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 定义
在本章及本法涉及本章的规范中,“实用新型”指能够生产新产品或方法的创新,或者对已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并且这种创新或改进具有实用性。实用新型包括发明。(经第A648号法案第11条替换;经第A863号法案第7条替换;经第A1088号法案第2条修订)
第17A条 适用条款
(1)除本章另有规定,本法中适用于发明的规定,接附表二修订后,应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
(2)第11条、第15条、第26条、第89条及第90条不适用于实用新型。
(经第A648号法案第12条添加;经第A863号法案第8条修订;经第A1088号法案第3条修订)
第17B条 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申请的转化
(1)一项专利申请可以转化为一项实用新型申请。
(2)一项实用新型申请可以转化为一项专利申请。
(3)对上述两种转化的申请必须由申请者提出,并符合本法规定。
(4)本条所指的转化申请,须于登记官将审查员根据第30条第(1)(2)款作出的审查报告告知申请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本条所指的转化申请,在申请者向登记官缴纳规定费用后,方可予以受理。(www.xing528.com)
(6)一项转化申请的申请日为最初提出申请的日期。
(经第A863号法案第9条添加)
第17C条 对同一项发明不能同时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
(1)如果一项专利申请同时:
(a)已申请实用新型;或
(b)已被授予实用新型,并且专利申请的主题同(a)(b)项中申请实用新型的主题一致,则在撤回(a)项申请或放弃(b)项授权前,不得授予专利。
(2)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申请同时:
(a)已申请专利;或
(b)已被授予专利,并且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同(a)(b)项中申请专利的主题一致,则在撤回(a)项申请或放弃(b)项授权前,不得授予实用新型。
(经第A863号法案第9条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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