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条 专利的放弃
(1)专利权人可以向登记官提交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
(2)可申请放弃专利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3)对于已在登记簿中予以登记的许可合同,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登记官在收到所有被许可人及从属被许可人签署的书面同意声明前,不得接受或登记该专利的放弃声明,上述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中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的除外。
(3A)对于已授予强制许可的专利,登记官在收到其强制许可受益人签署的书面同意声明前,不得接受或登记该专利的放弃申明。
(4)登记官应在登记簿中记录该专利的放弃并在公报上予以公布。
(5)专利的放弃自登记官收到放弃声明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56条 专利的无效
(1)权利受侵害一方可以就专利的无效,向法院提起针对专利权人的诉讼。
(2)如果主张专利无效的人员能证明下列事项之一,则法庭应宣告该专利无效:
(a)专利中所涉发明不符合第12条对发明的定义、或者根据第13条或第31条第(1)款不予保护,或者不符合第11条至16条的规定而不具备授予专利的条件;(www.xing528.com)
(b)申请中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不符合第23条规定;
(c)未提供理解发明所需的必要的附图;
(d)专利权不属于被授予专利者;
(e)登记官根据第29A条第(4)款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后,被授予专利者或其代理人故意向登记官提交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或者故意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经第A863号法案第32条添加)
(2A)如果专利已转让给应取得专利权的人,则法院不得因第(2)款(d)项规定而宣告专利无效。(经第A863号法案第32条添加)
(3)如果第(1)款仅适用于部分权利要求或某项权利要求的一部分,则法院可以宣布上述条目无效,或者对某项权利要求的一部分进行相应限制。
第57条 宣告专利无效的生效日期
(1)凡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利要求或某项权利要求的一部分,自专利授权之日起即视为无效。
(2)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后,法院的司法常务官应告知登记官,登记官应在登记簿中登记无效声明并在公报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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