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有对某一专利的有效性的争论提出,在该法律程序中,法院或处长在符合第81条的规定下,可容许该专利的所有人以法院认为合适的方式修订该专利的说明书,但受到法院或处长认为合适的关于所建议的修订的公告方面和关于讼费、开支或其他方面的条款所规限。
(2)任何人可以就其反对专利所有人根据本条作出的修正案,通知法院或登记处长修订;如果他这样做,法院或登记处长须通知专利所有人,并须考虑该项反对,以决定应否容许该项修订或任何修改。
(3)根据本条对任何专利的说明书所作的修订,须自批予该专利的日期起具有效力,并须当作自该日期起一直具有效力。
(4)凡根据本条向法院申请作出命令的,申请人应通知处长,处长应有权出庭陈词,并且如果法院如此指示的,处长须出庭。
81.对申请和专利的修订不得包括附加事项
(1)以下专利的申请:
(a)任何就在某较早的申请中或在某已获批予的专利的说明书中所披露的事项而提出的专利的申请;及
(b)任何披露附加事项的专利的申请,即披露超越在根据本命令提交的较早的申请中或根据英国专利法案、马来西亚专利法案或新加坡专利法案提交的申请中,或依据欧洲专利公约提出的申请(指明的提交日期和优先日期是由英国提交到欧洲专利注册处而得来)、或已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已披露的事项以外的事项,
可以根据第20条第(3)款或第48条第(4)款提交,或如第26条第(11)款所述般提交,但除非修改排出了附加事项,否则不允许这么做。
(2)就某一专利的申请而言,凡:(www.xing528.com)
(a)提交到专利注册处进行申请的文件包括:
(i)提述根据第17条第(2)款就该申请或相关申请作出的宣布中所订明较早的相关申请;
(ii)一份第26条第(1)款(c)项(ii)(C)所述的声明;及
(b)根据第26条第(7)款(b)项提出的说明书披露了附加事项,且该事项超出了较早相关申请中所披露的事项,
则非修改排出了附加事项,否则不允许继续该程序。
(3)如果专利申请的修订致使申请里披露的事项超出了已提交申请中所披露的事项,则不允许根据第31条进行修订。
(4)专利说明书的修订不应根据第38条第(1)款、第78条或第80条进行,如果它:
(a)致使说明书中披露了任何其他事项;或
(b)扩大了专利赋予保护的范围。
(5)在第(2)款中,“有关申请”与第17条第(9)款具有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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