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议会通过以下内容。
短标题和生效
1.(1)本法案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修订)法案(2002)。
(2)本法案自部长通过公报指定之日起生效。
第3条的修订
2.工业品外观设计(1996)法案(552法案),本法案称为“原法案”,第3(1)修订为:
(a)在“法定代理人”后插入下列概念:
“部长”是指即时负责知识产权的部长;
(b)“注册官”“副注册官”“助理注册官”由下列概念替代:
“注册官”是指第4款(1)制定的外观设计注册官;
(c)在“条约国”后插入下列概念:
“助理注册官”是指根据或者视为根据第4款(2)或者(3)任命的人;
(d)在“条约国”后插入下列概念:
“局”是指根据《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2002)》成立的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
(e)在“产品”后插入下列概念:
“指定日”与《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2002)》中的解释相同;以及
(f)在“法院”后插入下列概念:
“副注册官”是指根据或者视为根据第4款(2)或者(3)任命的人。(www.xing528.com)
第4条的修订
3.原法案第4条由下列规定代替:
“4.(1)知识产权局总经理为工业设计注册官。
(2)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其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在知识产权局雇员中任命工业设计副注册官、工业设计助理注册官及其他实施本法案合适的人员,也可以撤销根据第(3)款作出的任命决定。
(3)担任工业设计副注册官、工业设计助理注册官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指定日之前有机会成为知识产权局雇员的且之后成为知识产权局雇员的,视为在指定日被任命为工业设计副注册官、工业设计助理注册官人员及第(2)款所述的其他人员。
(4)根据注册官总指示和控制以及注册官作出的有关条件或者限制,副注册官或者助理注册官可以根据本法案行使职权,本法案委派、授权或者要求由副注册官或者助理注册官做或签名的任何事情,其行为或者签名的效力等同于注册官的行为或者签名。
(5)注册官经知识产权局同意有印章,盖印章的印记应当作为司法认知和被认可的证据。”
第5条的修订
4.原法案第5条修改如下:
(a)第(1)有下列内容替换:
“(1)根据本法案,应当设立工业设计注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及
(b)删除第(2)(3)款。
第8条的修订
5.原法案第8条(1)中的“部长通过规章规定”替换为“根据规定的条件”。
保留规定
6.原法案的修订不影响在指定日前根据原法案提出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的效力,修订的规定适用于该申请或者注册,如这些规定没有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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