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第900条 单方面起诉的申请
申请由申请人单方面起诉。审查员的角色是确保授予唯一符合法律可专利性要求的申请专利特许证。
规则第901条 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的竞赛
审查员通过允许仅基于本申请中公开所涵盖的有效专利权利要求的排他性保护公众利益。另一方面,申请人或其受任人可以提交理由以获得对该申请更广泛的保护和排他。
规则第902条 审查员的官方行动
审查员会导致知识产权局行动的专利申请评估提供给申请人机会以改进其申请或通过更正及其他方法澄清专利权利要求。审查员提出的在审查过程中解决的问题会成为一个对该事项的行政规定。这加强了对该专利有效性的合法推定。
规则第903条 会议和审查员的访问
会议或与审查员关于知识产权局行为对象的申请的访问,可以由申请人或其受任人在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疑问并支付所需费用后提出请求。但是,审查员可自行拒绝该访问或会议,而是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询问。所有的会议及访谈应在审查员指定的正常办公时间内的专利处办公场所进行。并且,该会议记录应构成档案的一部分。
规则第904条 审查员的驳回不是最终决定
审查员基于现有技术参考文献的驳回只是初步的。驳回的内容可以仅涉及权利要求且不一定是申请人的发明,因为对于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根据现有技术和其他考虑以多种方式来起草。
并且,申请人可通过书面回应为其申请辩护或介绍更正方案。审查员通过作出澄清说明和建议改进与更正来加强专利申请的有效性的合法推定。
规则第905条 审查员的决定可上诉至专利处处长
审查员驳回申请的决定可以在最后驳回通知的邮寄日期起四个月内向专利处处长提出上诉。
规则第906条 审查顺序
提交给专利处并作为完整申请而被接受的申请指定给处理该申请涉及的发明类别的相应审查员进行审查。申请应由审查员按照提交的顺序进行审查。已按照审查员的要求进行并已由申请人将满足由上述审查员进一步行为的条件下的申请(经修订的申请)应按照他们被置于这种情况(回应日期)下的顺序进行。
规则第907条 审查的性质;审查员的行为
(a)在从事申请审查时,审查员应对该申请进行彻底研究,并对寻求获得专利的发明主题的相关可得到的现有技术进行彻底调查。审查应完整地考虑符合申请的成文法和规则,和要求保护的发明的专利性,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也考虑形式要件问题。
(b)审查员的行为将通知申请人,将阐明任何不利行为或异议或要求的原因,该资料或参考将会给予申请人如果可能有助于申请人判断继续对他的申请采取行动的适当性。
规则第908条 审查员行为的完整性
审查员的行为须尽可能可行的综合且全面地提出所有实质问题,但如果有关于限制要求、申请中的主要缺陷及类似的问题,审查员在进行实质方面之前可以限制对该类事项的行动。直到发现权利要求是正当的,审查员才有必要提出形式要件。
规则第908.1条 标准的行为表格
制定一份标准表格以提供申请人可理解的完整行为,该表格可用于申请的快速审查,并包含关于该申请的优点、相关现有技术参考文献及其他必须由申请人遵守的影响该申请可专利性的事项。
规则第909条 权利要求的驳回
(d)如果认为本发明以任何形式都是不可取得专利的,则所有权利要求将被审查员驳回。如果本发明在某些权利要求中所主张权利要求是可取得专利权而在其它权利要求中所主张的不具备专利性,则后面的权利要求将被驳回,但只要它只限于未被驳回的权利要求则不会导致拒绝授予专利。
(e)在驳回对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权利要求时,审查员必须引用与本发明最相关的参考文献。当参考文献是综合的或者显示或描述了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之外的发明时,则所依赖的特定部分必须被指定为切实可行的。如果不是显而易见的,则必须清楚地解释每个参考文献的相关性,并且明确说明每个被驳回的权利要求。
(f)不遵守知识产权法典第35.1条和第36.1条的权利要求可能被驳回。
规则第910条 不能引用未公开的申请
诸如未公开的未决申请,撤回的和已没收的申请不能作为参考文献被引用。
规则第911条 申请人的答复
(a)在审查员的行为之后,如果在任何方面都是不利的,则申请人如果坚持他的专利申请,就必须对其进行答复,并且无论是否修改都可以要求复审或复议。
