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第600条 申请日期的要求
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应是知识产权局收到英语或菲律宾语的以下内容的日期:
(a)菲律宾专利所寻求的明确或含蓄的指示;
(b)识别申请人的信息;以及
(c)发明说明书和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
规则第600.1条 不完善的申请书
申请中提到附图之处,如果附图不包括在申请中,则该申请书被视为不完整的。
规则第600.2条 为获得申请日期,专利处可接受常驻代理人以传真或电邮方式收到的申请书的副本,但须于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原件副本,否则,申请日将被移到知识产权局收到原始副本的当天。
规则第601条 符合申请日期
知识产权局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授予申请日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则应给予申请人纠正不足的机会。如果申请书中未包含上述规定所指出的所有要素,则申请日期应为收到这些要素的日期。如果其不足没有在最初提交给知识产权局之日起两个月之内纠正,则该申请应视为撤回。(知识产权法 第41条)
规则第602条 延迟提交或缺少的附图
(a)如果形式审查显示附图是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提交的,专利处应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告知该附图和附图的参考被视为未提交;除非申请人在两个月内请求该申请被准予一份新的申请日,该日期即为提交附图的日期。
(b)如果形式审查显示附图没有提交,则专利处应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月之内提交并通知申请人,申请将被给予新的提交日期即提交附图的日期;或者,如果附图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则其在申请书中的任何参考都被视为未提交。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后提交的说明书中的原始公开之外的附加附图将被拒绝接受,并通知申请人。
(c)说明书中缺少的附图及其参考在申请日后提交应视为未提交,除非申请人在提交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新的申请日,即提交附图的日期。
(d)新的申请日期应在专利处和申请人之间的所有后续通信中引用。
规则第603条 形式审查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符合申请日期并在一个月之内支付了所需费用,则应根据相关规则中规定的形式要求进行评估,比如:
(a)请求授予菲律宾专利的内容;
(b)具有公约优先权要求的优先权文件(即申请号、申请日和优先申请的国家);
(c)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出示授权申请的证明;
(d)权利转让契据;
(e)所有费用的支付(例如 额外的权利要求);
(f)申请人的签名;
(g)发明人的证件;
(h)合乎格式的附图。
规则第604条 发明的单一性
(a)一件专利申请书应只涉及一项发明或形成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知识产权法典 第38.1条)
(b)如果在一个申请中要求保护没有形成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若干独立发明,则专利处处长可要求该申请限于一个发明。为一个发明分案提交的后续申请应被视为已在与第一次申请相同的日期提交;前提是较晚的申请是在分案的要求成为最终决定后的四个月内提出的,或在可能批准的额外时间内不超过四个月的时间内提出。另外,每个分案的申请不应超出在初始申请中的披露内容。(知识产权法典 第38.2条)
规则第604.1条 已对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申请授予专利的事实不应成为取消专利的理由。(知识产权法典 第38.3条)
规则第605条 发明单一性要求
(a)只有当涉及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关的“特殊技术特征”的发明之间存在技术关系时,才需要满足发明单一性要求。“特殊技术特征”的表述意味着定义每个要求保护的发明被认为是界定整体对现有技术的改进的贡献的技术特征。
(b)对于一组发明是否涉及形成一个总体发明构思而相互联系的确定,不考虑发明是在单独的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还是在一个权利要求中作为替代方案要求保护。
(c)不同类别中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构成相互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总体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例如,该联系在产品和产生它的工序之间,或在工序和实施该工序的设备之间。(www.xing528.com)
(d)在任一个申请中准许的不同类别中的权利要求的三个不同的特定组合如下:
(1)除了对给定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有对于专门用于制造该产品的工序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对该产品使用的独立权利要求;
(2)除了对于给定工序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包括对专门设计用于实施该工序的设备或工具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
(3)除了对给定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有对于专门用于制造该产品的工序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对专门设计用于实施该工序的设备或工具的独立权利要求。
规则第606条 对要求的复议
(a)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分案的要求,可以请求复议并撤回或修改要求,并说明理由。在请求复议时,申请人必须指明一项发明的临时选择,以便起诉,该选择应是在要求成为最终决定时选出的发明。
(b)分案的要求将根据这一请求重新审议。如果要求重复并已作出最终决定,则同时审查员将对所选的发明的权利要求采取行动。
规则第607条 对分案要求提出上诉
在对分案的最终要求之后,申请人除了对诉讼的剩余部分作出任何答复外,可以对该要求提出上诉并全额支付规定的费用。上诉期间,可继续就选出的发明的权利要求进行起诉;所选发明的权利要求的最终行为或准许可推迟,直到该上诉形成决议。如果不要求重新审议该要求,则不得提出上诉。
规则第608条 随后呈现的不同发明的权利要求
在申请的官方行为之后,如果申请提出从先前要求保护的发明中分割发明的权利,加入修正条款,则这些权利要求将被拒绝,且申请人将被要求将其权利要求限制为先前要求保护的发明。
规则第609条 种类的选择
在对包含通用权利要求和不止一个种类分别限制的权利要求的申请的第一次诉讼中,审查员在全面检查之后如果认为所提出的通用权利要求是允许的,则应要求申请人回应选择其限定发明类型。如果没有最终允许的通用权利要求,则应选择适当的权利要求限制发明类型。
可以允许不针对所公开的发明的种类或类别的权利要求。如马库什类型的权利要求,即以替代方式逐条陈述的权利要求,同样可允许作为权利要求的种类。适当的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或变化也是可以允许的。但申请人应根据权利要求中列举的数量或变化数推算须支付的费用金额。
规则第610条 没被选中的发明的单独申请
分案要求之后未被选中的发明可以作为与原始申请一样的方式进行审查的单独申请的对象,并应享有优先权的权益;前提是,该申请在分案要求成为最后决定之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上述日期应是申请人选择的日期或后续官方决定的邮寄日期,说明该限制是最终决定。如有上诉,则该四个月期间由该决定的通知的邮寄日期起至上诉期。
未选中的发明可与申请人签署并完成的申请表、之前提交的原始文件的正确的副本、建议取消不相关的权利要求或其他事项的经更正的权利要求、符合与附图有关的规则的附图的副本、以及相关申请费用的全额缴纳凭证一起提交。
但是,如果该申请在原始申请取得专利或撤回之前提交,并与所提交的原始申请相同,附图相同且文件构成由申请人签署并执行的原始文件的正确的副本,则可以省略申请人的签署和实施。这样的申请书可以由申请费用、符合与已提交的附图相关规则的附图复印件、以及建议取消无关的权利要求或其他事项的修正组成。
规则第611条 自愿的分案申请
在主申请被撤回或取得专利之前,申请人可以就未决申请主动提出分案申请,但其主题不应超出主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应按照与主申请一样的申请日期,并应享有任何优先权的权益。关于申请的形式要求与第610条规定的方式相同。
规则第612条 与相应的国外专利申请相关的信息
申请人须应专利处处长的要求,提供其在国外提交的专利申请的日期和编号(以下称为“外国申请”),涉及与上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和与国外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知识产权法典 第39条)
规则第612.1条 与国外申请相关的其他文件可由以下几项组成:
(f)由欧洲,日本或美国专利局,专利合作条约下的检索机构或提交第一个专利申请的专利局准备的相应或相关国外申请的英文检索报告副本;
(g)检索报告中提到的相关文件的影印件;
(h)授予相应或相关申请的专利的副本;
(i)审查报告或对相应或国外相关申请的裁决的副本;以及
(j)能够促进申请的判决的其他文件。
规则第612.2条 不符合规定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遵守提供有关相应国外申请的信息的要求,申请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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