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可注册性
规则第1600条 新颖性;现有技术
专利条例第二部分,规则第203条、第204条和第204.1条规定的“新颖性”和“现有技术”的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
规则第1601条 非损害性披露
工业设计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或实用新型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十二个月内,披露了包含在工业设计申请或实用新型申请中的信息,那么如果该披露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则不会以缺乏新颖性为由不利于申请人:
(a)提交申请时的制作者、设计者或任何人有权注册;
(b)国外的专利机构、专利处或知识产权局,以及该类信息包含在:
(i)制作者或设计者提交的另一份申请中,且不应由知识产权局披露;或者
(ii)未经制作者或设计者承认或同意,由从制作者或设计者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信息的第三方提交的申请;或者
(c)从制作者或设计者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信息的第三方,但是所有公布未决专利申请的外国专利局,以及通过PCT公布专利申请的WIPO均被排除在外。
第二章 注册权
规则第1602条 注册权
根据专利条例中第三部分规定的“专利权”的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
如果工业设计根据这些条例的规则第315条要求优先权,则本地的申请必须在相关国外申请最早的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提交。
第三章 申请书
规则第1603条 申请文件的陈述
(a)关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申请并会成为知识产权局长久记录一部分的所有文件必须且只能是原始副本。必须仅在纸张的一面用永久性墨水清晰地书写、打字或打印。有必要的话,只有无法由打字员或文字处理器打印的图形标记、符号以及化学或数学公式可以手写或手绘。打字应为间隔为1.5。所有文本内容应为字符,大写字母高度不小于0.21cm,并且应为不可消除的黑色。
(b)构成申请书的文件应在柔韧、兼顾、洁白光滑、无光泽且耐用的29.7cm×21cm或A4纸上书写。
(c)申请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必须以五个为一组编号的行和出现在左侧边距上的数字书写。
(d)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披露的摘要可以包含化学或数学公式。说明书或披露的摘要可以包含表格。权利要求书只有在其主题使得表格的使用令人满意时可以包含表格。表格和化学或数学公式的垂直位置如果不能令人满意地呈现在纸张上,则可以侧向放在纸张上。表格或化学或数学公式侧向放置的纸张须以表格或公式的顶部为纸张的左侧来呈现。
(e)物理值应以国际实践中认可的单位来表示,无论是否适用,都使用系统国际(SI单位)的公制系统。任何不符合此要求的数据也必须以在国际实践中承认的单位来表示。对于数学公式,则使用常用的符号。对于化学式,应使用通常使用的符号、原子量和分子式。通常来说,应当使用在所讨论的申请所在的领域普遍接受的技术术语、符号和标记。
(f)属于和标记在整个申请中保持一致。
(g)构成申请的每个文件(授权请求、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披露摘要)应在单独的纸张上开始。这些单独的纸张须以能够容易翻转并再次结合在一起的方式提交。
(h)文件的边距须在以下范围之内:顶部2cm~4cm,左侧2.5cm~4cm,右侧2cm~3cm,底部2cm~3cm。构成申请的文件边距必须是完全空白的。构成该文件的所有纸张须用阿拉伯数字给其页码连续编号。页码应出现在顶部或底部边距的中间部分。
(i)除了注册请求,构成申请的其他文件需提交四份副本。
(j)该规则的(d)(e)(f)款仅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
规则第1604条 禁止事项
(a)申请不得包含:
(ii)任何贬低申请人以外的任何特定人士的产品或工序,或任何该等人士的申请或专利的优点或有效性的声明,只是与现有技术作比较本身不视为是贬低;或者
(iii)在该情形下明显无关或没必要的声明或其他事项。
(b)如果一份申请中包含该规则的含义中的禁止事项,则在注册公开时,专利处应将其省略,并指出省略的位置及省略的字词或附图的数量。
规则第1605条 关于相应国外申请的信息
应专利处处长的要求,申请人须提供其在国外提交的任何申请(以下简称“国外申请”)的日期和编号,这些申请与提交给知识产权局的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并且申请人还需提供与外国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
规则第1606条 与国外申请相关的其他文件可以包含以下几项:(www.xing528.com)
(a)由欧洲、日本或美国专利局,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检索权威机构或首次专利申请提交的机构准备的相应或相关的国外申请的英文检索报告的副本;
(b)检索报告中引用的相关文件的影印件;
(c)授予专利的相关申请的副本;
(d)审查报告的副本或相应申请或国外相关申请的裁决副本;
(e)能够方便申请裁决的其他文件。
规则第1607条 不合规
如果申请人未能遵守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的相应国外申请的信息,则该申请视为撤回。
第四章 附图
规则第1608条 附图
专利条例第四部分,规则第413条、第414.1条到第414.15条所规定的合规附图呈现的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
第五章 代理 签名
规则第1609条 建议代理律师或代理人的雇佣工作
根据专利条例第四部分,规则第420条规定的“建议代理律师或代理人的雇佣工作”的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
规则第1610条 常驻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委任
根据专利条例第四部分,规则第421条和第421.1条规定的“常驻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委任”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
规则第1611条 业务行为中所需的礼仪和礼貌
根据专利条例第四部分,规则第422条所规定的“业务行为中所需的礼仪和礼貌”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
第六章 谁可以请求注册
规则第1612条 谁可以请求注册
根据专利条例第五部分所规定的“谁可以申请专利”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
第七章 分类与检索
规则第1613条 分类与检索
根据专利条例第七部分所规定的“分类与检索”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
规则第1614条 不得引用未公开、撤回和没收的申请
未公开、撤回和没收的诸如此类的申请将不得作为参考文献引用。
第八章 申请人做出的更正
规则第1615条 申请人做出的更正
根据专利条例第九部分,规则第916条到928条所规定的“申请人做出的更正”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
第九章 申请人回复时间;因未能在限期内做出回复导致申请的撤回
规则第1616条 申请人回复时间;因未能在限期内做出回复导致申请的撤回
根据专利条例第九部分,规则第928条、第929条、第929.1条和第930条所规定的“申请人回复时间”和“申请的撤回”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
规则第1617条 申请文件档案的还原
根据专利条例第九部分,规则第931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档案的还原”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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