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部和教育培训部、司法部一起规定知识产权法第155条第2款D项规定的工业产权法律培训项目,并承担主要责任。
2.下列情形中的个人被认为已经通过了知识产权法第155条第2款D项规定的工业产权法律培训课程:
B.他们已经通过了科技部认证的工业产权培训课程。
第28条 工业产权代理职业的审查
1.工业产权代理职业的审查应当评估利用工业产权法律来解决与工业产权的设立和保护有关的具体问题的能力。
2.工业产权代理职业的审查内容包括利用工业产权法律处理与工业产权客体的保护有关情形的技能。
3.科技部指导和组织工业产权代理职业的的审查。
第29条 工业产权代理人从业证书的授予和收回
1.工业产权代理人从业证书应当被授予满足知识产权法第155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的个人,但必须依照适用的法规支付规定的费用。
2.工业产权代理人从业证书在下列情况下被收回:
A.证书持有人辞掉了工业产权代理人工作;
B.证书持有人不再满足知识产权法第155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
C.证书持有人被国家主管机构收回使用该证书的权利。(www.xing528.com)
3.依照本条第2款C项被收回工业产权代理人从业证书后的再授予申请仅仅在使用该证书的权利被收回的期限届满时被考虑。
4.科技部负责授予和收回工业产权代理人从业证书。
第29A条 提供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的组织的记录和删除
1.满足知识产权法第154条规定的条件且在本条第2、3、4款详细说明的组织,应当在工业产权代理国家登记中心备案为工业产权代理组织,并在其缴纳规定的费用之后应其请求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告。
2.知识产权法第154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包括:
A.依据公司法律法规设立和运营的企业;
B.依据合伙法律法规设立和运营的合伙企业及其工会;
C.依据律师法律法规设立和运营的从事法律的组织,不包括外国从事法律的组织的分支机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法律事务所,以及从事法律的越南组织和外国组织以合资形式设立的有限责任法律事务所;
D.依据科学和技术法律法规设立和运营的科技组织。
3.本条第2款规定的组织的分支机构和其他从属单位只能够以其负责人的名义提供工业产权代理服务。
4.工业产权代理组织的法定代表或其受托人提供工业产权代理服务必须满足知识产权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的工业产权代理服务规定的条件。
5.已经在工业产权代理国家登记中心删除名字的工业产权代理组织应当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告,当:
A.它终止了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的规定;
B.它不再满足知识产权法第154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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