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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产品外观与权利保护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任何线条或颜色或任何三维形式的组合,无论是否与线条或颜色相关,它们可以作为工业或手工艺品的图案,或者赋予这种产品特殊的外观,并且吸引眼球并以此进行评判。第三十四条审查后,申请符合本条例的所有条件,登记处应当通知申请人支付规定的费用,颁发工业品外观设计证书,该证书应向公众公布,或根据本法令第32条的反映申请注册的要求予以公布。

工业设计——产品外观与权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任何线条或颜色或任何三维形式的组合,无论是否与线条或颜色相关,它们可以作为工业或手工艺品的图案,或者赋予这种产品特殊的外观,并且吸引眼球并以此进行评判。

第二十九条 如果是新的,工业设计是可以注册的。

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如果世界上任何地方,没有以有形形式出版或使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则工业设计应当是新的。

第三十条 与民族文化的道德公共秩序违背的工业设计是不可以注册的。

第三十一条 工业设计权应属于设计师或创造者适用本条例第九条。

第三十二条 工业设计的申请注册应当包括:

(1)请求书;

(2)附图、照片或其他适当的体现工业设计产品的图形和工业设计用于产品上的说明;

(3)如果工业设计是二维的,可以附有体现工业设计产品的标本

(4)申请人不是创造者的,请求书应当附有声明,证明申请人注册工业设计的权利。

倘若涉及到同一国际类别或产品的同一组或组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业设计可以具有相同申请的主题。(www.xing528.com)

在申请的时候,申请可能包含公开工业设计的请求,注册后,应延迟不超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的12个月,但在延期期间公开,所有者没有权利对侵犯他工业设计的任何个人或法律实体进行法律诉讼。

在未决期限,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定义的符合要求的申请,注册应授予申请的时间和日期,公布受理申请。

如果申请没有满足上款要求,登记处应当建议申请人校正所需的文件,并授予申请日期和时间,以及收到最终需要修正的受理日期。

第三十四条 审查后,申请符合本条例的所有条件,登记处应当通知申请人支付规定的费用,颁发工业品外观设计证书,该证书应向公众公布,或根据本法令第32条的反映申请注册的要求予以公布。

如果在申请被拒绝,登记处应当通知申请人这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工业设计在提交申请的日期的5年后到期,可以连续延长两个周期,每个周期5年,延续的申请应该在到期前90天进行申请。

第三十六条 工业设计的所有者有权向他人转让其注册的工业设计,但转让的权利应当需要后者的同意或工业设计的登记处批准。注册的工业设计使用指与工业设计相关的物品的制造、销售进口

第三十七条 工业设计的所有者有权向没有经过他的同意,侵犯了工业设计权的任何个人或法律实体进行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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