来纪年:翻译与研究》,第122页。

[41][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81页。

[42][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268页。

[43]转引自[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98页。

[44]转引自[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98页。

[45][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70-71页。

[46][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104页。

[47]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三二五,第8429页。

[48][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101页。

[49]谢清高:《海录》卷上,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校注本,第9页。

[50][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252页

[51]Reinut Vos, Gentle Janus, Merchant Prince: The VOC and the Tightrope of Diplomacy in the Malay World, 1740—1800, Leiden: KITLV Press, 1993, p.178.

[52][葡]多默 · 皮列士:《东方志:从红海到中国》,第256页。

[53][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157页。

[54][澳]安东尼 · 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年)》(第二卷),第15页。

[55]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三二五,第8420页。

[56][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167页。(www.xing528.com)

[57][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168-169页。

[58]梁志明主编:《殖民主义史 · 东南亚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59][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155页。

[60][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228页。

[61][美]约翰 · 卡迪:《东南亚历史发展》,第268页。

[62]Sumatra Factory Records, Vol. 15, F.103-104, Fort St. George, 25th June 1772.

[63][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375页。

[64][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127页。

[65][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324页。

[66][澳]安东尼 · 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年)》(第二卷),第9-10,36页。

[67]谢清高:《海录》卷上,第11页。

[68]根据安东尼 · 瑞德的表3重新计算,[澳]安东尼 · 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年)》(第二卷),第29页。

[69]J. C. Van Leur, Indonesian Trade and Society: Essays in Asian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The Hague: W. Van Hoeve, 1955.转引自[德]贡德 · 弗兰克:《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刘北成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247-248页。

[70][德]贡德 · 弗兰克:《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第148页。

[71][英]D · G · E · 霍尔:《东南亚史》(上册),第428页。

[72][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277页。

[73][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299-300页。

[74]John Bastin and Robin W. Winks compiled, Malaysia: Selected Historical Readings, Kuala Lumpu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6, p.112.

[75]转引自[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117页。

[76][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305页。

[77]费信:《星槎胜览》,冯承鈞校注本,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前集第19页。

[78]林远辉、张应龙:《新加坡、马来西亚华侨史》,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51页。

[79]Victor Purcell, The Chinese in Malaya, Kuala Lumpu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pp.29-31.

[80][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111页。

[81]林远辉、张应龙:《新加坡、马来西亚华侨史》,第83页。

[82]张燮:《东西洋考》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57页。

[83]谢清高:《海录》卷上,第11页。

[84]Victor Purcell, The Chinese in Malaya, Kuala Lumpu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pp.98.

[85][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111页。

[86][英]D · G · E · 霍尔:《东南亚史》(上册),第591页。

[87]谢清高:《海录》卷上,第18页。

[88]转引自郁树琨编:《南洋年鉴》,新加坡:南洋报社有限公司,1951年,第107页。

[89][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228页。

[90][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110页。

[91]转引自[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110页。

[92]《杰出的亚伯奎回忆录》第3卷,转引自梁志明主编:《殖民主义史 · 东南亚卷》,第10页。

[93][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164页。

[94][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231-232页。

[95]黄衷:《海语》卷一,岭南遗书本,第3-5页。

[96]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三二五,第8428页。

[97]谢清高:《海录》卷上,第8页。

[98][澳]安东尼 · 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年)》(第二卷),第147页。

[99]转引自[澳]安东尼 · 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年)》(第二卷),第164页。

[100]转引自[美]芭芭拉 · 沃森 · 安达娅、伦纳德 · 安达娅:《马来西亚史》,第129页。

[101]《马来纪年:翻译与研究》,第115页。

[102]详见范若兰等:《伊斯兰教与东南亚现代化进程》,第67-70页。

[103]乌天英:《马来人与回教》,(新加坡)《南洋学报》,1956年第6期。

[104][英]理查德 · 温斯泰德:《马来亚史》,第182页。

[105][澳]安东尼 · 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年)》(第一卷),第23页,表2。

[106]《古兰经》明确规定:“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抵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5:3)

[107][澳]安东尼 · 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年)》(第一卷),第223页。

[108]鲁白野:《马来散记》(续集),新加坡:星洲世界书局,1954年,第196页。

[109]A.C. Milner, Islam and Muslim Country, in Ed. By M.B. Hooker, Islam in Southeast Asia, Leiden: E.J. Brill, 1988, p.27.

[110][澳]安东尼 · 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年)》(第二卷),第158页。

[111]谢清高:《海录》卷上,第8页。

[112]详见范若兰等:《伊斯兰教与东南亚现代化进程》,第73页。

[113][新]尼古拉斯 · 塔林主编:《剑桥东南亚史》I,第157页。

[114][葡]多默 · 皮列士:《东方志:从红海到中国》,第252页。

[115][澳]安东尼 · 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年)》(第一卷),第242页。

[116][马]佚名:《杭 · 杜阿传奇》,黄元焕译,吉隆坡学林书局,2006年。

[117]《马来纪年:翻译与研究》,第131页。

[118][澳]安东尼 · 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年)》(第一卷),第224页。

[119]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三二五,第8429页。

[120]转引自[新]尼古拉斯 · 塔林主编:《剑桥东南亚史》I,第456页。

[121]谢清高:《海录》卷上,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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