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A条 保密发明、保密发明的保护主题、保密发明的权利内容和期限
1.依照国际秘密保护法律和法规,被国家主管机构视为国防和安全领域的国家秘密的发明被称为保密发明。
2.保密发明只能被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或保密实用技术专利。
3.保密发明申请,保密发明专利和保密实用技术专利不能被公开,并且必须依照国家秘密保护法律和法规进行保密。
4.依照国际秘密保护法律和法规,保密发明的利用和许可,保密发明的所有权和申请权利的转让必须经国家主管机构许可。
5.公共安全部和国防部为了国防或安全目的可以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45条至第147条的规定使用或许可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保密发明。
6.依照国际秘密保护法律和法规,被主管机构公开的保护发明,其申请和保护主题的处理如下:
A.保密发明申请像普通发明申请一样被进一步处理;
B.保密发明专利或保密实用技术专利应当被转换为普通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技术专利,并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告,同时在发明的国家登记中心备案。(www.xing528.com)
第23B条 发明在申请外国保护前的安全控制
1.越南组织和个人应当只在可适用保护保密发明法律法规的国家登记它们的保密发明,并且应当向符合本法第23C条第2款的主管机构寻求许可。
2.越南组织和个人的发明以及在越南创造的发明违反下列关于安全控制的规定已经在国外申请工业产权保护的,将不被越南保护:
A.专利申请已经在越南提出并且自申请日起6个月的期限已过,则工业产权保护申请应仅在国外提出,但本款B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B.如果发明依照国家秘密保护法律和法规被视为机密并且被主管机构告知,则工业产权国外保护的申请将不会被允许。
第23C条 保密发明的鉴定和公开、保密发明权利的设立和转让
1.保密发明的鉴定和公开应当由国防部和公共安全部依照国家秘密保护法律和法规作出。
2.公共安全部和国防部、科技部一起规定保密发明的鉴定和公开程序,保密发明的保护,保密发明保护主题的授予和申请的审查程序,保密发明的许可和使用管理,以及符合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保护法律和法规的保密发明的工业产权保护国外登记,并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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