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300条 审查员职能的性质
根据申请中公开的事实与审查员咨询的参考文献以及根据适用法律(法定的和裁定的)确定是否应允许或拒绝授予专利的申请的职能是准司法性职能并涉及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因此,就该职能而言,专利处处长不能合法地对审查员进行直接控制,指导和监督,而只能通过审查他们可能对授予专利和其他行动提出的建议以及审查他们通过请愿或上诉作出的不利裁决而进行全面的监督。
规则1301条 请求专利处处长在不能上诉的事项上对审查员的行为的正确性提出质疑
可以向专利处处长提交任何不得上诉以及在其他适当情况下的审查员的重复行动或要求的请求。该类请求以及其他可以提交的请求,必须包含一份所涉事实的陈述和审查的要点。支持该请求的摘要或备忘录(如有的话)应附于或包含在请愿书中。审查员(视情况而定)可以由专利处处长指示,提供一份书面声明,阐明其裁决在请求中例证证明的事项的原因,并向请求人提供一份该声明的副本。仅仅提交请愿书不会因答复审查员的诉讼或充当其他诉讼程序的暂缓进行而在审查员的起诉主题的邮寄日期起的最长六个月期间延期。
规则第1302条 向专利处处长提起上诉
每个申请授予专利的申请人可在审查员最终拒绝授予专利后,就此事向该专利处处长提出上诉。在这些条例对审查员给予原有管辖权的任何事宜上,审查员的任何不利的起诉,亦可向专利处处长提出上诉。审查员基于同样理由的再次不利裁决可以由以上诉为目的的申请人、请愿人或专利权人视为最终裁决。
规则第1303条 未提起上诉的审查员的最终裁决的效力
未在时间限制内向专利处处长提起上诉或上诉了但该上诉未被起诉的审查员的最终裁决应被视为对所有计划和目的而言是最终的,并且对于对同一诉讼标的的任何后续诉讼具有已决事件的效力。
如果因申请人未能对审查员对案件实体部分的诉讼作出回应,使得该申请视为放弃,则宣布该申请视为撤回的命令同样具有已决案件的效力。
规则第1304条 起诉的时间和方式
任何请求或上诉必须由提交一式两份的请求书或上诉通知书(视情况而定)作出,并须在请求书或上诉的诉讼标的邮寄日期起两个月内缴付所需费用, 提出请求或上诉的各种理由,并且必须由请愿人或上诉人或其登记的受让人签字。
在任何情况下,其规定的期间不得超过从请求或上诉的诉讼主体的邮寄日期起的六个月的最长期限。
规则第1305条 上诉人法律理由书的要求
在上诉的情况下,上诉人须在自上诉通知书提交日期起的不得延期的两个月内,提交法律理由书,并提供他所依赖的论据以维持上诉。未能在允许时间内提交该法律理由书,则该上诉应保持驳回状态。
规则第1306条 审查员的诉讼答复
审查员应在专利处处长指示其上交一份书面声明的两个月内(视情况而定)提供该声明,以答复请求或上诉人的法律理由书,该声明的副本应由审查员提供给请求人或上诉人。
规则第1307条 上诉人的回复
在上诉的情况下,上诉人可在他收到答辩书副本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一份只针对审查员的答复中可能提到的新要点的答复摘要。
规则第1308条 向知识产权局局长提起上诉
专利处处长的裁决或命令应在上诉人收到该裁决或命令的副本十五天后成为最终裁决且有效,除非在上述期限内,向专利处处长提出复议申请,或向知识产权局局长提出的上诉已通过提交上诉通知书和支付所需费用履行完所有手续。
只允许一项复议专利处处长的裁决或命令的申请。
规则第1310条 专利处处长的意见
如果知识产权局局长有此要求,则专利处处长应在一个月内提交其对上诉人的法律理由书的意见。
规则第1311条 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产权局局长的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并且有效,除非根据适用于地区性的审判法庭裁定的诉讼的法庭规则完善了向上诉法院提出的诉讼。不应准许对知识产权局局长的裁决或命令的复议要求。
最后条款(www.xing528.com)
第一条 通信
以下规定适用于专利权人/申请人与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处之间的通信:
(a)将开展的业务以书面形式进行。与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处的业务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诉讼将专门以书面报告为基础,不会关注任何所谓的口头承诺、约定或理解。
(b)申请人和其他人没必要亲自出席。除非另有规定,否则申请人和其他人在知识产权局的亲自出席是不必要的,他们的业务可以通过信函来处理。
(c)通信要以专利处处长的名义进行。所有关于专利处司法权内事务的知识产权局信函必须以专利处处长的名义寄出。所有关于这些事项的信件和其他通信必须寄给他,并且如果寄给任何其他主管,它们通常会被退回。
(d)每个案件有不同的信函。在每个案件中,均须就每个不同的审查主体写不同的信函。
(e)与申请相关的信函。当该信函与申请相关时,应说明申请人的姓名、发明名称、申请号码和申请提交日期。
(f)与授予的专利相关的信函。当该信函与授予的专利相关时,则应说明专利权人的姓名、发明的名称、专利号码和发布日期。
(g)不能提供信息的主体。该知识产权局不能回复关于要求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被期望授予专利的所主张的发明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进步的问题。
对于为获得专利授权而作出适当的申请,申请人必须自行判断或咨询律师或专利代理人。知识产权局向他开放,关于所授予的所有专利的记录可由他本人或由他可能请来提供援助的任何律师或代理人检查。除此之外,直到他的申请按照法律和这些规章规定的方式定期上交,知识产权局才为其提供帮助。法律、规则或材料的通告的有标记部分的副本,旨在作为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出于尊重的答案,这些副本设置给查询所涉及特征的个人。
审查员的摘要不对公众审查公开。
上述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禁止知识产权局以任何形式开展提高对专利法的认识的信息传播活动。
第二条 已预付的费用;费用提前支付
快递费、运费、邮费、电话费、传真包括纸张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寄送到知识产权局的任何事项的所有其他费用可以全额预付。否则,知识产权局不得受理或对此类事项采取任何行为。
申请费用以及其他所有应缴纳给知识产权局的费用应在由知识产权局提供任何服务之前收齐。
第三条 实施
为了服务的利益,在知识产权局的组织完成之前,实施这些规则所需的只能由知识产权局局长指定的前专利处、商标和技术转让处的人员执行,根据专利处、商标和技术转让处的化学检查部门和机电检查部门主任或专利处处长,或由知识产权局局长指定的已任命并合格的管理员或主管人员的建议。
第四条 废除
与这些条例特别是经修订的专利案件的实践规则不一致的所有规则及条例、备忘录、通告及备忘录通告及其部分,现予废除;但是在专利处、商标处和技术转让处中未决的所有专利申请应按照所述申请被提交的行为继续进行并随即授予专利,并且因此继续强制执行所述行为,且仅以此为目的。
第五条 可分离性
如这些条例中任何条文或该条文对任何情况的申请被视为无效,则这些条例其余部分不受此影响。
第六条 提供经核证的副本
特此指示二级记课员EduardoJoson先生立即向菲律宾法律中心大学法律中心提交本细则的三份经核证副本,并向菲律宾总统办公室、菲律宾参议院、众议院、菲律宾最高法院和国家图书馆分别提交一份经核证的副本。
第七条 有效性
本细则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布十五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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