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刘晏掌南计,数百里外物价高下,即日知之。人有得晏一事,予在三司时,尝行之于东南。每岁发运司和籴米于郡县,未知价之高下,须先具价申禀,然后视其贵贱,贵则寡取,贱则取盈。尽得郡县之价,方能契数行下,比至则粟价已增,所以常得贵售。晏法则令多粟通途郡县,以数十岁籴价与所籴粟数高下,各为五等,具籍于主者。今属发运司。粟价才定,更不申禀,即时廪收,但第一价则籴第五数,第五价即籴第一数,第二价则籴第四数,第四价即籴第二数,乃即驰递报发运司。如此,粟贱之地,自籴尽极数,其余节级,各得其宜,已无极售。发运司仍会诸郡所籴之数计之,若过于多,则损贵与远者;尚少,则增贱与近者。自此粟价未尝失时,各当本处丰俭,即日知价。信皆有术。
【译文】(www.xing528.com)
刘晏掌管国家财政,几百里外物价的高低,当天就知道了。有人了解到刘晏的一项措施,我在三司的时候,曾经把他的做法在东南一带推行。每年发运司从各州县征购粮食,并不知道粮价高低,要让各地先将详细的价格呈报,再根据价格的贵贱,贵就少买,贱就多购。等各地价格都了解了以后,才能定下数量发下执行。等到公文发到时当地粮价已经上涨,所以常常高价买进。刘晏的方法是让产粮多、交通便利的郡县,把几十年粮食购买价格和所购粮食数量按高低顺序分为五等,详细地登记造册上交主管机关。(现在属发运司管辖。)粮价刚一确定,不再向上报告,即时开仓收购粮食,只要是第一等价格的就按第五等数量收购,第五等价格的就按第一等数量收购,第二等价格的就按第四等数收购,第四等价格的就按第二等数量收购,同时派人将收购数量快马加鞭报告发运司。这样,粮价低的地方自然收购了最大数量,按其他等级在各地也收购到适当的数量,避免了不合理的收购。发运司还要综合各郡县收购的数量,如果收购过多,就减少价格高和路远地方的收购量;如量还不够,就增加价格低和路近地方的收购量。从此掌握粮价再也没有贻误时机,各自与本地粮食收成的好坏相适应,当天就知道价格。这确实是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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