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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申请的形式审查及相关流程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规则第1506条工业设计申请的形式审查知识产权局应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且关于其的报告应递交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决定修改申请,则专利条例第九部分,规则第911条所规定的“申请人做出的回复”和第九部分,规则第912条和第913条规定的“复审和复议以及最终驳回”,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工业设计申请。规则第1512条样品专利处可以要求申请附有体现该工业设计的实物样品,并且该要求应在该样品提交起一个月内缴纳全部费用。

规则第1500条 工业设计

一个工业设计是形状、线条、色彩或其组合的任何组合,或任何三维形式,无论是否与形状、线条、色彩相关,都能在整体上或将其作为整体时产生美感和装饰的效果;前提是该组合或形式给予工业品或工艺品特殊外观,并能够用做工业品或工艺品的图案。

工业产品包括属于有用或实用技术的制品,或能够单独制作和销售的包含上述制品的任何部分。

规则第1501条 不可注册的工业设计

以下几项工业设计不能被注册:

(a)基本由技术性或实用性考虑的指示以获得技术结果的工业设计。

(b)只是独立存在于工业产品或手工艺品表面装饰方案的工业设计。

(c)违背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的工业设计。

规则第1502条 工业设计可注册性要件

为了具有可注册性,一个工业设计必须是新的或独创的创造。

规则第1503条 所需的新颖性程度

知识产权法第23条(新颖性)和第25条(非损害性披露)所确定的新颖性标准适用于工业设计;前提是,第25条中关于非损害性披露明确规定的十二个月的期限在工业设计中应为六个月。

如果工业设计只是在次要方面不同于在先设计,该次要方面会被一般的观察者误认为是该在先设计,则该工业设计不视为是新的设计。

规则第1504条 工业设计申请的提交日期

专利处应同意工业设计注册申请日为专利处收到以下要素的日期:

(a)批准要确定的申请人身份的申请;

(b)体现该工业设计物品的陈述或关于其中的插图的陈述。

如果申请提交时没有遵守上述规定,即使如此,专利处仍须接受该申请并要求申请人遵守规则以按照条例使该申请与申请日一致。

规则1505条 工业设计的注册

知识产权局应为工业设计实行快速的注册程序。所有工业设计申请如果缴纳包括公开费用在内的所有所需费用并符合这些条例中提出的形式要求,则不经实质审查便可以注册。但是,在申请人实施其权利从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该申请的新颖性或独创性认定获利之前,申请人希望要求一份根据规则第1901—1903条的可注册报告。

规则第1506条 工业设计申请的形式审查

知识产权局应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且关于其的报告应递交给申请人。

评估该申请须考虑条例中所列的形式要求,比如:

(a)落入了不可注册的工业设计范围中;

(b)工业设计注册的请求内容;

(c)优先权文件,如果有公约优先权的话(即申请号、申请日和优先权申请国);

(d)委托证据,如果申请人不是设计人的话;

(e)如果是可适用的话,出据转让证书;

(f)缴纳所有费用;

(g)申请人签名;

(h)设计人的证件;

(i)说明书(特征)内容;

(j)符合格式的附图。

规则1507条 申请人对形式审查报告的上诉

在形式审查报告邮寄日起两个月内,申请人可以:

(a)修改申请;或

(b)主动撤回申请。

如果申请人决定修改申请,则专利条例第九部分,规则第911条所规定的“申请人做出的回复”和第九部分,规则第912条和第913条规定的“复审和复议以及最终驳回”,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工业设计申请。

未在审查报告邮寄日起两个月内对其作出回应会导致该申请的撤回。

规则第1508条 主动撤回

一份工业设计申请可以通过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人本人和其登记的受让人(如有的话)签字的书面撤回声明和识别该申请来主动撤回。根据收到申请人的主动撤回,该申请应视为撤回且所有文件在专利处的记录中删除。主动撤回不得恢复且将视其为没收。

规则第1509条 最终行动

申请人未能对形式审查报告作出完整回应,则后续申请人提交的任何形式审查报告都应视为可以由专利处处长以条例中规定的方式进行上诉的最终行为。

规则第1510条 工业设计申请书

一项工业设计的申请须是书面形式,用菲律宾语或英语书写,通过邮寄或直接提交给专利处。以电子形式或通过网络提交,在知识产权局可获得这些设备时也是可以的。所有申请须交给专利处处长。

该申请应包含以下几项:

(a)专利处规定的完整填写注册请求包含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或申请人并非设计人时,指出该工业设计最初权利的声明,并指出该申请适用的制造物种类。

(b)包含以下几项的说明书:

(i)名称

(ii)附图不同视图的简要说明

(ii)该申请特征的说明

(iv)权利要求。

(c)该申请的不同视图的附图呈现其完整的表面,包括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专利处也可以接受遵守与工业设计附图有关的条例要求的照片或其他适当提供相同内容的该申请的图形说明。

除了注册请求,通过邮寄或直接交给专利处的构成所提交的书面申请的其他文件须是四份副本。(www.xing528.com)

