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第400条 专利申请书
专利申请书应是菲律宾语或英语,须以书面形式直接提交给专利处或以邮递方式提交,并且必须递交给专利处处长,该申请应包含以下几项:
(a)专利授予的请求;
(b)发明创造的说明书;
(c)理解该发明所必需的附图;
(d)一项或多项请求;以及
(e)摘要。
规则第401条 缴纳费用
须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的一个月内缴纳申请费、研究费和出版费(第一次出版)。因没有缴纳这些费用,申请被视为没收。
规则第402条 文件标记,确认书
专利处应在申请书上标记收据的日期。在收到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以后,专利处会发布一份确认书,注明申请号、申请人姓名和发明的名称。
规则第403条 请求书格式;知识产权局申请表
请求书应按知识产权局拟定的表格填写。为方便申请人,知识产权局应起草并提供一份标准的申请表格,该表格可以由申请人或其他人任意复制,费用自理。
规则第404条 请求书
请求书应包含以下几项:
(a)请求授予专利权;
(b)申请人姓名和住址;
(c)发明的名称;
(d)发明人的姓名;
(e)如果申请公约优先权,则应包含申请首次提交的所在国家的文件号、原产国和申请日期;
(f)常驻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如果有的话)的姓名和住址;
(g)申请人或常驻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字。
规则第405条 发明的披露和说明书
申请书应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该发明,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规则第406条 授权披露的标准
授权披露的标准是,提出它的人是否能够通过遵循其中的指示,使该发明付诸实践。
规则第407条 说明书内容
(1)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明确说明发明所涉及的技术领域;
(b)指出就申请人所知的背景技术,背景技术对理解该发明、起草研究报告和审查是有用的,并且最好引用反映这种技术的文献。
(c)正如所要求的那样,以技术问题(即使没有明确说明)及其解决方案可以被理解的方式披露本发明,并说明参考背景技术对该发明带来的任何的有利影响。
(d)如果有的话,简要阐述附图中的数字。
(e)如有附图的话,要对附图的几个视图作简要描述,并且应通过使用参考字母和数字(最好是后者)来指代其视图所示的不同部分。
(f)用适当的例证及参考附图(如果有的话)来详细描述实施所要保护的发明的至少一种方式。
(g)如果该发明在工业中的实施方式在说明书中或发明本身的性质中不明显,则要明确地指出该方式。
(2)说明书应以第一段明确说明的方式和要求进行提交,除非由于该发明本身的性质,不同的方式或不同的要求能提供更好的理解和更经济有效的介绍。
规则第408条 与生物材料和微生物有关的申请要求
当专利申请涉及微生物学过程或其产物或微生物的使用时,若该微生物未在本申请中充分公开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发明,而且该微生物公众无法获得,则该发明仅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公开:
(a)微生物栽培物在提交申请之前已保存在保管机构;
(b)申请书中提到了该保管机构和培养物存放的申请号,如果在提交申请时尚未提交该材料,则上述材料应在审查员提出要求后两个月内提交,根据知识产权法第44条,申请应在提交上述材料期间发布;
(c)所提交的申请提供了可供申请人使用的有关微生物特征的相关信息。
规则第409条 准许前的与生物材料和微生物相关的申请要求
只有当以下情况出现时,与微生物过程或其产品有关并涉及微生物新品种的使用的申请应被批准:
(a)存放在认可的国际保管机构;
(b)该存放的证据和适当的证件或由存放处制定的存放号码一起提交;并且
