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对于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且立法级别较高的,当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以专节规定“持续信息公开”,共计九条;在第三章的第一节和第二节中又穿插规定了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要求;第十一章详细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大体上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我国对于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且立法级别较高的,当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以专节规定“持续信息公开”,共计九条;在第三章的第一节和第二节中又穿插规定了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要求;第十一章详细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大体上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最高立法机构涉及信息披露的立法除了《证券法》以外,还有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第二节“股份转让”对信息披露也有一定的要求,如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
行政法规方面主要是1993年4月22日施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其第六章专章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www.xing528.com)
另外,数量最多、内容最庞杂的规定当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大量规范性文件,如1993年6月12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该规定对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标准、披露方式及时间做了详细规定,从而使该细则成为规范信息披露的蓝本;又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至第七号,详尽地规定了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市公告书的格式与内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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