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条 工业设计证书是指授予由图画或设计、三维形态或其他作为工业或工业品生产样品的材料的工业设计的名称。
第20条 工业设计登记申请应当包含:
(1)请求书;
(2)应用于产品之上体现该工业设计的绘图、照片或线条;
(3)工业设计的二维样本;
(4)申请人不是设计人的,该请求应当附带委托书。
一件申请可以被用于同于国际类别或同一物品的结构或组成的多项设计;工业设计的类别是指洛迦诺协定最新版本概括的国际类别。
申请登记时可以请求登记结果的延期公布,但不得超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2个月。
申请人可以在提出申请或办理工业设计证书之前撤回其申请。
第21条 同时申请登记多项工业设计的,每件申请需单独提交,但是那些申请中的附件应当是原始的并且单独申请之间可以利用相关文件的照片复印件,但是必须标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并附上原始文件。
第22条 申请符合第20条规定的要件的,登记处应当通知申请人缴纳规定费用,给出申请日期和申请收据。
如果该申请未满足上述要件,登记处应当建议申请人作出必要修改,并针对最终的修改版本给出申请日期和收据。
第23条 工业设计登记申请可以包含要求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提出过申请的声明。该申请应当包含在外国提交并被外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登记处证实的早期申请的复印件,否则该申请视为未提出。(www.xing528.com)
第24条 申请经审查后满足第20条规定的所有条件的,登记处应当在6个月内向公众公布该登记结果并向申请人颁发工业设计证书。
该申请被拒绝的,登记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25条 工业设计证书应当在早期申请的申请日起5年后失效,但是可以延期两次,每次5年。
为了维持该工业设计证书,其所有人应当提前缴纳年费。
如果工业设计证书的所有人不提前支付年费,该申请应当被视为撤回或工业设计证书失效。
第26条 在工业设计证书期限届满前的6个月内,所有人可以申请延期,该申请应当包含:
1.延期申请;
2.委托书;
3.工业设计证书复印件;
4.工业设计证书延期费用的收据。
第27条 工业设计延期申请提交后3个月内,登记处应当审查该申请,作出延期决定,记录在工业设计登记中心,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该结果。
第28条 工业设计证书延期申请没有及时提交到登记处的,其所有人有实质性理由的仍有权申请延期,但不得超过工业设计证书期限届满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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