(c)存放处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长期存放培养物,并在向与所公开的专利申请有关的事项方面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途径。
规则第410条 发明的名称
发明名称应尽可能的简短和具体,并应出现在发明说明书首页的开头。该发明名称中不允许所有奇特的名称。
规则第411条 摘要
以“摘要”为页首文字,写在单独的一张纸上的摘要,应包含该发明的披露的简明概括,正如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中所包含的那样,并且最好不多于150字。它必须以这样的方式来起草:能够清楚理解技术问题,凭借该发明对问题进行解决的方案要点以及该发明的主要用途。摘要仅用于技术信息,摘要中提到的和申请书附图阐明的每个主要的技术特征应伴随着放在括弧中的参考符号。
规则第412条 禁止事项
(a)申请中不应包含:
(ii)贬低任何特定的人或除了申请人以外的人的产品或方法,或贬低该类人申请或专利的优点或有效性的陈述,只是与现有技术比较本质上不认为是蔑视;
(iii)在这种情况下明显无关或不必要的任何主张或其他事项。
(b)如果申请中包含属于该项规定范围中的禁止事项,专利处应在该申请公布时将其删除并指出已省略的字词或附图的位置和号码。
规则第413条
(a)附图的一般要件:附图必须由申请人签字,或由其律师或代理人签在附图上。附图必须显示权利主张所涵盖的发明的每个特点,并且数字应连续编号。
(b)附图改进:如果发明中包含旧机器的改进,附图必须以一个或多个视图显示出与旧有结构相分离的发明本身,并且,在另一个视图中,只显示的旧结构将足以表明发明与其的关系。
规则第414.1条 影印工艺符合优秀的统一标准,附图所需要的标准
在IPO报刊上的附图印制工艺每个原始附图的特征必须尽可能符合工艺要求的统一的优秀标准,为了发明人、知识产权局和公众的利益,争取达到最佳效果。
规则第414.2条 纸和墨
图纸必须在柔软、坚固、白色、光滑、无光泽和耐用的纸张上制作,优选两层或三层Bristol板。纸的表面应被压光,其质量允许用擦除和用印刷墨水校正。印刷墨水或质量等同的墨水优先用钢笔绘图以确保完全黑色的实线,不允许用白色颜料覆盖线。
规则第414.3条 图纸尺寸;虚线
绘图的纸张尺寸必须精确到29.7cm×21cm或是A4纸的尺寸,最小的虚设页边留白的尺寸如下:上2.5cm;左边2.5cm;右边1.5cm;底1cm。
所有工作和签字都要包括在虚设页边留白范围内。纸张短边之一被认为是顶部,并且,从虚线向下测量,其中在标题、名字、号码和日期的页首上文字留出不少于3cm的空白。
规则第414.4条 字母和彩色线条
所有附图必须由钢笔绘制或能带来令人满意的复制效果的影印工艺制作。每条线和每个字母(包括签字)必须是绝对的黑色。无论线条多么精细,这个指导都适合所有的线,阴影和表示截面图中切面的线。所有线条必须是整洁,明显的实线,并且不能太细或太拥挤。当使用表面阴影法时应是不受禁止的。截面的阴影应由倾斜的大概0.3cm的距离的平行线画出。截面或表面阴影中不应使用纯黑色,并尽可能避免徒手作画。
规则第414.5条 最少可能的线条数目以及很少或不使用阴影
附图应用尽可能少的符合清晰度的线条。通过遵守该规则,工作效率会大幅提高。阴影(除了截面视图)应谨慎使用,并且如果附图以别的更好的方式实行,则甚至要省掉阴影。截面视图上的平面应在总视图上由虚线或点线表示出来,并用截面视图的相应数字指出。物体阴影侧面应使用粗线,除了它们会使作品变得厚重并使参考文字变得模糊不清的地方。光源应来自左上角的45°。
规则第414.6条 附图规模足够大(www.xing528.com)
附图的规模应足够大以不拥挤的显示该结构,如果一张纸没有足够的空间完成结尾,则应用两张或更多的纸;但是纸张的数量必须不能超过绝对必要的数量。
规则第414.7条 参考文字和参考图
不同的视图应连续编号,必须形成参考文字和图形。如果可以的话,它们高至少32mm,以便可以承受减少到10.6mm;如果有足够空间的话,它们可以更大。它们必须放在附图闭合和复杂的部分,以不干扰对上述的彻底的理解,因此应很少地与线条交叉或混合。当有必要把它们聚集在某一区域时,它们应放在有可用空间的一小段距离处,并用线连接它们所指的部分。它们不应放在阴影表面,但如果这一点不可避免,则要在阴影上的参考文字出现的地方留出空白,以便其看起来界限清楚并与该作品分开。如果发明的相同部分在多个视图中出现,那么它必须由相同的符号来表示,并且该相同符号不能再用于指明不同的部分。
