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证明的转让、放弃、修改和更正;权利的登记和转让
规则第1900条 证明、注册登记和权利转让的转让、放弃、修改和更正
根据专利条例第十二部分规定的“专利特许证和影响专利所有权的其他文件的转让的登记;专利权的放弃、修改和更正”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
第二章 注册性报告的请求
规则第1903条 谁可以对注册性报告提出请求
申请人或审核利益相关方,包括处理涉及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未决案件的司法和准司法性机构,可以在缴纳全部规定费用后,请求关于注册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注册性报告。
但是,应免除请求可注册性报告的司法和准司法性机构的支付费用。
规则第1902条 注册性报告的内容(www.xing528.com)
关于注册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可注册性报告须包含相关现有技术文献的引用,适当指出它们之间相关性程度,这可以用于为请求方对该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权利要求在有关新颖性方面的有效性的确定中提供帮助。
该报告须指出检索范围,包括菲律宾其他人公开或使用的相关现有技术,或者在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流通的印刷出版物中所描述的或通过世界上任何地方的电子通讯线路为公众所知的相关现有技术。在公众可知或使用的现有技术的情况下,上述的内容须由证明书支持。
如果可注册性报告在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注册的申请公开之前发布,则该报告须与该申请一同公开。
尽管在先的可注册性报告的发布,无论是否按照前述规定公开,申请人或相关利益方都可以要求包含在该报告发布后产生或发现的其他信息或文件的后续的可注册性报告。
规则第1903条 发出报告的时间
可注册性报告须在收到请求后两个月内,连同全部所需费用一起提交请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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