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工业产权登记及公布程序

工业产权登记及公布程序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五条要求提供额外信息的回复登记处提出要求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工业财产国外登记的信息,尤其是与正在老挝提出的申请相一致的工业财产。第三十八条工业产权登记公布登记处对发明和装置的登记申请书进行初审后,应当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的第19个月内在官方期刊上公布。

工业产权登记及公布程序

第一部分 工业产权条件

第十二条 获得工业产权登记证书的条件

授予登记证书前,工业产权须满足本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的相关条件。

第十三条 获得专利的条件

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之前没有出现过的新发明。在发明申请的申请日前或优先权日之前,该发明没有在任何期刊上发表过,也没有在老挝或世界上的任何地方以任何其它方式使用过。

2.具有与先前发明有关的发明构思,易于为业内人士所理解。

3.可用于工业生产手工业农业渔业及服务业等,并能产生效益。

第十四条 获得小专利的条件

具备授予小专利资格发明的条件和获得专利的条件相似,但其技术水准低于获得专利的发明。

第十五条 授予工业设计证书的条件

授予工业设计登记证书须具备以下条件:

工业设计必须是新的,即在发明申请的申请日前或优先权日之前,该发明没有在任何期刊上发表过,也没有在老挝或世界上的任何地方以任何其它方式使用或演示过。

第二部分 不可登记的工业产权

第二十一条 不可授予专利或小专利的发明和装置

不可授予专利或小专利的发明和装置包括对已经存在发明的发现、科学规则理论、数学、经营规划、规章和方法、心理治疗或赌博、人与动物治疗、微生物和任何自然微生物的组成部分或动植物提取物的发现,以及与国家和平社会秩序、健康环境法律法规及祖国文化优良传统相违背的发明和装置。

第二十二条 不可登记的工业设计

不能登记的工业设计如下:

1.工业设计的外部图像源于技术图像本身。

2.工业设计违背社会秩序和祖国优良传统。

第三部分 工业产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登记申请

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向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或老挝缔结的国际工业产权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登记自己的工业产权。

国外的任何个人或组织要在老挝登记工业财产,必须要在老挝有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条 申请审查原则

如果有多个申请人申请相同或类似的工业财产,且都符合登记程序,则先审查第一个申请人或优先权所有人。

第二十九条 优先权日

优先权获得者就是申请人在老挝提交登记申请前,已在国外提交登记申请的个人或组织。

从国外申请日到在老挝申请的日期,专利或小专利的优先权日的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工业设计和商标的不超过6个月。如超过上述期限,申请日就以在老挝提出申请的时间为准。

上述规则也适用于在国外申请之前,先在老挝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第三十条 发明或装置专利申请

发明或装置专利申请需要具备以下材料:

1.发明专利申请书。

2.委托书

3.说明书。

4.权利要求。

5.附图。

6.摘要。

7.优先权证明。

8.费用缴纳收据。

每份发明专利申请表只能用于一件发明或装置,可以用双语(老挝语或英语)提出申请。但是,必须把英文版的申请表和材料在申请日之日起的90天内译为老挝语,且必须保证翻译正确。

第三十一条 工业设计的申请登记

工业设计的登记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业设计登记申请表。

2.委托书。

3.附图、照片或体现工业设计所适用产品的线条构图

4.工业设计样品。

5.优先权证明。

6.费用缴纳收据。

每份登记申请表只能用于一件以国际统一专利分类号归类的工业设计。

若申请人为外籍人士,申请表可以用英语或老挝语填写。

第三十五条 要求提供额外信息的回复

登记处提出要求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工业财产国外登记的信息,尤其是与正在老挝提出的申请相一致的工业财产。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工业财产国外审查报告复印件。

2.在国外获得的工业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工业产权登记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工业产权登记申请表必须提交到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申请时至少有提供以下材料、信息:

1.发明、装置、工业设计、商标、集成电路设计地理标志登记申请。

2.细节描述,包括发明或装置申请登记保护的范围、工业设计的照片和绘图、用于商标登记申请的商标样品和商品服务清单、地理标志登记的特质等。

3.费用缴纳收据。

若登记申请符合本条1、2、3款所述,登记处会公布申请日期或国际申请日期,以便于把申请提交到老挝所加入的国际工业产权登记机构。

第三十七条 工业产权登记申请表的初步审查

工业产权登记申请表的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几步:

