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第400条 专利申请书
专利申请书应是菲律宾语或英语,须以邮递方式提交或直接交给专利处,如果设施因此由知识产权局提供时,也可以通过电子格式或通过互联网提交。所有申请须递交给专利处处长。
该申请应包含以下几项:
(f)一份按时完成的专利授予的请求;
(g)发明说明书;
(h)理解该发明所必需的附图;
(i)一项或多项权利请求;以及
(j)摘要。
除了授予的请求之外,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构成申请的文件应为四份副本。
规则第401条 缴纳费用
申请须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的一个月内缴齐申请费,检索费和公开费(首次发行)。
规则第401.1条 未缴纳费用的结果
如果所需费用未在规则第401条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付清,则申请被视为丧失申请权。
丧失申请权的申请可以由申请人在丧失申请权的通知的邮寄日起四个月内通过提交正式书面请求来收回。已丧失申请权的申请不能在规定期间内收回的,应在记录中删除并由专利处处置。
规则第402条 文件标记;确认书
专利处应在构成申请的文件上标记收据的日期。在收到所需缴纳费用的全部费用以后,专利处会发布一份确认书、阐明申请号、申请人姓名和发明的名称。
规则第403条 请求书格式;知识产权局申请表
请求书应以知识产权局拟定的表格填写,为方便申请人,知识产权局应起草并提供一份标准的申请表格(请求授予专利),该表格可以由申请人或其他人任意复制,费用自理。
规则第404条 请求书
请求书应包含以下几项:
(h)授予专利权的请求;
(i)申请人姓名和住址;
(j)发明的名称;
(k)发明人的姓名;
(l)如果申请公约优先权,则应包含申请号、原产国和在上述国家首次提交申请的申请日;
(m)常驻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如果有的话)的姓名和住址;以及
(n)申请人或常驻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字。
规则第405条 发明的披露和说明书
申请书应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该发明,以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规则第406条 授权披露的标准
授权披露的标准是,提出它的人是否能够通过遵循其中的指示,使该发明付诸实践。
规则第406.1条 授权披露
授权的披露应包含一份至少一种使用工作示例来完成本发明的方式的清楚详细的说明,以及对本发明的技术特征的充分和清楚的披露,包括制造、执行和使用本发明的方式或工序,不留任何猜测的余地。
在化学物质和药物主题的情况下,该披露必须包括一个或多个代表性的实施方案或工作实例,在药物主题的情况下的药理学测试结果的说明,以及所有化合物必须包括其所声称的活性。
规则第407条 说明书内容
说明书应当:
(h)明确说明发明所涉及的技术领域。
(i)指出就申请人所知的对理解该发明,起草研究报告和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最好引用反映这种技术的文献。
(j)正如所要求的那样,以技术问题(即使没有明确说明)及其解决方案可以被理解的方式披露本发明,并说明参考背景技术对该发明带来的任何的有利影响。
(k)在适当时,通过使用参考字母或数字(最好是后者)来指代本发明中涉及的不同元件。这样的字母或数字应当在附图中适当地描绘出来。在有改进的情况下,详细说明应特别指出可以被认为是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改进的概念,并且必须说明关于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清楚和完全地理解该改进。
(l)如果有的话,简要阐述附图中的数字。
(m)适当时使用实例并参考附图(如有的话)来详细描述实施要求保护的该发明的至少一种方式。
(n)如果该发明在工业中的利用在说明书中或发明本身的性质中不明显,则要明确地指出该方式。
规则第408条 与生物材料和微生物有关的申请要求
如果申请与微生物学过程或微生物学的产品有关,并涉及无法在申请中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的方式进行充分披露的微生物的使用,并且这样的材料公众无法获得,则该发明仅被视为已披露的,如果:
(d)微生物栽培物在提交申请之前已存放在保管机构。
