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标题和生效
1.(1)本法案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修订)法案(2013)。
(2)本法案自《国家公报》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3条的修订
2.工业品外观设计(1996)法案(552法案),本法案称为“原法案”,第3(1)修订为在“部长”后插入下列概念:
“官方刊物”是指由注册官根据第46条A公布的知识产权官方刊物。
第12条的修订
3.原法案第12(2)(a)项的“马来西亚”插入“或者以外的任何地方”。
第22条的修订
4.原法案第22(2)款中的“国家公报”由“官方刊物”替代。
第25条的修订
5.原法案第25条被修订为:
(a)第(2)款中,“两个”由“四个”替代;以及
(b)第(4)款中,“国家公报”由“官方刊物”替代。
第26条的修订
6.原法案第26条中,“国家公报”由“官方刊物”替代。
第V部分标题的修订
7.第V部分标题修订为“注册外观设计为私人财产”
第29和30条被替代
8.原法案第29和30条被替代为:
注册外观设计为私人财产
29.(1)注册外观设计为私人财产,能够以与其他私人财产或者可移动财产相同的方式进行转让、移转或者交易,除本条另有规定的外。
(2)注册外观设计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移转权受注册簿中记录的公告或者提交给注册官的公告中归属于他人的权利的限制。
(3)注册外观设计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转让经转让人和受让人或者其代表人书面签字方才产生效力,也可以由他们的私人代表签字,如果有的话。
(4)第(3)款适用于与其他担保方式。
(5)注册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担保利益的标的。
(6)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可以授予许可任何人使用其注册外观设计。
(7)执行注册外观设计的任何权利可以像任何其他私人财产或者可移动财产一样。
转让等的登记
30.(1)凡任何人:
(a)通过转让或者移转或者其他法律方式或者作为该注册外观设计的担保利益人对注册外观设计享有权利的;或者(www.xing528.com)
(b)通过转让或者移转对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享有权利的,
应当以规定形式向注册官申请在注册簿中记录其权项。
(2)注册官应当对第(1)款项下的权项或者利益的事项在注册簿中予以记录。
(3)不在注册簿中记录的,就注册外观设计的转让、移转或者担保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35条的修订
9.原法案第35条第(3)款后插入:
“(4)就侵权而言,法院应当拒绝向通过转让、移转或者法律运作或者担保权益交易成为注册外观设计所有人的人支付奖励费用,除非:
(a)自转让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第30条申请记录其权利或者利益;或者
(b)法院认为6个月内申请记录是不可能且在之后尽可能早的时间申请的。”
新条款第46A条
10.原法案第46条之后插入下列条款:
“知识产权官方刊物
46A.(1)注册官应当发表知识产权官方刊物,包含下列事项:
(a)与工业设计有关的根本法案或者规章要求公开的所有事项;以及
(b)注册官认为有用或者重要的与工业设计有关的其他信息或者事项。
(2)公众支付规定费用能够获取官方刊物。
(3)官方刊物的发表构成本法案或者其规章要求公开的任何事项的充分通知。
(4)法律诉讼中,官方刊物的副本能够作为证据,不需要进一步证明为何如此发表。
(5)官方刊物能够作为诉讼中主张事实的初步证据。
(6)凡官方刊物以一种以上的形式发表的,最早发表的日期为该官方刊物的发表日。”
第47条的修订
11.原法案第47条第(2)款(c)项后插入下列项:
(ca)规定第30条要求事项的记录程序;
(cb)指定要求在官方刊物上公开的任何事项或者信息。
保留及过渡
12.(1)任何在本法案生效之日之前未结案的法律诉讼,继续进行,如同本法案未颁布。
(2)任何在本法案生效之日之前要求在《国家公报》上公开的事项相应地在公报上公开,如同本法案未颁布。
(3)任何在本法案生效之日提交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根据原法案修订后的法案处理。
(4)除根据原法案第49条保留的注册外观设计,在本法案生效之前根据原法案已经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根据原法案修订后的法案第25条申请的,连续延长两次,每次5年。
(5)根据原法案在公报中公开的事项视为在官方刊物中公开,第46条A,在不损害其他成文法律效力的前提下,相应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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