规则第414.8条 签名的位置
申请人的签名应放在每张纸的虚设页边留白内的右下角,但在任何情况下,签名都不应占据附图的位置。
规则第414.9条 附图名称
名称应用铅笔写在纸的背面。构成标题的固定的姓名和名称将随后由专利处以统一的方式应用。
规则第414.10条 图纸上宽大视图的位置
同一图纸上的所有视图必须沿着相同的方向站立,并且如果可以的话,必须站立,使得它们能够在保持直立位置的纸张上读取。如果视图长于纸张的宽度对该发明正确的的图解有必要的话,则纸张可以翻转一边,然后标题的空间必须保留在右边,签名在左边,占据和垂直视图时一样的空间和位置,并且当纸张保持垂直位置时处于水平面上。一个图形禁止放在另一个图形之上或放在另一个图形的轮廓内。
规则第414.11条 流程图和图表
将流程图和图表视为附图。
规则第414.12条 IPO报刊的图形要求
一般来说,每个发明只有一个视图能显示在IPO报刊的图解上,被认为是最有效的解释该发明的本质和具体改进措施的附图的那部分的选择将被简化,并且通过谨慎实施明显参照IPO报刊的图像来改进最终结果。但同时必须作为发明说明书中提到的图形之一。根据制图员的意见。为了这一目标,该图形可以是平面图、正面图、截面图或透视图,其所有部分都应当是格外开放且清楚的,极少的或没有阴影,它必须只图解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所有其他细节除外。当很好地生效时,其将会被使用而不会被削减或改变,但任何额外的细节,拥挤或细节上不必要的过分修饰将迫使其排除在IPO报刊之外。
规则第414.13条 附图标记
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未提到的附图标记不应出现在附图中,反之亦然。当特征由附图标记表示时,同样的特征应在整个说明书和附图中用同样的标记表示。
规则第414.14条 照片
(a)通常不认为照片是合适的附图。并且照片通常被认为是非正规的附图,但在获得申请日期时照片是可以接受的,照片只在属于下面段落所提出的特殊类别时可以接受,采用平面印刷的相片决不被接受。
(b)知识产权局愿意接受印在代替印刷墨水图纸的感光纸上的黑白照片或显微照片(不是照片的平面印刷相片或使用屏幕制作的照片的其他复制品),来阐释用印刷墨水图纸无法精确或充分地描述的发明,印刷墨水图纸在以下几种类型中受约束:晶体结构,冶金的微观结构,纺织物,颗粒结构以及观赏效果。照片或显微照片必须比用印刷墨水图纸显示的发明更清楚明确,并且要遵循有关图纸的规则。
(c)这些将被接受的照片必须在具有以下几个在照相业普遍认可的特征的照相纸上制作而成:具有光滑,着色,白色的表面的纸或是裱在适当尺寸的Bristol板里的照片。
规则第414.15条 不允许出现在附图上的事项
代理人或律师的图章,广告或书面地址出现在附图上都是不允许的。
规则第414.16条 不符合上述规则的附图只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予以接受
如果充分阐释了该发明,为了审查目的没有贯彻遵守上述规则的附图,可以允许进入,但在这种情况下,在申请被准许前必须更正或提供一个新的图纸。
建议申请人雇佣一个有法定资格的制图员来完成他们的图纸。
规则第415条 权利要求书
(a)发明说明书必须以特别指出并明确要求申请人视为其发明的部分,改进措施或组合的权利要求结尾。
(b)申请书可以包含同一类别(产品,工艺,设备或用途)的一个或多个独立的权利要求,在考虑申请主体事项时,界定寻求保护事项的单一权利要求保护该主体事项是不合适的,每个权利要求应清楚简明,并有说明书支持。
(c)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可以以从属的形式呈现,在相同的申请中重新提及并进一步限制另一个权利要求。提及多个其他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任何从属权利要求应仅以择一方式提及这样的其他权利要求。一个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应作为其他任何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为了计算费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将被视为在其中直接提及的权利要求的数量。