规则第1511条 缴纳费用

工业设计注册的申请须在申请日之后的一个月内缴纳包括公开费在内的所有申请费用。

规则1511.1条 未缴纳费用的结果

所需费用未在规则第1512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全额缴纳,则申请应视为没收。

一份已没收的申请可以在申请没收通知邮寄日起四个月内,由申请人提交关于其的正式的书面请求来恢复。未在规定期限恢复的已没收的申请应在记录中删除并由专利处处理。

规则第1512条 样品

专利处可以要求申请附有体现该工业设计的实物样品,并且该要求应在该样品提交起一个月内缴纳全部费用。

该标本定义为特意为审查、展示或研究所选以及选择的这一类的典型的工业产品的一个样品或设备。

规则第1513条 工业设计注册申请说明书的特殊格式

工业设计注册的申请应包含以下要件,并按照下面所呈现的顺序排列:

(a)设计名称;

(b)正式附图的几个视图或图形的详细说明;

(c)如果需要的话,说明该设计的特点;

(d)权利要求。

规则第1513.1条 名称

该设计名称必须技术性地指明体现该设计的特定物品。

规则第1513.2条 附图的几个视图的简要说明

附图的几个视图都需简要说明,例如,透视图、正视图、侧视图、俯视图、底视图或后视图,并给出相应的图号。

规则第1513.3条 特征

如果需要的话,描述要求保护的设计的视为主要的特定的新颖性和装饰性特点的特征声明。

规则第1513.4条 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应基本上如所示和所描述的物品的装饰设计(具体名称)的正式术语。不需要也不允许多于一项的权利要求。

规则第1514条 工业设计附图的特殊要求

除了附图和这些条例规定的一般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附图的规则一致以外,工业设计的附图还必须包含大量的视图以构成对该物品外观的完全公开。恰当的表面阴影必须用于展示所示的表面的特点或外形。

申请人可提交该设计的照片,以代替本规例所指明的图样的规定格式; 前提是照片印在这些规例所规定的纸张上,附有相应照片近似的纸张上以黑色墨水显示的图号。

当颜色是该工业设计使用或打算使用的材料特征时,所使用的颜色可以在附图中实际再现。否则,必须制作一份声明,给出要求保护的颜色的名称,指明该颜色所在的是物品的主要部分。

规则第1514.1条 工业设计图形展示要求

可以接受工业设计的图形(如计算机辅助画图)展示代替印刷墨水附图;前提是,该图需与这些条例一致,尤其是关于工业设计附图的具体要求一致。

规则第1514.2条 设计附图中虚线的使用

附图披露中未要求保护的环境结构只可以用虚线展示,在必要时,如果所要求保护的设计的性质和预期申请不能通过说明书中合理简明的名称或声明充分地说明。但是这种用虚线表示的内容不应以使所要求保护的设计外观模糊或混淆的方式进行。通常,当使用这种折线时,它们不应当侵入或越过所要求保护的设计的展示,并且不应当具有比描绘所要求保护的设计所使用的线更粗。 如果显示环境结构的虚线必须横穿或侵入所要求保护的设计的表示,除了完全公开要求设计保护的主题之外的其他图形,这样的图示应当作为单独的附图包含其中。

规则第1515条 一份申请中的几个工业设计

一份工业设计申请中的多余一项的实施例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允许。所呈现的多个物品不应当彼此之间可专利性不同,并且它们应当具有体现在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中的基本相似的主设计特征。且必须与国际分类的相同子类或同一组或同一构成的物品相关。只要每个物品是或具有相同的设计或基本相似的设计,通常作为一组销售或一起使用的“一组物品”可以在一个设计注册申请中作为适当的主题。

其中两个或更多个物品一起用作一组物品时,则该组物品的设计可以获得设计注册,前提是该组物品可以构成协调整体。

规则第1516条 限制;分案

如果两个或更多的独立设计或不同设计在一份注册设计申请中呈现,则多项设计实体的限制或分案可以视为是合适的。

专利条例中第六部分,规则第604条、第606条、第607条、第608条、第610条和第611条规定的关于限制要求的条款,加上适当的修正,适用于工业设计申请。

规则第1516.1条 分案申请的期限

分案申请期限为主申请提交日起五年,并且可以通过提交更续费用,更续不超过两个五年期限。

规则第1517条 工业设计申请的公开——一项工业设计申请须在形式审查之后注册之前公开在IPO报刊上。但是,申请可以在提交后立即公开,前提是在提交申请时遵守以下形式要求:

(a)按照条例制定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

(b)全额缴纳申请费和其他所需费用;

(c)如果要求优先权,则提交优先权文件;

(d)遵守知识产权局要求的其他附加的形式要求。

规则第1518条 工业设计注册的期限

该期限应为申请日起的五年,并可以通过支付续签费用,重新获得不超过两个五年期限。(知识产权法第118.1条和第118.2条)

规则第1519条 更续费用

更续费用须在注册期限届满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缴纳。根据附加费用的缴纳,该届满后缴纳的费用可以授予六个月的宽限期。

规则第1520条 设计注册的取消

工业设计注册期限内的任意时间,缴纳所需费用的任何人可以根据以下理由之一,请求法律事务的专利处处长来取消该工业设计:

(a)如果该工业设计的主题在知识产权法第112条和第113条的术语范围中是不可注册的;

(b)如果该主题不是新的;

(c)如果该工业设计的主题扩大,超出了原始申请的内容。

规则第1520.1条 如果取消的理由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有关,则取消只能在该范围内进行。该限制可以以对设计的选定特征的改变形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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