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条 专利权人的权利
(1)在遵守和不违反本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享有以下专利权:
(a)利用该发明专利;
(b)转让专利或由他人继承其专利;
(c)缔结专利许可合同。
(2)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行使第(1)款规定的权利。
(3)本章中,“利用”一项发明专利指与该发明有关的下列行为:
(a)如果专利为一种产品,则包括:
(ii)出于许诺销售、出售或使用的目的而储备该产品;
(b)如果专利为一种方法,则包括:
(i)使用该方法;
(ii)对通过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实施(a)项所列行为。
(4)本条中,生产某产品的方法被授予专利后,如果除专利权人及其许可证持有人外的人员生产出同样的产品,除有相反证明外,应视上述产品通过该专利方法。(经第A648号法案第20条添加)
第37条 权利的限制
(1)专利权仅适用于工业用途及商业行为,不适用于科学研究。(www.xing528.com)
(1A)专利权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管理药品制造、使用及出售的机构出于合理使用的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出售一项专利发明,以便促进其发展及信息的流通。(经第A1088号法案第6条添加)
(2)在不违反第58A条的情况下,如果下列主体已将产品投入市场,则专利权不适用于其与产品相关的行为:
(i)专利权人;
(ii)享有第38条权利的人员;
(iii)享有第43条权利的人员;
(iv)第48条所指强制许可证的受益人。
(3)专利权不适用于在临时经过马来西亚的外国船只、飞行器、航天器或陆地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发明。(经第A648号法案第21条修订)
(4)专利权仅限于在第35条规定的期限内使用。
(5)专利权应受下列条款的限制:第35A条、第51和52条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以及第84条关于政府和由政府授权的人员的权力的规定。(经第A863号法案第25条修订)
第38条 在先生产或使用专利的权利
(1)在一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如果一个人:
(a)在马来西亚善意地生产或使用申请所涉的产品或方法;
(b)在马来西亚善意地为生产或使用(a)项中的产品或方法做出实质准备,
则在该申请获得专利后,除非上述人员已经在马来西亚生产出专利产品或已经使用了专利方法,否则其有权继续利用该专利发明。但如果该发明已经根据第14条第(3)款的(a)、(b)、(c)项予以公开,则需证明自己不是通过此次公开而知晓该项发明。(经第A648号法案第22条修订;经第A863号法案第26条修订)
(2)除非作为当事人企业的一部分,否则第(1)款所述权利不得转让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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