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2.取消抵押权人或被许可人的权利要求凡任何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在登记册内记录为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抵押权人或被许可人,则该人可在规定表格提出申请时,在登记册内发出通知即他不再声称是该抵押权人或被许可人。
(1)在符合第64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第34条适用的关于任何事务、文书或事件的详情的规定表格上提出申请,并且相关人士据此可主张该工业设计的权利。
(2)申请书须包含主张或宣布已取得该项权利的人的姓名及地址,连同事务、文书或事件的全部详情。
(3)申请须由以下人士签署或代表:
(a)受让人和转让人,如果其与第34条第(3)款(a)项提及的转让有关;
(b)该款(b)项所提述的做出抵押的抵押人;
(c)让与人或抵押人在与授予相关的情况下,转让或抵押该款(c)项所提述的许可或分许可证,或须附有足以证明该转让、抵押或准许的证据。
(4)在任何不属于分则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申请须附有足以证明事务,文书或事件的证据。(www.xing528.com)
31.其他事务的注册
(1)在符合第64条第(3)款的情况下,可填写规定表格以提出申请,要求登记据此影响工业设计所有权或其权利所属的有关任何事务、文书或事件(第30条所提述的除外)的详情。
(2)申请书应包含有事务、文书或业务活动的全部详情。
32.取消抵押权人或被许可人的权利要求
凡任何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在登记册内记录为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抵押权人或被许可人,则该人可在规定表格提出申请时,在登记册内发出通知即他不再声称是该抵押权人或被许可人。
33.提供证据
登记员可规定任何根据第30条、第31条或第32条提出申请的人,在他指明的期间内,向他提供与申请有关所需的证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