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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注册的权利与续期过程中的协议和效力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部分注册的权利、期限与续期第一百零五条外观设计注册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实施该外观设计的,应当与注册所有人签订协议。第一百零六条根据本法,注册外观设计的“实施”是指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含有该设计的商品。第一百一十二条管辖法院判决无效的的外观设计视为自该外观设计注册之日起无效。

外观设计注册的权利与续期过程中的协议和效力

第一部分 受保护的外观设计

第八十九条 根据本法,外观设计是指能够为工业产品或者手工艺品带来特殊外表并且能作为工业产品或者手工艺品的一种图案,以及能够吸引眼球并能被判断的线条或者色彩的组合或者三维结构,或者线条与色彩的组合的素材

第九十条 根据本法,仅为了获得技术效果的和在某种程度上,没有留出任何关于外观任意特征自由空间的外观设计不受保护。

第二部分 可注册的外观设计

第九十一条 一项外观设计如果是新的,则是可注册的。

第九十二条 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未通过有形形式、使用或者任何其他方式公开为世界范围内的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是新的。

根据本条第一款,外观设计为公众所知,不包括下列情形的公开:

(i)发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12个月内的;

(ii)由于申请人或者其被继承人的原因或者行为导致的,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其被继承人有关的第三人的滥用行为导致的。

第九十三条 违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外观设计不应当予以注册。

第三部分 外观设计的权利、署名

第九十四条 本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适用于本法第五章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外观设计注册请求书

第九十五条 申请注册外观设计的,应当向工信部提出申请,包括请求书、附图、该外观设计的照片或者其他图片以及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说明。凡外观设计是两维的,可能需要附带该外观设计的样本。申请时应当缴纳本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费用。

第九十六条 凡申请人不是创造者的,应当提交证明该申请人享有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权的声明。

第九十七条 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能是同一申请的客体,前提是它们属于国际分类的同一种类或者同一套或者相同组成的产品。

第九十八条 申请,在提交时,可以包含一项在注册时该外观设计的延迟公开的请求,延期不超过12个月,自申请日或者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算。

第九十九条 在注册完成前的任何时间,申请人可以撤回其申请。

第五部分 优先权

第一百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适用于本法第五章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外观设计的审查、注册和公开

第一百零一条 注册员收到申请书时,申请书包含识别申请人的指示以及要求的该外观设计的图片的,注册员应当将收到日作为申请日。(www.xing528.com)

在收到申请书时,注册员裁决不满足第一款所述要求的,应 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将收到补正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没有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未提交。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日确定之后,注册员应当审查:

(i)该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和相关条例的要求;

(ii)是否已经缴纳本法第一百三十条所述的申请费;

(iii)该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本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以及相关条例的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凡注册员裁决满足本法第一百零二条所述条件的,应当对该外观设计进行注册,公布注册号,并且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外观设计注册证书;否则,应当拒绝该申请。

第一百零四条 凡根据本法第九十八条请求延迟公开的,该外观设计注册时,公众不可查阅该设计的样本和相关申请文件。此时注册员应当对该外观设计延迟公开以及注册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公告,指明该申请的申请日,请求延迟的期限和其他规定的事项。

延迟公开的期限届满时,注册员应当公开该注册外观设计。

延迟公开期间,因注册外观设计提起诉讼的,应当满足登记簿和申请相关文件中的信息已经传达给诉讼人的相对人这一条件。

第七部分 注册的权利、期限与续期

第一百零五条 外观设计注册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实施该外观设计的,应当与注册所有人签订协议。

第一百零六条 根据本法,注册外观设计的“实施”是指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含有该设计的商品。

第一百零七条 外观设计注册下的权利不延伸至就已经由该外观设计所有人或者经其同意投放到柬埔寨王国国内外市场上的商品的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 一项外观设计的注册所有人有权向法院就侵害其外观设计的任何人提起诉讼,如果该人未经其同意实施了本法第一百零六条所述行为或者实施了有可能导致侵权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外观设计的注册有效期为5年,自注册申请日起算。缴纳本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费用的,该注册最多可以连续续期两个5年。对于迟缴续期费的,缴纳规定的滞纳金后允许6个月的宽限期

第八部分 无效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管辖法院提出注册外观设计无效的请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如果申请注册外观设计无效的请求人能够证明不满足本章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要求的或者该外观设计的注册所有人不是创造人或者其继承人的,则管辖法院应当判决该注册无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管辖法院判决无效的的外观设计视为自该外观设计注册之日起无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管辖法院的最后判决应当通知注册员,注册员应当尽快予以记录并且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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