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 述
第10条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基于申请授予。
第11条
(1)申请文件应当以印度尼西亚语言以书面形式向总局提出,同时缴纳本法规定的费用。
(2)第(1)款所述申请文件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
(3)申请文件应当包含:
(a)申请的年月日;
(b)设计人的姓名、完整住址及国籍;
(c)申请人的姓名、完整住址及国籍;
(d)申请由代理人提交的,该代理人的姓名及完整住址;以及
(e)申请有优先权的,国家名称以及优先权日。
(4)第(3)款所述申请应当配有:
(a)实物样品或者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申请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说明;
(b)申请由代理人提交的,特别授权;
(c)申请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是该申请人或者设计人的财产的声明。
(5)一项申请由多个申请人共同提出的,该申请应当由其中的一人经其他人同意后签名。
(6)凡申请不是由设计人提出的,该申请应当配有能够证明该申请人对相关工业品外观设计享有权利的充分证据。
(7)涉及申请程序的有关规定由政府条例进一步制定。
第12条 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被视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人,有其他证据的除外。
第13条 一项申请:
(a)仅限于一项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
(b)符合单一性的或者属于同一类的多项工业品外观设计。
第14条
(1)居住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外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代理人提出申请。
(2)第(1)款所述申请人应当声明并选择其合法居所。
第15条 涉及能够被任命为知识产权顾问的条件的规定,由政府条例进一步制定,任命程序由总统令进一步制定。(www.xing528.com)
第二部分 有优先权的申请
第16条
(1)享有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在最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且最先申请的申请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
(2)第(1)款所述享有优先权的申请应当自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三个月内提交管理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的当局认可的合法文件,附有印尼语译本。
(3)不符合第(1)款、第(2)款要求的,视为该申请未要求优先权。
第17条 除第16条第(2)款所述申请的副本外,总局可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申请配有:
(a)其他国家已授予的相关最先申请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的完整副本;以及
(b)其他有助于判定该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新的的有效文件。
第三部分 申请接收日
第18条 申请日应当是接收到申请的日期,前提是申请人:
(a)以申请形式提出的;
(b)附有实物样品或者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的说明;以及
(c)缴纳了第11条第(1)款所述费用。
第19条
(1)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所述申请,不符合要求的,总局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补正。
(2)第(1)款所述期限基于申请人请求,可以最多延长一个月。
第20条
(1)凡第19条第(1)款所述缺陷未补正的,总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该申请视为撤回。
(2)凡第(1)款所述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已经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偿还。
第四部分 申请撤回
第21条 在总局对申请作出决定之前,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
第五部分 保密义务
第22条 在提供服务期间以及退休后或者无论以何种原因停止在总局的工作后总局的员工或者任何被指派为总局工作的人或者代表总局的人十二个月内,不允许提出申请,以获得、持有或者占有与一项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继承取得所有权的除外。
第23条 一项申请的申请日起,所有总局的官员或者与负有总局职责有关的职责的任何人,有义务对该申请保密直到相关申请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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