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拥有特殊作品者的政策依照知识产权法或其他政策的规定,对拥有权力机构运作方面特殊作品的个人或组织应予以表扬。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侵权人的政策违反知识产权法的个人或组织应视其情节轻重受到相应教育、训导、罚款、民事赔偿或刑事处罚。第一百三十条教育训导措施首次无意中违反知识产权法规的个人或组织、且造成的损失在50万基普以下者,应受到警告、教育和训导。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拥有特殊作品者的政策
依照知识产权法或其他政策的规定,对拥有权力机构运作方面特殊作品的个人或组织应予以表扬。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发明创造者的政策
对有发明创造作品的个人或组织应予以表扬和奖励,或根据其他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侵权人的政策
违反知识产权法的个人或组织应视其情节轻重受到相应教育、训导、罚款、民事赔偿或刑事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教育训导措施
首次无意中违反知识产权法规的个人或组织、且造成的损失在50万基普以下者,应受到警告、教育和训导。
第一百三十一条 纪律措施
轻度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官员和当局,在没有构成刑事犯罪且造成损失在50万基普以下但没有主动坦白或试图逃避责任者,应该视其情节受以下到纪律处罚:
1.根据公务员规定谴责或警告并记录与个人档案。
2.在薪水和职位晋升方面受到限制。(www.xing528.com)
3.革职或降职。
4.无条件开除。
第一百三十二条 罚款措施
蓄意或无意中第二次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但没构成刑事犯罪的的个人和组织应该处以所造成损失的双倍罚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措施
违反知识产权法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个人或组织应该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刑事措施
知识产权相关的侵犯、假冒、作虚假声明、欺骗、或不正当竞争且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处以3个月到2年的监禁并处以50万到500万基普罚金。
如果构成其它的刑事犯罪,犯罪者应该根据刑法接受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附加处罚措施
除了本法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犯罪外,知识产权犯罪者还应受到下列附加处罚,如终止或吊销营业执照或没收其犯罪所得商品、财产、运输工具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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