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条 专利的发明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12条 “发明”的含义
(1)发明指发明人提出的一种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具体问题的技术方案。
(2)一项发明可以是一种产品或方法,或者与之相关。
第13条 不能授予专利的发明
(1)虽符合第12条的规定,但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a)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b)动植物新品种和动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但是,不包括人造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及使用该方法获得的微生物制品;
(c)用于进行商业活动、智力活动、游戏的图标、规则和方法;
(d)对人或动物进行外科手术或治疗的方法,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方法。
本法规定不适用于采用上述方法而制造的产品。(经第A648号法案第7条替换)
(2)关于第(1)款,在不能确定可否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登记官可以将此申请交给审查员征求意见,其后登记官就此申请是否可授予专利权做出决定。
第14条 新颖性(www.xing528.com)
(1)如果一项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则具有新颖性。
(2)现有技术包括:
(a)在该发明专利申请日或相应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出版、以口头传播、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经第A648号法案第8条修订;经第A863号法案6条修订)
(b)一件国内专利权申请的内容,该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比(a)项所述专利权申请有更早的申请日或相应的优先权日,并且该申请被包含在所授专利权中。(经第A648号法案第8条修订;经第A863号法案第6条修订)
(3)第(2)款(a)项所指的公开不包括:
(a)该公开发生在申请日之前一年以内,并且该公开是由于申请人或者原权利人的行为产生或引起的;
(b)该公开发生在申请日之前一年以内,并且该公开是由于申请人或者原权利人滥用权利产生或引起的;(经第A648号法案第8条修订)
(c)本法生效时,在联合王国专利局作为未决申请而登记的公开。
(4)包含在现有技术中的物质或者合成物,如果其在第13条第(1)款(d)项所指的方法中被使用,并且这种使用方法不为现有技术所包含,则第(2)款对其专利性不予排除。(经第A863号法案第6条添加)
第15条 创造性
如果一项发明与第14条第(2)款(a)项所指构成现有技术的内容相比,对所属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并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经第A648号法案第9条修订)
第16条 实用性
如果一项发明能在工业中生产或应用,则具有实用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