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注册纪录册的捏造等
在根据本命令备存的任何注册纪录册内作出或导致在该注册纪录册内作出任何虚假记项,制作或导致制作任何虚假地充作是根据本条例备存的任何注册纪录册内记项的副本或复制本的字句,或出示或呈交或导致出示或呈交该等字句作为证据,而他是明知该等字句是虚假的,即属犯罪且一经定罪可处5000文莱林吉特以下罚款,或处以12个月以下徒刑,或两者并处。
96.未经许可而声称具有专利的权利
(1)任何人虚假地表示他所作出有值处置的任何东西属专利产品,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10000文莱林吉特下罚款,判处以12月以下徒刑,或两者并处。
(2)就第(1)款而言,凡任何人将任何物品作出有值处置,而该物品上已盖上、刻上或印上或以其他方式加上“专利”或“享有专利”或“patent”或“patented”的字样,或加上任何明示或暗示该物品属专利产品的东西,即视为表示该物品属专利产品。
(3)如就某产品所作出的表示,是在该产品或所涉方法(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专利的有效期届满后或该专利遭撤销后并且是在某段合理地足以让被控人能采取步骤以确保该项表示不被作出(或不继续作出)的期间结束前作出的,则第(1)款不适用。
(4)在就本条所订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被控人证明他已尽了应尽的努力以防止犯该罪行,即为免责辩护。
97.未经许可而声称已申请专利
(1)如果任何人表示他已就他所作出有值处置的任何物品提出专利的申请,而事实上:
(a)没有此项专利申请提出;或
(b)此项专利申请已被拒绝,撤回或视为撤回,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一经定罪,可处10000文莱林吉特以下罚款,判处以12月以下徒刑,或两者并处。
(2)凡某项表示是在某段于专利申请被撤回或当作被撤回之日开始的期间届满之前作出(或继续作出)的,而该段期间是一段合理地足以让被控人能够采取步骤以确保该项表示不被作出(或不继续作出)的,则第(1)款(b)项不适用。
(3)就第(1)款而言,凡任何人将任何物品作出有值处置,而该物品上已盖上、刻上或印上或以其他方式加上“已申请专利”或“专利申请待决”或“patentappliedfor”或“patentpending”的字样,或任何明示或暗示已就该物品申请专利的东西,即视为表示已就该专利提出申请。(www.xing528.com)
(4)在就本条所定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被控人证明他已尽了应尽的努力以防止犯该罪行,即为免责辩护。
98.“专利注册处”的名称的不当使用
凡任何人在其业务地址或在任何由他发出的文件中或在其他方面使用“专利注册处”或“PatentsRegistry”的字样,或任何带有其业务地址即专利注册处或与专利注册处有正式关连的意思的其他字样,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5000文莱林吉特以下罚款,或处以12个月以下徒刑,或两者并处。
99.法团或合伙人所犯的罪行
(1)凡任何法人团体所犯的本命令所定的任何罪行,经证明是在该团体的任何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相类似职位的高级人员或看来是以任何该等身分行事的人的同意或纵容下所犯的,或是可归咎于任何上述的人本身的疏忽的,则该人以及该法人团体均属犯该罪行,并可据此而被起诉和受惩罚。
(2)凡任何法人团体的事务由其成员所管理,则第(1)款就任何成员在其管理职能方面的作为与过失而适用,犹如该成员是该法人团体的董事一样。
(3)由某合伙所犯的本命令所定罪行而针对该合伙提起的法律程序,须以针对其商号的名义而非针对该等合伙人的名义提起;但不得损害有关合伙人在第(5)款下的任何法律责任。
(4)在该等法律程序中任何合伙因被定罪而遭判处的罚款,须从该合伙的资产中支付。
(5)凡任何合伙犯本命令所定的罪行,则除已证明对此不知情或曾企图阻止犯该罪行的合伙人外,每名合伙人均犯该罪行,并可据此而被起诉和受惩罚。
100.犯罪的和解
(1)处长或经其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可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根据本命令可以通过向犯罪嫌疑人收取总额不超过2000文莱林吉特的费用的方式和解规定为能够和解的任何犯罪。
(2)部长可在得到其苏丹陛下和杨迪佩尔图安的批准下,对能够和解的犯罪制定规定。
(3)支付该款费用的,不得就该犯罪对该人提起更多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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