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业产权代理服务从业证书的授予与收回
53.从业证书的授予
53.1 从业证书授予的条件
只有完全符合知识产权法第155条第2款规定的人才可能被授予工业产权代理服务从业证书。为了能被授予证书,那些人须根据这条的规定向知识产权局填写申请档案。
53.2 工业产权代理执业证书的申请
申请工业产权代理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A.根据本指引附录E的01-CCHN格式制作的工业产权代理执业证书申请书(执业证书)一式两份;
B.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工业产权代理职业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C.两张3cm×4cm的照片;
D.身份证复印件;
E.费用和收据的副本(如果通过邮递或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53.3 从业证书申请档案的处理
一个合法的档案,知识产权局须在接受档案后的一个月内,把档案放在考虑中,发布从业证书的授予决定,向档案归档者授予从业证书;在国家工业产权代理登记处记录从业证书的授予;从签署决定起两个月内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布从业证书的授予;或者,通告档案中的错误,设置一个月的时间期限让归档者整改错误;或者,假如归档者没能整改好或整改的不符合要求或档案失效,发布从业证书的拒绝授予通知,并明确陈述拒绝原因。
54.从业证书的收回
假如工业产权代理发生违法,并被处以收回从业证书的处罚,知识产权局应该基于工业产权代理服务从业证书的收回决定,通过有能力处理行政违法的机构,发布从业证书的收回决定;从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组织中的工业产权代理名单中删除工业产权代理姓名;从签署决定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布从业证书的收回决定。
55.从业证书的重申
假如他们的从业证书丢失或损坏的不能恢复(撕碎的,玷污的,褪色的),由工业产权代理根据本指引附录E规定的表02-CLCC的模板,提出书面申请,知识产权局须实施工业产权代理服务从业证书的更新程序。
从业证书更新的程序须像通则上53.3条规定的从业证书的授予程序那样来实行。
第二节 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组织的记录、修正和名字删除
56.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组织的记录、修正
56.1 符合所有开展工业产权代理服务业务要求的组织、个人,可以要求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56条第1款的规定在工业产权代表国家登记簿中记录,并且必须支付规定的费用。
56.2 在国家工业产权代理登记处的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组织的记录的请求档案必须包含以下材料:
A.根据一套固定格式(未打印)制作的两份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组织的记录的请求的书面声明的副本;
B.拥有工业产权代理服务从业证书的组织成员名单,并附上他们的雇佣决定或劳动合同的副本;
C.组织的商务登记证书或经营登记证书的副本;
D.收费票据副本(通过邮寄或直接支付给知识产权局账户的话)
E.(如果必要的话)组织提交56.2款B项规定的名单上的成员的书面代理委托;
F.免费收据。
56.3 在接到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组织的记录请求档案后的一个月内,知识产权局须根据类似通知中53.3款规定的工业产权代理服务从业证书的授予程序的程序来考虑。
57.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组织的信息修正的记录
57.1 根据本款,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组织有权利有义务要求知识产权局记录已经记录在工业产权代理国家登记处的有关变化信息,且必须支付规定费用。
57.2 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组织的信息修正的记录请求档案必须包含以下材料:
A.根据一套固定格式(未打印)制作的两份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组织的信息修正的记录请求的书面声明的副本;
B.修正的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组织的商务登记证书或经营登记证书的副本(如果组织的名字或地址有变化);
C.成为组织成员的工业产权代理的雇佣决定或劳动合同的终止决定(如果工业产权代理的组织名单上的成员有变化);
D.收费票据副本(通过邮寄或直接支付给知识产权局账户的话)。
57.3 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组织的信息修正的记录请求档案的处理程序须像通知中53.3款规定的程序那样来实施。(www.xing528.com)
58.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组织的名字删除
有知识产权法第15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的,知识产权局应该发布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组织的名字删除的决定;记录国家工业产权代理登记处的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组织的名字的删除;向对那些组织授予商务登记证书或经营登记证书的有能力的机构通告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组织的删除的名字;从签署决定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布删除的名字。
第三节 工业产权代理的职业资格的考核
59.工业产权代理的职业资格的考核
根据工业产权第103/2006/ND-CP号法令第28条的规定,工业产权代理的职业资格的考核(下文称考核)须根据以下的详细规定来实施。
59.1 工业产权代理的职业资格的考核委员会:工业产权代理的职业资格的考核委员会(下文称考核委员会)须由知识产权局主管设立,在由知识产权局主管发布的知识产权代理职业资格的考核规定(下文称考核规定)下准备考核问题和考核试卷。
考核委员会由知识产权局主管兼任的主席、副主席、秘书及由主席从获得加入考核委员会资格的专家名单中任命的其他成员组成。获得加入考核委员会资格的专家名单包括在工业产权法律的制定和实际执行中知识渊博的知识产权局专家和由那些机构和组织提议的且科技部批准的从事工业产权代理的社会职业组织。
委员会的决定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会成员投票才被采纳。
委员会成员的报酬由按照考核规定征收的工业产权代理的职业资格的考核费用来支付。
59.2 考核登记
A.只有完全符合知识产权法第155条第2款D项规定条件的,方可按照本项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B.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考核登记档案必须包含以下材料:
(i)根据本指引附录E的05-KTNV格式制作的参加考核的请求书副本两份;
(ii)大学毕业证书的副本(为了对照,要求出示证书原件,除非有公证人)。
(iii)档案提交人已参加过知识产权法培训或具有此活动经历的证明文件(原始或附有原始参考文件的副本,有效副本除外):
科技部认可的工业产权法律培训课程结业证书的副本;
雇佣决定副本、劳务合同副本或主管部门的组织证明等其他文件副本,以证明档案提交人已在国家或国际知识产权局连续从事5年或5年以上知识产权注册申请审查工作;
或从事知识产权法第155条第2款D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法律相关工作(包括检查、审查、代理、审判、法律事务、工业产权法咨询、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或是有知识产权研究职称的科学研究人员或讲师(需出示原始文件以供对照,除非有公证人)。
(iv)两张3cm×4cm的照片。
(v)费用和收据的副本(如果通过邮递或银行转帐支付)。
(vi)如果文件由越南语以外的语言制作,则必须根据知识产权局的要求附上越南语翻译。
59.3 对于一个合法的档案,知识产权局须通告档案归档者他或她的参加考核的资格,并准确通告具体的考核日期、时间、地点和计划表。
59.4 考核内容和问题:
A.考核内容包括:
(i)越南工业产权法律和越南是缔约方的条约;
(ii)工业产权登记申请的汇编、归档和追求等专业操作;
(iii)工业产权信息的搜寻和开发等专业操作;
(iv)其他内容(如果必要的话)。
B.伴随着答案和分值框架的考核问题须由考核委员会准备好,经考核委员会主席的同意并秘密保管到考核开始。
59.5 考试的组织
A.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试。
B.考试试卷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批准的答案和分值框架进行评分。
C.考试结果由知识产权局通知考生;考生可以向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试卷;考试委员会应该根据知识产权局局长的规定复审试卷。
考核成绩对于颁发工业产业代理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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