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权利的特许
(1)在专利批予后,专利所有人可以向处长申请将该专利特许的记项记录到注册记录册内。
(2)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的,处长须将此申请通知所有注册为具有在该专利中或该专利下的权利的人,以及,如果该专利所有人未以合约形式就该专利批予特许,处长应当记录。
(3)就一项专利根据第(2)款记录的:
(a)记录后,任何人均有权根据协议所规定的条款或没有达成协议的由处长根据该专利所有人或请求此项特许的人申请,获得特许;
(b)处长在任何专利特许持有人的申请在记录之前,可以命令将此项特许改变为据此订立的条款确定的权利的特许;
(c)在专利侵权程序中,如果被告依该等条款取得特许的,不得向他发出禁令,以及因损失向他索赔的款额(假如有)不得超过假定他在第一次侵害行为以前已是被许可人所应赔的款额的2倍;
(d)在记项日期以后就该专利应缴纳续期费,应是该记项未被记录时应缴纳费用的一半。
(4)根据第(3)款(c)项,可以在侵权程序的最终命令作出之前作出承诺,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权利特许的持有人(在根据协议制定特许条款的情况下,除非,该特许另有明文规定)可请求该专利所有人起诉以阻止对该专利的任何侵害。
(6)如果所有人在被请求后两个月内拒绝或不愿根据第(5)款提起诉讼,被特许人可以以他自己的名义如所有人一般对此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该专利所有人亦即成为被告。
(7)如此追加为被告的任一所有人,不承担任何成本或费用,出庭并提起诉讼的除外。
56.取消根据第55条规定的记项
(1)根据第55条就某一专利记录记项之后,该专利所有人可向处长申请撤销该记项。
(2)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的,并将假如不记录该记项本应缴纳的续期费的全部差额都已缴纳完毕时,处长即可撤销该记项,条件是该专利下不存在特许或所有的特许持有人同意该申请。
(3)就一项专利在根据第55条进行记录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声称是该专利所有人的人,和在记录时,受到请求人从批予专利特许中获益的合约妨碍的人,均可向处长申请撤销此记项。
(4)根据第(3)款提出申请时,凡处长信纳该专利所有人是和过去是如此妨碍合约的,处长应当撤销该记项。
(5)该专利所有人应在处长指定的期限内支付假如不记录该记项本应缴纳的续期费的全部差额,以及期满未支付的该专利失效。
(6)凡根据本条撤销记项的,撤销之后,该专利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与未曾记录时的情况完全一样。
(7)凡根据本条提出申请的:(www.xing528.com)
(a)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的任何人;以及
(b)根据第(3)款提出申请的该专利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皆可将他对该撤销的反对通知处长。
(8)考虑到根据该条提出的申请,处长应当裁定该反对是否合理。
57.强制性特许
(1)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基于该特许的批予对消除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性向法院申请批予特许。
(2)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原则下,法院可以裁定特许的批予对消除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必要的,如果:
(a)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存在该专利发明的市场;
(b)该市场:
(i)并没有被供应;
(ii)根据合理的条款没有被供应;并且
(c)法院认为不管是直接的或根据合理条款通过特许的方式均未供应该专利发明的市场,该专利的所有人没有正当理由。
(3)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法院信纳第(1)款所述理由,可依据其认为合适的申请条款发布命令批予特许。
(4)根据本条批予的特许:
(a)是非专用的;
(b)不得转让,除非该专利发明的使用是与商誉好的业务相联系。
(5)凡根据本条批予的特许可以根据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法院确信批予特许的理由已经不再存在或不可能再发生时由法院裁定终止。
(6)根据本条批予任何人特许的,该特许持有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一致同意的或经该人与专利权人一致达成一个方法确定的报酬,不能达成协议的,则由法院据该人或专利权人的申请裁定。
(7)法院根据本条就申请而行使的权力,须以确保发明人或对某一专利享有收益的其他人得以收到合理报酬,以此考虑许可的经济价值。
(8)根据本条,依申请也不得发布违背文莱达鲁萨兰国签署的涉及专利权的任何合约和国际公约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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