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参考文献
根据第44条提交给法院的关于第11条的参考文献,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是可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须通过提交一份列出所要求的全部参考文献及申请人所依赖的事实的陈述来作出。
35.异议的通知
(1)如任何人(包括注册拥有人)希望反对根据第34条提出的申请,他须在自报刊上公告的日期起两个月内,就他反对该申请及他所依赖的事实,以规定的表格提交反对声明书。
(2)如任何人根据分则第(1)款提交异议声明,登记员须随即将该副本送交申请人。
(3)本规则及第36条至第41条规则不适用于登记员将该问题提交法院作出裁定的任何个案。
36.反对的陈述
(1)在根据第35条提交反对通知书的一式两份副本的日期起3个月内,申请人须以规定表格提交一份反对陈述书,列明支持他的申请所依据的理由以及他承认的反对声明中所指的事实(如果有的话)。
(2)反对声明须连同一式两份副本一并提交,而登记员须将该副本送交反对人。
37.支持异议的证据
(1)在根据第36条提交申请人的反对声明一式两份副本的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反对人须提交他想要援引以支持其反对的证据,并将该证据的副本送交申请人。
(2)如果反对人没有按照分则第(1)款提交证据,则除非登记员另有指示,否则他须被认为已放弃异议。
38.设计表D8中的证据
如果反对方根据第37条提交证据,申请人应在提交反对人证据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他想要援引的证据,以支持其申请,并应转交给反对人该证据的副本。
39.回复中的证据
(1)反对人可在提交根据第38条提出的申请人的证据的副本的日期起计3个月内,就限于严格回应的事项提交进一步证据,而如果对方提交进一步的证据,他必须将副本送交申请人。
(2)申请人可在提交反对人证据副本的日期起计3个月内,就限于严格回应的事项提交进一步证据,如申请人提交进一步证据,他必须将副本送交反对人。
(3)除非登记员的许可或指示,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提交进一步的证据。
40.后续程序中的指示(www.xing528.com)
登记员可根据第34条关于申请的后续程序,作出他认为适当的指示。
41.裁决通知
(1)在听取打算根据第34条提出的申请进行听证的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或如果没有当事人希望如此,也并未举行听证,则登记员应决定该事项,并通知其裁决中的任何当事人,并且如果当事人有要求,则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决定的理由。
(2)以反对登记员根据第58条作出的裁决而提出起诉为目的,裁决的日期应为根据本条规则提出该裁决的通知的日期。
42.不反对案件的费用
如根据第34条提出的申请,注册所有人不反对,则登记员在决定是否应向申请人授予诉讼费时,须考虑在申请提出前,如果申请人已向注册拥有人发出合理的通知,是否可避免该程序。
43.提交给法庭
(1)凡登记员收到根据第34条提出的申请,并决定将该问题转呈法院作出裁定,他须随即将所提及的核证副本送达申请人及工业外观设计的注册拥有人。
(2)登记员须在登记册内记入提交法院的通知,并在报刊上通知该提交的事实。
44.向法院提出申请的登记员的服务
(1)凡根据第45条或第46条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的申请,申请人须随即将该申请的核证副本送达登记员。
(2)登记员应将该申请的通知记录在登记册中。
45.法院指令、声明和证书的提交
(1)凡法院根据该规程发出任何指令或声明或授予任何证书,则支持做出或批予该指令、声明或证书的人或(如有多于一人)作为注册官可以指导的其中之一,将该指令、声明或证明书的核证副本送交注册官,并规定格式(如需要更正登记册的话)。
(2)在适当的情况下,登记册应由登记员相应地进行更正。
46.保证金
(1)如果在登记员之前的任何程序中的一方既不居住在文莱也不在文莱经营业务,登记员可要求他以登记员认为合适的形式和足够的数额交付保证金。
(2)如果登记员要求关于由他提交异议的申请、要求或通知的任何一方给予担保,并且相关方未能给予登记员要求的担保,则登记员可将异议的申请、要求或通知视为放弃或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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