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 为了及时地、充分地、精确地满足服务于研究、应用、发展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工业产权信息需要,知识产权局应该建立和管理国家工业产权基地。
60.2 国家工业产权基地由下面规定的为适应搜索目的而有选择性的、系统地收集的公开信息组成。
A.工业产权登记申请;
C.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含有最先进的科学技术的发明专利;
D.其他一些工业产权保护条款类型,由信息的用途决定。
61.国家基地中工业产权信息的准入和开发
61.1 所有组织和个人在签署成为知识产权局的信息用户之后都可以访问和开发使用国家基地中的工业产权信息。
61.2 所有组织和个人有权通过2种方式,进入和利用知识产权国家数据库的信息:
A.在知识产权局或互联网设置的公共接入点自行搜索数据库中的信息;
B.使用通过知识产权局网站搜索、提供信息、文件的服务,并且必须支付规定的费用。
62.通过网站检索和提供工业产权信息和文件的服务
62.1 当请求知识产权局检索和提供工业产权信息&文件时,请求人应制作检索请求卡片(根据本指引附录F表 01-YCTCSC、02-YCTCKD和03-YCTCNH的模板),明确说明检索目的和范围(领域、数据载体类型、检索时间、检索国家或区域等),或用于定义请求文档的文件夹信息,且必须支付规定费用。
62.2 在接到搜索请求纸片后的1个月内,知识产权局须按照下述规定向信息用户回复:
A.对于一个有效的检索请求(含有通知中62.1款要求的有效搜索请求纸片和检索费用收据),知识产权局须向请求人寄送一份检索报告。(www.xing528.com)
B.对于一个无效的检索请求(含有无效的搜索请求纸片,不清晰的检索目的和范围,未支付检索费用的),知识产权局须通告其拒绝检索请求,并详细地陈述拒绝原因。
62.3 检索报告包含仅发现的信息和信息来源指示。如果在请求搜索的资源中没有发现信息,搜索报告必须也那样陈述。
检索报告不能包含发现的信息的评论或评价。
62.4 搜索报告必须详细说明进行检索和对检索结果负责的人的全名。
62.5 通过网络提供文件的服务是根据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管理机构和工业产权和科技信息公共服务提供单位之间的合同制定的。
63.工业产权信息所在地的保证
63.1 在省市地方或集中管理城市中由国家政府机构掌管的工业产权(科技服务业),基于他们各自的条件和能力,可以设立和管理工业产权基地,以保证工业产权信息的研究、应用、发展、生产和商业活动,保护他们各自地方的工业产权。
63.2 在省市地方或集中管理城市中由国家政府机构掌管的工业产权应该并且可以按照本通知来实施活动以保证工业产权信息。
64.材料副本的发布
64.1 所有相关的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知识产权局请求发布已分配的或已存档的材料的副本,包括原始的或已归档的材料的真实副本的证书。特别是有关未发布的应用材料,仅仅只有申请者可以请求副本的发布。请求副本发布的人须支付规定的费用。
64.2 材料副本的发布请求包含:
A.两份材料副本发布的书面请求的副本;
B.知识产权局已分配的原始材料(如果那些材料在知识产权局没有归档);
C.费用收据。
64.3 在接到副本发布请求后的3个工作日内,知识产权局应该发布副本或发布拒绝通知,并详细陈述拒绝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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