而且,依托于一个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任何要求将会视为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中直接提及的权利要求的数量。除了其他的申请费用,任何提交或修改以包括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原始申请必须支付规定的附加费用。从属形式的权利要求应被解释为包括通过参考而合并到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制。一个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应被解释为通过参考而并入其正在考虑的每个特定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制。
(d)权利要求必须与在发明说明书中做出的描述阐明的发明一致,并且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术语和短语必须在上述说明书中找到清楚的支持或先前的根据,以便权利要求中术语的含义可以通过参考说明书而确定。除非绝对必要,否则权利要求不应依赖关于发明的技术特征,参考说明书或附图,尤其不应依赖诸如这样的引用:“正如在说明书第xxx部分中所述”或“如附图的图xxx所示”。
规则第416条 权利要求的形式和内容
权利要求应以发明的技术特征的方式界定保护所寻求的事项,无论是否在合适的情况下,权利要求都应包含:
(a)指出发明主体事项的名称和那些对所要求的主体事项的界定有必要的但组合是现有技术一部分的技术特征的陈述;
(b)先前以“特征在于”或“特征为”为表达的特征部分——说明希望受到保护的技术特征,与(a)项所述的技术特征结合;并且
(c)如果申请书中包含附图,并且权利要求的可理解性由此可以增加,那么在权利要求中提到的技术特征应最好按照与这些特征相关并且放置在括号之间的参考符号来。这些参考符号不应解释为限制该要求。
规则第417条 权利要求产生的费用
包含五个以上的权利要求,提交时的独立权利要求或多个/替代从属权利要求,或在提交日期后对超过五个的每个权利要求增加的权利要求的申请,会产生权利要求费用的支付,该费用应在申请提交后一个月之内支付,如果在到期时间没有支付,这些费用在从指出没有遵守时间限制的通知其一个月的宽限期内仍然有效。如果权利要求的费用没在时间限制内和本规则提到的宽限期内支付,则相关的权利要求视为删除。
规则第418条 申请文件的陈述
(a)将成为知识产权局永久记载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所有纸质文件必须只是原始复印件,并且清晰的书写,打印或只在纸张的一侧以永久墨水印刷。如果有必要的话,只有图解的符号和字符以及化学或数学公式可以手写或画出。打字间隔应为1.5,所有正文均为字符,其大写字母的高不小于0.21cm并用不能拭除的黑色。
(b)构成申请书的文件应在29.7cm×21cm或尺寸为A4的纸上,这些纸应是易弯曲,强劲,白色,光滑,无光泽且耐用的。
(c)发明专利的发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必须以五个编号为一组的行和数字出现在左侧边距的方式来书写。
(d)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可以包含化学或数学公式,说明书和摘要可以包含表格,权利要求书只在其标的使用表格有更令人满意的结果时可以包含表格。如果表格和化学或数学公式呈现在纸张的垂直位置无法令人满意,则可以放在纸张的一边。表格或化学或数学公式呈现在纸张的一侧,则表格或公式的顶部应在纸张的左侧。
(e)物理价值应以国际实践中认可的单位表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国际单位制(SI)的公制系统都适用。没有满足这一要求的数据也必须以国际实践认可的单位表示。对于数学公式来说,应采用通常使用的符号,对于化学公式应采用一般常用的符号,原子量和分子式。通常来说,用途应由在所涉及领域普遍接受的技术术语,标志和符号组成。
