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本部分的申请
本部分只适用于:
(a)任何为供应某一专利产品的合约;
(b)任何为实施某一专利发明的特许;
(c)任何在专利命令生效之前订立或授予的涉及该等供应或特许的合约。
53.某些限制性条件的无效
(1)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为供应某一专利产品的合约或为实施某一专利发明的特许中的任何条件或条款,或与任何该类供应或特许有关的合约中的任何条件或条款,在以下情况下均属无效:
(a)就供应合同而言,有关条件或条款本意是规定获得供应的人须从供应人或其代理人取得除该专利产品以外的任何其他东西,或禁止获得供应的人从任何指明人士取得该等东西,或禁止获得供应的人从供应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人取得该等东西;
(b)就为实施专利发明的特许而言,有关条件或条款本意是规定特许持有人须从特许发出人或其代理人取得除属该专利发明的产品以外的任何其他东西或(如该专利发明是一种方法)除凭借该方法直接获得的或已将该方法应用于其中的任何产品以外的其他任何东西,或禁止特许持有人从任何指明人士取得该等东西,或禁止特许持有人从特许发出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人取得该等东西;或
(c)就上述两者的任何一者而言,有关条件或条款本意是禁止获得供应的人或特许持有人使用并非由供应人或特许发出人或其代理人供应的物品(不论是否属专利产品)或并非属于供应人或特许发出人或其代理人的专利方法,或本意是限制获得供应的人或特许持有人在使用任何该等物品或方法方面的权利。
(2)在为对某一专利的侵犯而针对任何人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如证明在该专利遭侵犯时,有与该专利有关的有效合约,而该合约是由原告人或在该原告人的同意下订立的,或有一项在该专利下的有效特许,而该项特许是由该原告人或在该原告人同意下批予的,且上述两者均载有一项凭借本条而属无效的条件或条款,即为一项免责辩护。
(3)如有以下情况,合约或特许中的任何条件或条款不得凭借本条而属无效:(www.xing528.com)
(a)在合同签订或许可证签发的时候,供应者或许可人愿意在合同或许可证里规定合理条件,供应产品或签发实施该项发明的许可证给被供应者或被许可人而没有像本条第(1)款所提到的条款;
(b)根据该合约或特许,获得供应的人或特许持有人有权在给予另一方3个月的书面通知以及向该另一方支付补偿后(就有关供应的合约而言,该补偿是就该合约的所余有效期而支付的一笔款项或租金,而就一项特许而言,该补偿是就该项特许的所余有效期而支付的专利权费),解除其须遵守该条件或条款的法律责任,若双方并无关于补偿的协议,则其款额由双方委任的仲裁人厘定。
(4)如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有人指称某合约或特许中的任何条件或条款凭借本条而属无效,则须由供应人或特许发出人证明第(3)款(a)项所列出的事宜。
(5)合约或特许中的任何条件或条款,不得仅由于该条件或条款禁止任何人出售除由指明人士供应的货品以外的货品,或就租用专利产品的合约或使用专利产品的特许而言,不得仅由于该条件或条款规定将供应专利产品的新部分的权利保留给寄货人或特许发出人或其代理人,而该等新部分是维修或保养该专利产品所需的,而凭借本条属无效。
54.若干合约的某些部分的终止
(1)任何供应专利产品的合约或实施专利发明的特许,或任何关乎该等供应或特许的合约,在订立该合约或批予该特许时,使该产品或发明受到保护的专利或全部专利均是已经停止有效的,以及即使在该合约或特许中或在任何其他合约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该合约或特许关乎该产品或发明的范围内(并仅在该范围内),可由合约任何一方给予另一方3个月的书面通知而终止。
(2)在本条第(1)款中的“专利产品”和“专利发明”分别包括属一项专利的申请的标的之产品与发明;此外,凡任何该等产品或发明均受某一专利保护,且该专利是在订立所涉的合约后或批予所涉的特许后因应在该时间前已提交的专利的申请而批予的,则该款须就该专利而适用,一如其适用于当时有效的专利一样。
(3)如因应属第(1)款所指的合约或特许的其中任何一方根据本款所提出的申请,法院信纳由于有关的专利已停止有效,规定申请人继续遵守该合约或特许中的全部条款及条件会是不公正的,则法院可作出其认为在顾及该个案的全部情况后对双方均属公正的命令,更改该等条款或条件。
(4)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恢复权利下,第(1)款所述合约或特许不得赋予任何人权利恢复按分期付款合约(按照分期付款购买协议2006年版)中的产权。
(5)本条不损害关乎合约受挫失效的任何法律规则和可在本条以外行使的终止合约或特许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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