1.申请表完整度。(www.xing528.com)

2.保护条件。

3.申请人权利。

4.费用缴纳。

对于初审后被确认为不完整的申请表,登记处应该在问题确认后60日内通知申请人加以完善。

第三十八条 工业产权登记公布

登记处对发明和装置的登记申请书进行初审后,应当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的第19个月内在官方期刊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发明或装置登记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

如果申请人不能递交发明或装置登记所要求的实质审查报告,申请人可要求登记处履行上述申请的实质审查,发明审查可在申请日或优先日起32个月内完成,装置审查则可在申请日或优先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发明或装置登记要求的实质审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十条 工业产权登记申请实质审查

登记处完成初审后,就对申请登记的工业设计、商标和地理标志进行实质审查。

集成电路设计不存在实质审查。

第四十一条 无效的工业产权登记申请

不满足下列条件的工业产权登记申请无效:

1.申请表不完整。

2.没有条款规定要保护此类知识财产。

3.申请人无权提出登记申请。

4.申请人没缴纳费用。

5.申请人没有在本法第39条规定的期限内为申请登记的发明或装置请求实质审查。

第四十二条 证书授予

对经过审查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工业产权登记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应为工业财产颁布登记证书、录入工业产权登记中心并在工业产权期刊上公布上述登记结果。

第四十三条 无效登记

无效的工业产权登记如下:

1.登记证书过期。

2.工业产权所有人没有更新登记。

3.工业产权所有人没有缴纳费用。

4.登记后没有按本法规定投入使用。

第四部分 工业产权所有人

第四十四条 工业产权所有人

根据本法规定登记后,申请人就成为工业产权所有人。

如果发明或工业设计系工业产权所有人雇佣的人所为,在没别的协议的情况下产权归雇主所有。

第四十五条 工业产权所有人的权利

工业产权所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生产。

2.许可他人生产。

3.通过销售或赠予转让给他人。

4.继承。

5.使用工业产权产品或者从该产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6.通过法院诉讼保护工业产权不受他人侵犯。

7.保存、宣传、销售、许诺销售、出口、进口获得工业产权的产品。

第五部分 工业产权保护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专利保护期限

专利保护期限为提交登记申请之日起20年。为了保护专利,专利所有人每年必须提前缴纳年费。

第四十七条 小专利保护期限

小专利保护期限为提交登记申请之日起10年,可续展一次,为期2年。为了保护小专利,专利所有人每年必须提前缴纳年费。

第四十八条 工业设计保护期限

工业设计保护期限为提交登记申请之日起15年,可续展一次,为期2年。

为了维持保护期限,工业设计所有人必须做每5年一次的提前缴费。

第六部分 工业产权的权力限制

第五十三条 专利或小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保卫国家、维护和平、食品安全和老挝人民健康安全,且在没有商业目的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在未征得专利或小专利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许可个人或组织利用专利或小专利。但是,利用必须限于政府允许的范围。必须通知专利或小专利所有人并支付其适当使用费。专利或小专利所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60日内对不当的指令或使用费提出异议。

若因自然因素或战争使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首相可以令个人或组织按上述程序利用专利或小专利。

第五十四条 专利或小专利的利用

如果发明或装置在授予专利或小专利3年后还没得以利用或充分利用,政府应通知产权所有人在90日内递交书面解释。如果没回应或回应不充分,政府应该许可其他申请人利用该专利。

第七部分 工业产权所有人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工业产权所有人的一般义务

工业产权所有人的一般义务如下:

1.根据本法规定跟踪或审查工业财产的使用以保护自己权利。

2.基于双方利益,支持、促进社会使用其知识产权。

3.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自己工业产权受到侵犯的情况。

4.向政府缴纳从使用、许可、分配工业产权,或通过产权或其它合法利益的继承获得的利益。

5.协调制止侵犯自己工业产权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工业产权所有人的具体义务

专利、小专利、工业设计、商标、集成电路设计、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具体义务在单行条例里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