(f)术语和符号应在申请书的各处是一致的。
(g)组成申请书的每个文件(授权请求,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在不同的纸张上开始,这些分开的纸张应以容易翻转并再次结合在一起的方式存档。
(h)页边留白。
文件的页边留白应在以下所列范围之内:
顶部:2cm~4cm;左边:2.5cm~4cm;右边:2cm~3cm;底部:2cm~3cm。
构成申请书的文件的页边留白必须是完全空白的。
构成文件的所有纸张应将其页面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
(i)组成申请书的文件除了授权请求,都应提交四份副本。
规则第419条 需要时的模型
当寻求专利保护的发明在申请书中无法被充分阐述时,这时需要一个模型。审查员应将这样的要求通知申请人,这将在这种情况下构成一项职务行为。当接收到符合官方要求的模型时,其提交日期应在文件档案上注明。不需要也不被承认的模型将被退还给申请人。当需要一个模型时,审查可以中止直到它被提交。
规则第419.1条 模型要件
当需要时,该模型必须明确展示机器的每个特点,这些机器形成发明的一个权利要求的对象,但除非在工作模型中对本发明的展示有必要,否则该模型不应包括与实际发明或改进所涵盖的内容不同的其他内容。
规则第419.2条 模型所需的材料;工作模型
模型必须整齐且基本上由耐用材料制成,但是当材料形成本发明的基本特征时,模型应该由该材料构成。如果有必要的话,可能需要一个工作模型,使知识产权局能够充分并轻易地了解机器的准确操作。
规则第419.3条 退还给申请人时的模型
在所有被拒或被弃权的申请书中,除非认为有必要将该模型保存在知识产权局,否则该模型可按需退还给申请人,费用由他自行承担。任何未决案件中的模型可以在提交正式放弃由申请人亲自签字或任何受让人签字的申请后退还给申请人。属于专利案件的模型,未经专利处处长授权,不得从知识产权局领取。
规则第419.4条 在有争议情况下作为展品提交的模型
在有争议情况下作为展品提交的模型可以退还给双方当事人,费用由他们自行支付。如果在合理时间内没有索取,则可以由专利处处长慎重处理。
规则第420条 建议代理律师或代理人的雇佣工作
申请人或全部权利的受让人可以对他自己的案件提起诉讼,但除非熟悉这些事项,否则他会被建议雇佣一个有能力的代理律师或代理人,因为专利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发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熟练地准备。知识产权局在代理律师和代理人的选择上无法提供帮助。
规则第421条 常驻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委任
不是菲律宾居民的申请人必须在菲律宾指定一个常驻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并与其保持联系,因他们可以提供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有关的司法或行政程序的通知或诉讼程序。
(a)如果申请人指定了两个或更多的代理人,知识产权局应将所有的诉讼转交给最后指定的代理人。代理人或共事的受任人只有在其委托人书面授权下才可由代办人委任,但由第二个受任人委任的第三个代理人将不会获得承认。
(b)法定代理人的权限撤销——法定代理人或委任的权利可以在适当告知知识产权局局长后,可在该程序的任何阶段被撤销,并且,当权利被撤销时,知识产权局将通知受权人或代理人该项撤销,并须直接与申请人或与其后可委任的其他受权人或代理人沟通。
规则第422条 业务行为中所需的礼仪和礼貌
(a)申请人,他们的律师或代理人需要礼貌、端正、言辞谦恭地与知识产权局处理他们的业务。违反本规则行事或坚持行事的申请人应被要求由受任人代理,并且包含违反本规则的事项的文件将提交给专利处处长,并通过其直接命令退还给发件人。
(b)在单独的纸上投诉审查员——对审查员和其他主管的投诉必须与其他文件分开提出,并将由专利处处长或在其建议下及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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