(b)为了被准予复审或复议的权利,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他必须明确具体地指出审查员的行为中推测的错误。申请人必须回复在先前审查员的诉讼中的异议和驳回的每个理由(除了可以提出异议或关于形式的要求,若没必要再次审议权利要求,则提出的要求中止到允许权利要求为止)。申请人的行为必须始终是善意的企图以促进该情况成为最终的行动。仅仅声明审查员有错误不会作为复审或复议的理由被受理。
(c)在修改申请以回应驳回时,申请人必须清楚地指出他认为权利要求所呈现的可取得专利的创造性和新颖性,考虑到由引用的参考文献或作出的驳回而披露的相关现有技术,申请人也必须出示修正方案如何避免了上述参考文献或异议。
规则第912条 复审或复议
申请人回应之后,申请书将被复审和复议,并且如果权利要求被驳回或被拒或提出要求,则申请人将以和第一次申请之后一样的方式收到通知。无论有没有更正,申请人都可以用在这些规则中提供的方式回应审查员这样的行为,如果在第二次审查员行为后提出修正案,则该修正案只涉及拒绝的主题事项,之后,将根据修正案再次考虑该申请。
规则第913条 最终驳回或行为
(a)在第二次或任何后续的审查或审议中,驳回或异议可由审查员宣布为最终的。同样,申请人的诉讼程序限于根据条例提出上诉或请求。如果审查员的最后反对意见不涉及驳回权利要求,则可以向专利处处长提交请愿书。如果最终驳回涉及审查员不允许的权利要求,则可以向专利处处长提交上诉。
(b)在作出这样的最终驳回时,审查员应重述驳回权利要求所考虑的所有理由。审查员可以不引用在之前与申请人交流时没有提到的理由。
规则第914条 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
在一项专利的授予或驳回之前的任何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缴纳规定费用后将其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并与初始申请的申请日一致。一项申请只可以转换一次。(知识产权法典 第110条)
规则第915条 反对提交平行申请的禁止性法规
申请人不能同时或连续地就同一标的申请两个专利,一个是实用新型注册,另一个为授予发明专利(知识产权法典 第111条)。如果申请人提交了两个或更多的包含相同主体事项的申请,只有在先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申请可以考虑进行审查,其他申请视为没收。
由申请人作出的更正
规则第916条 申请人作出的更正
申请人在审查期间可以更正专利申请;但是这种修正不应包括已提交的申请所包含的披露范围之外的新事项。(知识产权法典 第49条)
规则第917条 审查员最终行为之后的更正(www.xing528.com)
(c)在上诉期间,删除权利要求或遵循任何形式要求和为审议提交更好的形式中的已驳回权利要求的更正可由申请人提出。
(d)如果只在最终驳回之后以任何形式提交了修正案,而非按照条例提交,则该修正可以依照出示其有必要以及早些时候没有提出的合适的原因和充分的正当理由而被接纳。
规则第918条 所需的改善和修正
发明说明书,权利请求书和附图必须在需要的时候作出改善和修正,以纠正说明书和定义中不正确的地方或不必要的赘述,以及保证权利请求书、发明说明书和附图之间的一致。
规则第919条 披露的更正
任何删除或增补不得扩大申请的披露,以在申请日期后包含新事项。发明说明书、权利请求书或附图的所有更正,或申请提交日期之后的另外所有的补充必须符合其中的至少一个,如和其申请日期一样。在涉及对原始公开内容的变更或增补的任何一个中未发现的事项,即使由补充誓言支持也不能被添加到申请书中,并且可以仅在单独的申请中显示或要求保护。
规则第920条 权利要求书的更正
权利要求书可以由取消特定的权利要求,提出新的权利要求或更正特定的新权利要求的语言(这种修改的权利要求实际上是新的权利要求)来更正。在提出新的或修改的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必须指出他们是如何避免任何记载的参考文献和驳回理由的。并且,为了便于申请的审查程序,申请人应在他的回复中说明原始披露中的哪一部分构成了修改的基础。
规则第921条 作出修改的方式
报告和记录的销毁、增补、引入或更改不得由申请人作出。申请人的修订是根据这些条例提交文件,指示或要求作出指明的修订而作出的,并与更正所做的文本更正部分的清晰的副本一起提交。必须指定要在申请书中删除或引入的确切字词,并且指出要删除或引入的精确的位置。应指出在提交的初始申请中建议修改的依据。
规则第922条 修正的登记和审议
