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款所述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的转让的形式应当在总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同时缴纳本法规定的费用。第32条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的转让不应当取消设计人在工业品外观设计证书、工业品外观设计登记簿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公报中署名的权利。第二部分许可第33条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人有权基于许可协议给予另一方利益关系人许可证,以实施第9条所述行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部分 权利转让
第31条
(1)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转让:
(a)继承;
(b)捐献;
(c)遗嘱;
(d)书面协议;或者
(e)法律承认的其他理由。
(2)第(1)款所述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的转让应当配有涉及转让的文件。
(3)第(1)款所述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的转让的形式应当在总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同时缴纳本法规定的费用。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的转让未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登记簿中登记的,对任何第三方关系人不产生法律后果。
(5)第(3)款所述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的转让应当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32条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的转让不应当取消设计人在工业品外观设计证书、工业品外观设计登记簿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公报中署名的权利。(www.xing528.com)
第二部分 许 可
第33条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人有权基于许可协议给予另一方利益关系人许可证,以实施第9条所述行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4条 在不损害第33条规定的前提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人可以自己实施或者许可第三方关系人实施第9条所述行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5条
(1)强制许可协议必须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同时缴纳本法规定的费用。
(2)未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登记簿中登记的许可协议对任何第三方不产生法律后果。
(3)第(1)款所述许可协议应当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公报中予以公告。
第36条
(1)许可协议不应当包含损害印尼经济的规定或者其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会造成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2)总局必须拒绝任何包含第(1)款所述规定的许可协议的登记请求。
(3)有关许可协议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由总统令进一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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