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220条暂行规定1.在本法生效之前,依据有效法律文件保护的版权和邻接权仍在保护期内的依照本法继续有效。第221条实施效力本法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第222条实施指南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细化和指导本法的实施。
第220条 暂行规定
1.在本法生效之前,依据有效法律文件保护的版权和邻接权仍在保护期内的依照本法继续有效。
2.版权、邻接权、发明、实用技术、工业设计、贸易商标、商品的原产地称谓、布图设计或植物品种的登记申请,在本法生效之前已经向主管机构提起的,应当依据提出这些申请时的有效法律文件的规定继续处理。
3.在本法生效之前依据有效的法律规定授权的保护主题授予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与这些保护主题有关的解决争端、所有权转让、许可、修改、补充、维持的程序应当遵守本法规定,但保护主题的无效理由应当遵守授予那些保护主题时的有效法律文件的规定。
4.依据政府2000年10月3日的第54/2000/ND-CP号法令已经存在和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名称,工业产权保护的商业秘密、地理标志、商业名称以及反工业产权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依据本法应当继续受到保护。
5.本法自生效时起,地理标志,包括受本条第4款提到的法令保护的客体,依据本法规定仅在登记之后受到保护。
第221条 实施效力(www.xing528.com)
本法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
第222条 实施指南
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细化和指导本法的实施。
本法在2005年11月29日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一届国民会议第八次会议上通过。
国民大会主席 阮文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