(e)申请中提到了该保管机构和培养物存放的申请号。如果在提交申请时尚未提交该材料,则上述材料应在审查员提出要求后两个月内提交。根据知识产权法第44条,申请应在提交上述材料期间发布。以及
(f)所提交的申请提供了申请人可获得关于微生物特征的相关信息。
规则第409条 准许前的与生物材料和微生物相关的申请要求
只有当以下情况出现时,与微生物及其产品有关并涉及微生物新品种的使用的申请应被批准:
(d)存放在认可的国际保管机构;
(e)该存放的证据和适当的证件或由存放处制定的存放号码一起提交;并且
(f)存放处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长期存放培养物,并在向与所公开的专利申请有关的事项方面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途径。
规则第410条 发明的名称
发明名称应尽可能的简短和具体,并应出现在发明说明书首页的开头。该名称应用技术术语,尤其是与发明的技术特征相关的术语,并且不允许所有奇特的名称。
规则第411条 披露的摘要
以“披露的摘要”为首页文字,写在单独的一张纸上的摘要,应包含该发明的披露的简明概括,正如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中所包含的那样,并且最好不多于150字。必须以能够让人清楚理解技术问题,凭借该发明对问题进行解决的方案要点以及该发明的主要用途的方式来起草。摘要仅用于技术信息,摘要中提到的和申请书附图阐明的每个主要的技术特征应附带放在括弧中的参考符号。此外,应当公开本发明的范围,使得其可以用作在特定技术领域中的研究的有效基础。
规则第412条 禁止事项
(a)申请中不应包含:
(ii)贬低任何特定的人或除了申请人以外的人的产品或方法,或贬低该类人申请或专利的优点或有效性的陈述。只与现有技术比较本质上不认为是蔑视。
(iii)在这种情况下明显无关或不必要的任何声明或其他事项;
(b)如果申请中包含属于该项规定中的禁止事项,专利处应在该申请公布时将其删除并指出已省略的字词或附图的位置和号码。
规则第413条 附图的一般要件
(c)附图必须由申请人签字或申请人的名字由其律师或代理人签在附图上。附图必须显示权利要求所涵盖的发明的每个特点。该附图可以由显示该发明每个特点的几个视图组成,以帮助全面的理解该发明,并且数字应连续编号,简要描述关于其介绍中的事项。
(b)如果发明中包含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则附图必须以一个或多个视图显示出与虚线所示的旧有结构相关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改进,附图中所显示的发明的每个要素应用参考数字和符号指出,并且,如果合适的话,应附有指向所提到的这种特定元素的指向线。指定的某个特定元素的参考数字和字符应与详细说明书中描述或提及的一致。
(c)除非使用不同比例对于图的清晰度是必不可少的,每个图的每个元素应与图中的每个其他元素具有适当的比例。
(d)如果发明的相同部分在附图的多于一个视图中出现,则它必须用相同的字符表示,且该相同的字符不能用于指定不同的部分。
规则第414.1条 附图所需要的优秀的统一标准
每个原始附图的特征必须尽可能符合适合本发明良好并清晰形象的优秀的统一标准,为了发明人,知识产权局和公众的利益,给出最佳结果。
以下规则将被严格执行,任何偏离这些规则将肯定会导致审查申请的延误。
规则第414.2条 纸和墨
图纸必须在光滑无光泽的具有足够的厚度和持久性并将允许用印刷墨水擦除和校正白纸上制作。只可以使用印刷墨水,或质量等同的墨水绘图以确保画出实线。不允许用白色颜料覆盖线条和其他要素。
规则第414.3条 图纸尺寸和边距
绘图须在精确到29.7cm×21cm或是A4纸上绘制,最小的虚设页边留白的尺寸如下:上2.5cm;左边2.5cm;右边1.5cm;底1cm。所有附图、数字、参考数字和签字都要包括在虚设页边留白范围内。纸张短边之一视为是顶部,并且,从虚线向下测量,为标题、名字、号码和日期的页首文字留出不少于3cm的空白。
规则第414.4条 字母和彩色线条
所有附图必须借助于使其出现令人满意的再现特性的绘图仪器来制作。每条线和每个字母(包括签字)必须是绝对的黑色。无论线条多么精细,这个指导都适合所有的线、阴影和表示截面图中切面的线。所有线条必须是整洁、明显的实线,并且不能太细或太拥挤。使用表面明暗法时应是不受禁止的。横截面应由不妨碍阅读参考符号和主要线条的倾斜的影线表示。截面或表面阴影中不得使用纯黑色,并尽可能避免徒手作画。
规则第414.5条 最少可能的线条数目以及很少或不使用阴影
附图应用尽可能少的符合清晰度的线条。通过遵守该规则,减轻后的工作效率会大幅提高。阴影(除了截面视图)应谨慎使用,并且如果附图以别的方式很好的完成,则甚至要省掉阴影。截面视图上的平面应在总视图上由虚线或点线表示出来,并用截面视图的数字的相应数字指示。物体阴影侧面应使用粗线,除了它们会使作品变得厚重并使参考文字变得模糊不清的地方。在起草附图时,总假定光源来自左上角的45°角。(www.xing528.com)
