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条例的“专利”是指用于保护一项发明,“发明”指发明人的一个想法,在实践中解决该技术领域中具体的问题。
第七条 如果是新的,涉及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该发明有权得到保护。
如果现有技术不包含该发明,那么发明是新的。现有技术包括在世界任何地方,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以有形形式或口头公开、使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的一切。
就与主张保护发明的申请有关的现有技术来说,如果对该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视为涉及创造性步骤。
如果发明可以用于工业、工艺品、农业、渔业和服务,则该发明视为具有工业实用性。
第八条 个人和法人实体都有权获得专利,这里的发明是指由科学技术和环境机构或与老挝有联系的国际注册机构注册过的。
第九条 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者。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发明,专利的权利应当共同属于他们。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一定程度上各自独立地取得了同样发明,有最早申请日或主张优先权的有最早有效优先权日的,只要该申请不撤回,放弃或拒绝,有权获得专利。
如果在执行劳动合同时作出发明,在没有相反的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专利权属于雇主。
发明者应当在专利中署名,除非他本人签署特别声明,并向相关的注册处申请,表明他希望不透露姓名。发明者做出的对他人影响的承诺或者保证应当没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下列发明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计划、商业规则或方法,表演纯粹的心理行为或玩游戏,治疗人类和动物身体的方法,违反公共秩序或民族文化道德。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给登记处,并包括请求书、描述书、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一个或更多需要的附图和摘要。
请求书应当包含一份专利授予的请愿书,有关申请人、发明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和其他规定信息,以及发明的标题。申请人不是发明人的,请求书应当附有证明申请人有权申请专利的声明。
说明书应充分清晰地披露该发明,以使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将该发明充分实施,并且尤其需要描述至少一种申请人所知的该发明的实施例。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界定保护客体,并得到说明书支持。
如果附图对于理解发明来说是必要的,则需要附图。
摘要仅仅提供技术信息,尤其是不应用来解释保护的范围。
在申请授权之前,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应该只是指一个发明或者一组发明,这些发明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总的发明概念。
在申请授权之前,申请人可以修改申请,但修改不得超出原始申请的披露范围。申请人在授权之前,把申请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分案申请”规定,每个申请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披露范围,并有权享有原始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
不符合上述发明整体性的规定而授予了该申请以专利权的情况,不得作为该申请无效的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可以包含主张优先权的声明,由申请人或其法定前任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协定”中的成员国提交的一个或多个先前的国家或地区或国际申请。(www.xing528.com)
申请包含主张优先权声明的,登记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一份早期申请认证的副本,由政府部门正确填写。声明的效力由巴黎公约规定。如果登记处发现不符合本条款和法规的要求,那么该声明视为没有作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登记处的要求下,提供国外专利申请的日期和数量,特别是有关老挝申请中相同的发明。国外申请的相关文件如下:
(a)一份国外申请的检索或审查认证结果的副本;
(b)一份基于国外申请基础上的专利授予的副本;
(c)一份国外申请中拒绝授予专利权的最终裁决的副本。
第十五条 如果申请应满足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要求,登记处应给予其申请日期、申请受理日期。
如果申请没有满足上款要求,登记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所需改正文件,并且应给予申请日期,收到校正的日期,但是如果没有校正,应当视为未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审查后,申请符合本法令的所有条件,登记处应当通知申请人支付规定的费用,进行公开出版,发布授予专利的证书。
在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登记处应当通知申请人最终裁决。
第十七条 专利在申请日后20年到期。为了维持专利,专利的所有者应当预付年费。
如果专利所有者不提前支付年费,专利应当视为撤回或专利失效。
除非专利所有者表明导致逾期付款的情形,否则,登记处应允许6个月的宽限期。
第十八条 专利的所有者有两种方式使用自己的专利发明:
(1)就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来说,进行制造、进口、储存、许诺销售、销售和产品使用。
(2)就授予专利权的工艺来说,使用该工艺或做任何有关制造、进口、储存、许诺销售、销售和使用产品。
第十九条 专利的所有者有权提出法庭诉讼,反对任何没有经过他同意侵犯他专利的个人或法律实体,但这个权利不得延伸至专利授予之前,由其本人或经其同意投放在市场上的产品,或者用于进入老挝领空、领土或海域的交通方式的产品,或者为了完成实验的行为。
第二十条 如果为了老挝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营养、健康或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发展,已经确定专利所有者或经过他同意的方式是一种反竞争做法,政府可以不经过所有者的同意,指定一个政府机构或第三方来使用专利发明,但应当服从限制开发的部门并支付所有者合适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如果在专利申请日的4年后或者专利授予之日起的3年后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该专利,无论哪个期限届满在后,除非专利所有人能够向登记处证明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该专利的合理理由,否则登记处可以发布一个非自愿的许可,允许该发明在国内实施或在老挝进口。
发布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固定许可的范围和功能,必须开始使用专利发明的时间限制,支付专利所有者足够的薪酬和付款条件。
非自愿许可的受益人有权根据发行许可决定中的条款在老挝使用专利发明,并应当充分使用专利发明。
如果专利或在后专利中的发明不能在国家中使用,并且如果在后专利所主张的发明与在先专利主张的发明相联系,涉及重要的技术进步,具有相当大的经济价值,登记处可以根据在后专利所有者的请求,发布一个非自愿许可来避免在先专利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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