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与PCT有关的术语的解释
第七十七条 根据本法:
(i)“专利合作条约”指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通过的专利合作条约。
(ii)“指定”“指定局”“选择”“选定局”“国际申请”“国际申请日”“国际初步审查”和“接受局”与专利合作条约中的含义相同。
第二部分 申请日以及指定国为柬埔寨王国国际申请的效力
第七十八条 根据本章,指定国为柬埔寨王国国际申请应当视为根据本法提交的专利或者实用新型证书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日为本法申请日。
第三部分 注册部门作为接受局
第七十九条 柬埔寨王国的居民或者公民提交国际申请的,注册部门为接受局。
第八十条 部长可以就细则19.1(b)提述的内容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签订协定,政府间组织或者其他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的国家局对应当取代注册部门作为柬埔寨王国的居民或者公民申请人的接受局。
第四部分 向注册部门提交国际申请
第八十一条 向作为接受局的注册部门提交国际申请的,应当使用规定语言并且应当向注册部门缴纳本法第一百三十条提述的传送费。
第五部分 注册部门作为指定局
第八十二条 为获得国家专利或者实用新型证书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I章规定柬埔寨王国作为指定国的国际申请,注册部门履行指定局的职责。
第六部分 注册部门作为选定局(www.xing528.com)
第八十三条 就一项国际申请根据本法第八十二条提述柬埔寨王国作为指定国;如果申请人为根据本法获得国家专利或者实用新型证书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II章规定选定柬埔寨王国的,注册部门履行选定局的职责。
第七部分 国家阶段
第八十四条 注册部门作为指定局或者选定局时,在本法第八十五条所述时间期限届满之前不能开始指定国为柬埔寨王国的国际申请的程序,申请人符合上述法条的要求并且为及早开始该程序向注册部门提交了加快(紧急)请求书。
第八部分 进入国家阶段
第八十五条 就一项指定国为柬埔寨王国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九条适用的时间期限届满之前或者本法规定的较晚的期限届满之前:
(i)向注册部门缴纳本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费用;以及
(ii)如果该国际申请未以规定的语言译本提交,或者未根据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语言译本予以公布,则向注册部门提交包含规定内容的该国际申请的规定语言的译本。
第九部分 未成功进入国家阶段
第八十六条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满足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要求的,根据本法视为被撤回。
第十部分 专利合作条约中国际申请的程序
第八十七条 注册部门应当根据专利合作条约以及本法的规定处理国际申请。有冲突的,适用专利合作条约。根据本法制定的条例可以对该情形的处理作出规定。
第八十八条 涉及注册部门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处理国际申请的更多细节或者其他职责,包括缴纳费用、期限和其他与国际申请有关的要求,可以在细则中规定并且应当符合本法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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