规则第414.6条 附图制作的规模;附图呈现
附图的规模应足够大以清楚充分且不拥挤地呈现本发明的不同视图,如果一张纸没有足够的空间完成结尾,则应用两张或更多的纸;但是纸张的数量必须不能超过绝对必要的数量。
附图的同一纸张上可以包含几个图形。其中两个或多个纸张上的图形实际上形成一个完整的图形,多个纸张上的图形应当布置为使得整个图形能够组装而不隐藏出现在各种纸张上的任何图形的部分。
附图大小与其图形完成的清晰度应使得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细节。
特殊情况下,如果在图纸上给出其规模,则应通过图表表示出来。
规则第414.7条 参考文字和参考图
不同的视图应连续编号,必须仔细地形成参考文字和参考图。如果可以的话,它们高至少32mm,以便可以承受减少到10.6mm;若有足够空间,它们可以更大,且必须放在附图闭合和复杂的部分,以不干扰对上述的完全理解,并应鲜有线条交叉或混合。当有必要把它们聚集在某一区域时,应将其放在有可用空间的一小段距离处,并用线连接所指的部分。不应将其放在阴影表面,如果这一点不可避免,则要在阴影上的参考文字出现的地方留出空白,以便其看起来清晰可辨并与该作品分开。出现在附图上的所有数字、字符和参考线应简单明了。括号、圆圈或引号不得与数字和字母相关联使用。
规则第414.8条 签名的位置
申请人的姓名及其签名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人的姓名及签字,应放在每张纸的虚设页边留白内的右下角,但在任何情况下,签名都不应占据附图的位置。
规则第414.9条 图纸上宽大视图的位置
不同图形应不浪费空间的安排在纸张上,最好是在垂直位置放置,并清楚地互相分开。例如,其中图形没有垂直放置,若视图长于纸张的宽度对该发明正确的的图解有必要的话,则其在纸张的左侧以图形的顶部呈现。
规则第414.10条 流程图和图表
主要流程图和图表可以作为清晰理解该发明的辅助,则可视其为附图。
规则第414.11条 IPO报刊的图形要求
一般来说,每个发明只有一个视图能出现在IPO报刊的图解上,附图的视图的选择必须显示出该发明的本质和具体改进措施。为了这一目的,并根据制图员的意见,该图可以是透视图、平面图、侧面图或截面图。
规则第414.12条 附图标记
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未提到的附图标记不应出现在附图中,反之亦然。当特征由附图标记表示时,同样的特征应在整个说明书和附图中用同样的标记表示。若附图包含大量参考标记,则强烈建议另附一张纸,列出所有的参考标记及由其所表示的特征。
规则第414.13条 照片
(d)通常不认为照片是合适的附图。照片在以获得申请日期为目的时是可以接受的,并且通常认为照片是非正规的附图。拒不接受平版印刷相片。
(e)知识产权局接受印在代替印刷墨水图纸的感光纸上的黑白照片或显微照片(不是照片平版印刷的相片或使用屏幕制作的其他复制品),来阐释用制图方法无法精确或充分地描述的发明。照片或显微照片必须比用印刷墨水图纸显示的发明更清楚明确,并且要遵循有关图纸的规则。
(f)这些将被接受的照片必须在具有以下几个在照相业普遍认可的特征的相纸上制作而成:具有光滑、着色、白色的表面的纸或是在适当尺寸的感光纸或是在至少实体为20的证券纸上印刷的照片。
规则第414.14条 不允许出现在附图上的事项
规则第414.15 不符合上述规则的附图只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予以接受
如果充分阐释了该发明,则没有贯彻遵守上述规则的附图为了审查目的可以允许进入,但在这种情况下,在申请被准许前必须更正或提供一份新的图纸。
建议申请人雇佣一个有法定资格的制图员来完成他们的图纸。
规则第415条 权利要求书
(e)发明说明书必须以特别指出并明确要求申请人视为其发明的部分,改进措施或组合的权利要求结尾。
(f)申请书可以包含同一类别(产品、工艺、设备或用途)的一个或多个独立的权利要求,在考虑申请主体事项时,界定寻求保护事项的单一权利要求保护该主体事项是不合适的,每个权利要求应清楚简明,并有说明书支持。