(c)修正由专利处登记,通过在撤销的字词之间划红线来建议删除,并用红墨水写出建议的替换或插入,微小的插入写在指定位置,较大的插入在参考文献中指出。
(d)通常在申请开放供修改时提交的文件中提出的所有修正都将被登记和考虑,随后取消或更正不当修改。不合时宜的更正文件可能被拒绝录入或可能被全部或部分审议。
规则第923条 修改附图
除非获得专利处的准许,否则附图不可作出更改。在任一附图中展示的样式上进行更改的请求只能在缴纳所需费用后提出。用固定的墨水展示提议的成为记录中一部分的更改必须与请求一同提交。需要修改附图的文件应与其他文件分开。除签名外,附图不得从专利处取回。除非专利处需要,否则在任何情况下,替换图通常不被接纳。
规则第924条 修正条款的修改
当修订条款要修改时,应完全重写,并取消原先的插入,以使最后提交的条款中不出现批注或删减。通过修正取消的事项只能通过随后将被取消的事项作为新的插入来提出的修正予以恢复。
规则第925条 替代的发明说明书
如果修正的数目或性质使其难以考虑该状况,或难以安排文件进行印刷或复印,则审查员可要求重写整个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除非审查员需要,否则替代的说明书通常不被接受。授予专利起两个月之内到专利公布于IPO报刊之前可能需要一个替代的发明说明书。
规则第926条 权利要求的编号方式
权利要求的编号是强制的,并且在申请书提交时出现的编号必须保持于诉讼过程的始终。当权利要求被撤销时,剩余的权利要求不得重新编号。当通过修正增加权利要求或代替取消的权利要求时,它们必须连续编号,从先前提出的权利要求的最大编号开始(无论是否登记)。当申请为准许做好准备时,如果有必要,审查员将按照权利要求出现的顺序或申请人要求的顺序重新对其进行连续编号。
规则第927条 从拒绝到认可修正的请求
从审查员的拒绝到认可全部或部分的修正,认可该修正的请求将根据条例向专利处处长提出。
申请人回复时间、申请的撤回
规则第928条 因未能在限期内做出回应而导致的撤回
(f)如果申请人无法在这些规定要求的时间内对其申请进行上诉,则该申请视为撤回。
(g)答复时间只有良好的和充足的理由,并有具体指明的合理时间时才可以延长。任何此类延期的请求必须在不晚于起诉日期时提交,审查员可以授予最多两次延期,但条件是准许的总期限包括允许提交答复的初始期限,不得超过需要此类答复的正式诉讼的邮寄日期六个月。
(h)以免将其撤回的申请的起诉,必须包括根据案件的情况可能需要的完整和适当的诉讼。任何对最后一次正式诉讼不作回应的修正或申请人的回复不得阻止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i)当申请人的行为是真诚地打算促进案件至最后行动,并且大体上是对审查员的诉讼的完全回应,但是对某些事项的考虑或对某些要求的遵守已被不经意地省略,解释和提供遗漏的机会可以在考虑撤回的问题之前给予。
(j)在未签名或不正确签署文件的情况下,可以接受迅速的正式批准或提交正确签名的副本。
规则第929条 申请的恢复
被视为撤回而未起诉的申请,如果显示该失败是由于欺骗、意外、错误或可免责的疏忽所致而使专利处处长满意,则在撤回通知的邮寄日期后四个月内,作为未决申请重新提出。
恢复视为撤回的申请的请求须附有:
(a)未能起诉的证据;
(b)完整的建议的回复;以及
(c)所需的全额费用。
不得对以前已收费而恢复的申请予以恢复。
根据本规则,申请没有恢复的视为没收。
规则第929.1条 恢复未缴纳的申请
由于申请人答复或审查员行为的未经邮政局回信卡所证明的失败而被撤回的申请,以及可能被视为知识产权局过错的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应在未缴纳的情况下恢复。前提是,未缴纳便恢复的请求在申请撤回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以防申请人回复的失误,该请求必须附有盖有知识产权局原始图章的副本。
规则第930条 自愿撤回申请
申请可通过向专利处提交书面撤回申明自愿撤回。必须识别申请人,且该声明必须由申请人或档案的受让人(如有)签字。自愿撤回申请不得恢复且将视为没收。
规则第931条 申请文件档案的还原
申请文件档案或其中声称丢失的任何文件都可还原;前提是该申请保持活跃、未撤回或没收状态。为了这一目的,要求申请文件档案或丢失文件的还原的请求必须由申请人提交,该请求陈述其中的相关事实与情况,包含诉讼历史及申请人和知识产权局之间关于该申请的各种通信。另外,包含要求还原的主题文件的知识产权局确认收据的复写的副本原件或复印件附于请愿书。不接受单纯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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