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申请的提出
(1)专利的申请:
(a)应当按规定的形式编写,并按规定的方式向专利注册处提交;
(b)为实现本款之目的,应当同时缴纳申请费。
(2)当申请并未与第(1)款(b)项提到的费用同时提交时,该费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
(3)每件专利的申请应当包含:
(a)批准专利的申请书;
(b)专利说明书,内容包括发明介绍,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以及发明的叙述或权利要求中引述的附图;
(c)摘要。
但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利用符合下面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提出的申请。
(4)专利申请书的说明书应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此项发明,使任何熟悉本行业的人都能实施此项发明。
(5)权利要求应当:
(a)限定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内容;
(b)简明扼要;
(c)得到说明书支持;
(d)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
(6)在不违反本条第5款(d)项的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为实现本法令之目的,规则中可规定把两件或者两件以上的发明因联系紧密而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7)摘要的目的在于提供技术信息,在公开时它不因上述第14条第(3)款规定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专利注册处处长可以审定,该摘要是否达成该目的,假如其未达成该目的,还要加以修改。
(8)在专利批予之前,任何人都可撤回专利的申请,不可对已撤回的专利的申请宣告无效。
26.提出申请的日期
(1)依据本法的规定,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指相关专利申请文件满足下列条件的的最早日期。即:
(a)要求专利的文件;
(b)证明专利申请人身份的文件;
(c)文件包含:
(i)是或看起来像要求专利保护的发明的说明书;或者
(ii)根据第17条第(2)款提出的声明或与申请有关的:
(A)在声明中所述的较早申请的副本;
(B)较早有关申请里限定的信息;
(C)要求获得专利的发明的说明及陈述,在申请中引入作为参考,并且完全包含在较早提交的有关申请里。
(2)依据上述第(1)款(c)项(i)的规定,以下是无关紧要的:
(a)是或者翻译后是,根据规则规定专利注册处可以接受的事项;
(b)符合该法的其他条文及任何相关规则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凡处长发现提交到专利注册处,发现专利申请的文件不符合第(1)款(a)项,(b)项和(c)项(i)或(ii)的要求的:
(a)处长应当及时将那些文件备案,之后通知申请人必须提交的文件,以便确定申请的提交日期;
(b)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下列事项:
(i)针对处长的决定陈述意见;(www.xing528.com)
(ii)提交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文件。
(4)根据上述第(3)款提出申请,申请人未在上述第(3)款(b)项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前,提交相关文件的,该申请视为放弃。
(5)第(4)款规定不适用于:
(a)申请人在第(3)款(b)项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前,根据第(3)款(b)项(i)作出意见陈述的;
(b)根据陈述的意见,处长认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上述第(1)款(a)项、(b)项和(c)项(i)或(i)规定的。
(6)提交到专利注册处的专利申请文件符合第(1)款(a)项、(b)项和(c)项(i)或(ii)的,且在提交了那些后续的文件后,处长应尽快地通知申请人其提交的申请的申请日。
(7)根据上述第(1)款的规定,凡具有了申请日的申请由于提交的文件符合上述(1)款(a)项,(b)项和(c)项(i)的规定,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注册处提交下列文件:
(a)书面通知确认要求专利保护的发明的说明书符合上述第(1)款(c)项(i)(C)规定的先前的相关申请;
(b)要求专利保护的发明的说明书;
(c)规定的其他文件。
(8)根据上述第(1)款,如果一项专利申请已经确定了申请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及按规定要求,将申请里欠缺的事项提交到专利注册处,并且申请人在期限届满之前,并未撤回缺少的部分,则:
(a)该缺少部分应被视为包括在申请书中;
(b)提交申请之日应是把缺少部分提交到专利注册处的日期。
(9)上述的第(8)款(b)项并不适用:
(a)根据上述第(1)款的规定,如果在申请日或者申请日之前,根据第17条第(2)款在申请书中或与申请书相关的文件中做出先前相关申请的声明的;
(b)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应:
(i)向处长请求第(8)款(b)项的规定不适用于该申请书;
(ii)提交一份声明:上述第(8)款所述缺少的部分是引用并且完全包含在较早提交的有关申请里;
(iii)按规定提交较早相关申请的信息;
(iv)提交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10)上述第(8)款和第(9)款不影响处长根据第104条第(1)款纠正形式错误或失误的权力。
(11)在一件专利申请被提出之后并在第30条第(2)款的情况之前,且第(3)款得到满足后:
(a)由原申请人或他的法定继承者按照规则应包含在已递申请的内容中任何部分提出一件新申请;
(b)且新申请满足了上述第(1)款(a)项、(b)项和(c)项的(i)或(ii)所提到的条件(新的申请不得违反下述第81条),此件新的申请应将提出先前申请的日期作为它的申请日期。
(12)按照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具有申请日的申请,在有关规定的日期届满时即应被视为撤回,除非:
(a)在该规定时限届满之前,该申请人向专利注册处呈交了含有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并附摘要申请;
(b)第25条第(2)款规定时限届满之前,该申请人按照本法的第25条第(1)款(b)项的规定缴纳了登记费;
(c)按照本条上述第(1)款的规定具有申请日的申请,并在上述第(7)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专利注册处提出满足上述第(1)款(a)项、(b)项和(c)项(ii)的条件的申请文件,并且申请人向专利注册处提交的文件是根据上述第(7)款(a)项、(b)项和(c)项提出的。
(13)在本条中,“有关的申请”与第17条第(9)款里提到的具有相同的含义。
27.申请的公布
(1)根据第32条,具有申请日的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只要该申请在专利注册处准备公布工作就绪之前未被撤回或驳回,处长就应尽快将此申请按呈交时的形式公布(不仅包括原来的权利要求,而且包括对这些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在公布的准备工作就绪前提出的全部新的权项要求)。
(2)申请人请求的,处长也可以在上述第(1)款规定期限届满之前将上述申请公布;不管在何情况下,都要在公报上公布该申请已公布的事实以及公布的日期。
(3)处长可从公布申请的专利说明书中删除任何如下内容:
(a)有诽谤他人之处,足以损害他人的;
(b)这些内容的公布或被采用可能会诱发违法、不道德或反社会的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