(g)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可以以从属的形式呈现,在相同的申请中重新提及并进一步限制另一个权利要求。提及多个其他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任何从属权利要求应仅以择一方式提及这样的其他权利要求。一个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应作为其他任何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h)权利要求必须与在发明说明书中作出的描述阐明的发明一致,并且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术语和短语必须在上述说明书中找到清楚的支持或先前的根据,以便权利要求中术语的含义可以通过参考说明书而确定。除非在绝对必要之处,否则权利要求不应依赖关于发明的技术特征,参考说明书或附图,尤其不应依赖诸如这样的引用:“正如在说明书第某某部分中所述”或“如附图的图某某所示”。
(i)如果该发明与一项改进方案有关,则权利要求应特别指出并明确要求该改进结合指示为限定所要求保护主体事项所必需的现有技术特征的前言陈述。
规则第416条 权利要求的形式和内容
权利要求应以发明的技术特征的方式界定寻求保护的事项,无论是否在合适的情况下,权利要求都应包含:
(d)指出发明主体事项的名称和那些对所要求的主体事项的界定有必要的但组合是现有技术一部分的技术特征的陈述;
(e)先前以“特征在于”或“特征为”为表达的特征部分
说明希望受到保护的技术特征,与(a)项所述的技术特征结合;并且
(f)如果申请书中包含附图,并且权利要求的可理解性由此可以增加,那么在权利要求中提到的技术特征应最好按照与这些特征相关并且放置在括号之间的参考符号来,这些参考符号不应解释为限制该要求。
规则第417条 权利要求产生的费用
包含五个以上的权利要求,提交时的独立权利要求或多个/替代从属权利要求,或在提交日期后对超过五个的每个权利要求增加的权利要求的申请,会产生权利要求费用的缴纳,该费用应在申请提交后一个月之内缴纳,如果到期没有缴纳,这些费用在从指出没有遵守时间限制的通知起一个月的延期内仍然有效。如果权利要求的费用没在时间限制内和本规则提到的延期内缴纳,则相关的权利要求视为删除。
未计算该费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将被视为在其中直接提到的权利要求的数量。另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权利主张将视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中直接提到的权利要求的数量。除去其他的申请费用,提交或修改以包括多个从属权利要求的任何原始申请必须缴纳规定的附加费用。从属形式的权利要求应被解释为包括通过提及并入到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制。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应被解释为通过提及并入其被考虑的每个特定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制。
规则第418条 申请文件的陈述
(i)将成为知识产权局永久记载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所有纸质文件必须只能是原始复印件,并且书写清晰,打印或只在纸张的一侧以永久墨水印刷。有必要的话,只有图解的符号、字符以及化学或数学公式不能由打字员打印,或通过文字处理器手写或画出。打字间隔应为1.5,所有正文均为字符,其大写字母的高不小于0.21cm,并用不能拭除的黑色。
(j)构成申请书的文件应在29.7cm×21cm或尺寸为A4的纸上,这些纸应是易弯曲、强劲、白色、光滑、无光泽且耐用的。
(k)发明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必须以五个编号为一组的行和数字出现在左侧边距的方式来书写。
(l)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披露的摘要可以包含化学或数学公式,说明书和摘要可以包含表格,权利要求书只在其主体事项使用表格有更令人满意的结果时可以包含表格。如果表格和化学或数学公式呈现在纸张的垂直位置无法令人满意,则可以放在纸张的一边。表格或化学或数学公式呈现在纸张的一侧,则表格或公式的顶部应在纸张的左侧。
(m)物理价值应以国际实践中认可的单位表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国际单位制(SI)的公制系统都适用。没有满足这一要求的数据也必须以国际实践认可的单位表示。对于数学公式来说,应采用通常使用的符号,对于化学公式应采用一般常用的符号、原子量和分子式。通常来说,用途应由在所涉及领域普遍接受的技术术语、标志和符号组成。
(n)术语和符号在申请书的各处应是一致的。
(o)组成申请书的每个文件(授权请求、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在不同的纸张上书写,这些分开的纸张应以容易翻转并再次结合在一起的方式存档。
