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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和形式审查指南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则第600.2条为取得申请日期,专利处可接受常驻代理人以传真方式收到的申请书的副本,但须于申请日期起两个月内提交原件副本。规则第601条符合申请日期知识产权局应审查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这些条例规定的授予申请日的要求。规则第603条形式审查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符合申请日期并在一个月之内支付了所需费用,则将检查是否符合其他要求。

申请日期和形式审查指南

规则第600条 申请日期的要求

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应是知识产权局收到英语或菲律宾语的以下内容的日期:

(a)菲律宾专利所寻求的明确或含蓄的指示;

(b)识别申请人的信息;

(c)发明说明书和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

规则第600.1条 不完善的申请书

如果申请书提到附图,但附图不包括在申请中,则该申请书被视为不完整。

规则第600.2条

为取得申请日期,专利处可接受常驻代理人以传真方式收到的申请书的副本,但须于申请日期起两个月内提交原件副本。

规则第601条 符合申请日期

知识产权局应审查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这些条例规定的授予申请日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则应给予申请人纠正的机会。如果申请书中不包含这些规定所指出的所有要素,则申请日期应为收到所有要素的日期。如果其不足没有在最初提交给知识产权局之日起两个月之内补充纠正,则该申请应视为撤回。(知识产权法 第41条)

规则第602条 延迟提交或缺少的附图

(1)如果形式审查显示图纸是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提交的,专利处应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该通知为申请中的附图和附图的参考应被视为删除,除非申请人在两个月内提出请求该申请被准予一份新的申请日,该日期即为提交附图的日期。

(2)如果形式审查显示附图没有被提交,则专利处应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月之内提交并通知申请人,申请被给予了新的提交日期即提交附图的日期,或者,如果附图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提交,则其在申请书中的任何参考都被视为删除。

(3)新的申请日期应在专利处和申请人之间的所有后续通信中引用。

规则第603条 形式审查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符合申请日期并在一个月之内支付了所需费用,则将检查是否符合其他要求。其他要求可以与以下几项相关:

(a)请求授予菲律宾专利的内容;

(b)具有公约优先权要求的优先权文件(即申请号,申请日和优先申请的国家);

(c)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则出示授权证明;

(d)权利转让契据;

(e)所有费用的支付(如额外的权利要求所产生的费用);

(f)申请人的签名;

(g)发明人的证件;

(h)合乎格式的附图。

规则第604条 发明的单一性

(a)申请书应只涉及一项发明或形成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知识产权法典 第38.1条)

(b)如果在一个申请中要求保护没有形成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若干独立发明,则专利处处长可要求该申请限于一个发明。为一个发明分开提交的后续申请应被视为已在与第一次申请相同的日期提交:前提是较晚的申请是在分开的要求成为最终决定后的四个月内提出的,或在可能批准的额外时间内不超过四个月的时间内提出。另外,每个分开的申请不应超出在初始申请中的披露内容。(知识产权法典 第38.2条)

规则第604.1条

已对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申请授予专利的事实不应成为取消专利的理由。(知识产权法典 第38.3条)

规则第605条 发明单一性要求

(a)只有当涉及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关的特殊技术特征的发明之间存在技术关系时,才需要满足发明单一性要求。“特殊技术特征”的表述应意味着定义每个要求保护的发明被认为是界定整体对现有技术的改进的贡献的技术特征。(www.xing528.com)

(b)对于一组发明是否如此联系以形成一个总体发明构思的确定,不考虑发明是在单独的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还是在一个权利要求中作为替代方案要求保护。

(c)不同类别中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构成其联系起来便形成一个总体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例如,该联系在产品和产生它的工序之间;或在工序和实施该工序的设备之间。

(d)在任一个申请中准许的不同类别中的权利要求的三个不同的特定组合如下:

(i)除了对给定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有对于专门用于制造产品的工序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对产品的使用的独立权利要求;

(ii)除了对于给定工序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包括对专门设计用于实施该工序的设备或工具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

(iii)除了对给定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有对于专门用于制造产品的工序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对专门设计用于实施该工序的设备或工具的独立权利要求。

规则第606条 对要求重新考虑

(a)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划分要求,他可以要求重新考虑和撤回或修改要求,并说明理由。在要求复议时,申请人必须指明一项发明的临时选择,以便起诉,该选择应是在要求成为最终决定时选出的发明。

(b)划分的要求将根据这一请求重新审议。如果要求重复并作出最终决定,则同时,主审查员将对所选的发明的权利要求采取行动。

规则第607条 对分案要求提出上诉

在对分案的最终要求之后,申请人除了对诉讼的剩余部分作出任何答复外,可以对该要求提出上诉。在该上诉期间可继续就选出的发明的权利要求进行起诉。上诉可以推迟到对所选发明的权利要求的最后起诉或准许之后。如果不要求重新审议该要求,则不得提出上诉。

规则第608条 随后呈现的不同发明的权利要求

在申请的职务行为之后,如果申请提出针对可以从先前要求保护的发明中分割的发明的权利要求,则如果提出修正条款,则这些权利要求将被拒绝,并且申请人将被要求将权利要求限制为先前要求保护的发明。

规则第609条 种类的选择

在对包含一般性权利要求以及对其所拥有的不止一种种类分别限制的权利要求的申请的第一次诉讼中,审查员如果认为在完整的检查之后,所提出的一般性权利要求是允许的,则须要求申请人在其对该项诉讼的回应中,选择其发明的种类,如果没有最终允许的一般性权利要求,他的权利要求将受到限制。可以允许不针对所公开的发明的种类或类别的权利要求。马库什类型的权利要求,即以替代方式逐条陈述的权利要求,同样可允许作为权利要求的种类适当要求保护的成员或变种,但申请人应支付的费用金额应根据马库什类权利要求中列举的成员数或变动数推算。

规则第610条 未被选中的发明的单独申请

分案要求之后没被选中的发明可以作为与最初申请一样的方式进行审查的单独申请的对象。但是,如果该申请在最初申请取得专利或撤回之前提交,并且如果它是相同的,并且文件构成由申请人签署并执行的原始文件的确切副本,则可以省略申请人的签署和完成。这样的申请书可以由申请费用,符合与已提交附图相关的规则的附图复印件,以及取消无关的权利要求或其他事项的建议的修正组成。

规则第611条 分案申请

在主申请被撤回,放弃或取得专利之前,申请人可以在未决申请上提出一个分案申请,但其主题不应超出主申请的内容。分案申请应按照与主申请一样的申请日期,并应享有任何优先权的权益。

规则第612条 与相应的国外专利申请相关的信息

申请人应应专利处处长的要求,向他提供他在国外提交的专利申请的日期和编号(以下称为“外国申请”),涉及与上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和与国外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知识产权法典 第39条)

规则第612.1条

与国外申请相关的其他文件可由以下几项组成:

(a)由欧洲、日本或美国专利局,专利合作条约下的检索机构或提交第一个专利申请的专利局准备的相应或相关国外申请的英文检索报告副本;

(b)检索报告中提到的相关文件的影印件;

(c)授予相应或相关申请的专利的副本;

(d)审查报告或对相应或国外相关申请的裁决的副本;以及

(e)能够促进申请的判决的其他文件。

规则第612.2条 不合规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遵守提供有关相应外国申请的信息的要求,则申请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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