(p)页边留白
文件的页边留白应在以下所列范围之内。顶部:2cm~4cm;左边:2.5cm~4cm;右边:2cm~3cm;底部:2cm~3cm;构成申请书的文件的页边留白必须是完全空白的。
将构成文件的所有纸张的页面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页码出现在页边留白的顶部或底部的中间位置。
(q)组成申请书的文件,除了授权请求,都应提交四份副本。
规则第419条 需要时的本发明的工作模型
当寻求专利保护的发明在申请书中无法被充分阐述时,这时需要一个模型以示范并使知识产权局能充分轻易地理解该机器的准确操作。审查员应将这样的要求通知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这将构成一项职务行为。当接收到符合官方要求的模型时,可使用性评估报告、介绍和示范的日期及其提交日期应在文件档案上注明。不需要也不被承认的模型将被退还给申请人。
规则第419.1条 模型要件
所需的工作模型必须明确展示机器的每个特点,这些机器形成发明的权利要求的对象,但除非在工作模型中对本发明的展示有必要,否则该模型不应包括与实际发明或改进所涵盖的内容不同的其他内容。
规则第419.2条 行为中止
当需要一个工作模型时,申请人可以因全额缴纳规定的费用而提交一份行动中止的请求。行动中止期限不应超过从该请求提交日期起的六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交工作模型,会导致该申请视为撤回。
规则第419.3条 模型所需的材料;工作模型
模型必须整洁且基本上由耐用材料制成,但是当材料形成本发明的基本特征时,模型应该由该材料构成。
规则第419.4条 退还给申请人的模型
在所有被拒或撤回的申请中,除非认为有必要将该模型保存在知识产权局,否则该模型可按需退还给申请人,费用由他自行承担。
规则第419.5条 勘查设备
如果由于发明的物理特性(例如大的机器、设备和系统)而无法呈现工作模型,申请人可以提交一份勘查设备以明确该发明可使用性评估的请求。处理该申请的审查员对此次勘查负责,并应制作一份关于该发明可使用性的报告。该报告的一个副本形成申请档案的一部分,另一个副本上交给专利处处长。勘查中的开销由申请人承担。
规则第420条 建议代理律师或代理人的雇佣工作
申请人或全部权利的受让人可以对他自己的案件提起诉讼,但除非熟悉诉讼事项,否则他会被建议雇佣一个有能力的代理律师或代理人,因为专利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发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精妙准备。知识产权局在代理律师和代理人的选择上无法提供帮助。
规则第421条 常驻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委任
不是菲律宾居民的申请人必须在菲律宾指定一个常驻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并与其保持联系,因他们可以提供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有关的司法或行政程序的通知或诉讼程序。
规则第421.1条 记录在案的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
申请中应包含专利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详细的姓名和合约。诉讼代理人或代理人应:
(a)被授权处理申请诉讼或维持/查询档案的相关事务;
(b)处理来自知识产权局的所有通信、通知和信函。
如果申请人指定了两个或更多的代理人,知识产权局应将所有的诉讼转交给最后指定的代理人。代理人或共事的受任人只有在其委托人书面授权下才可由代办人委任,但由第二个受任人委任的第三个代理人将不会获得承认。
受任人的权利或委任可以在适当地告知专利处处长后,可在该程序的任何阶段被撤销,并且,当权利被撤销时,知识产权局须直接与申请人或与其后委任的其他受权人或代理人沟通。
规则第422条 (a)业务行为中所需的礼仪和礼貌。申请人、他们的受任人或代理人需要礼貌、端正、言辞谦恭地与知识产权局处理他们的业务。违反本规则行事或坚持行事的申请人应被要求由受任人代理,并且包含违反本规则的事项的文件将提交给专利处处长,并通过其直接命令退还给发件人。
(b)在单独的纸上投诉审查员。对审查员和其他主管的投诉必须在与其他文件分开的通信中提出,并将由专利处处长或在其建议下及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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