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条
(1)授予专利权的人不是依照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有资格的人的,有资格的人可以向商事法院提起诉讼。
(2)可以对第(1)款所述有关专利的权利提出诉求,该权利自专利申请日起生效。
(3)商事法院应当自作出判决之日起14日内将诉讼判决书送交相关当事人。
(4)知识产权总局应当对第(3)款所述判决书予以登记并公告。
第118条
(1)故意或者未经授权实施第16条所述行为的,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有资格向商事法院提起诉讼,获得侵权损害赔偿金。
(2)针对第(1)款所述行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只有在证明涉案产品或者方法是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情况下才会受理。
(3)商事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自做出判决之日起14日内送交知识产权总局,由知识产权总局予以登记并公告。
第119条
(1)专利方法侵权案件审理中,下列情形由被控方承担证明涉案产品不是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责任:
(a)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是新的;
(b)涉案产品可能是根据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并且尽管十分努力想作出证明,但专利权人仍不能确定被控方所使用的方法;
(2)在侵权案件中,为获得第(1)款所述证据,法院有权:
(a)责令专利权人提交一份相关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以及可以支撑其指控的初步证据。
(b)责令被控方证明其商品不是使用该专利方法获得的。
(3)在第(1)款、第(2)款所述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考虑被控方的利益,对开庭期间被控方为举证而描述的保密性方法提供保护。
第120条
(1)指控方向商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缴纳一定费用。
(2)商事法院应当在14日内确定听证日期。
(3)应当在自提交诉讼状之日起60日内,对该诉讼状进行审核。
第121条(www.xing528.com)
(1)法警至少应在第一次审查前14日传票给相关当事人。
(2)应当在自起诉之日起180日内作出判决。
(3)第(2)款所述判决应当在公开开庭时宣告,包括构成该判决书基础的完整的法律论证。
(4)法院应当在作出判决之日起14日内将判决书送交相关当事人。
第122条 第121条第(3)款所述的判决一旦做出,可以提起上诉。
第123条
(1)第122条所述上诉请求应当在自判决之日起14日内提出,并递交给作出该判决的法院。
(2)法院书记员应当在提起上诉的当天登记上诉请求,发给受理通知书。
(3)上诉人应当在自提交上诉请求之日起7日内将上诉书摘要提交给法院书记员。
(4)法院书记员应当在提交上诉书摘要之日起2日内将第(3)款所述上诉请求和上诉书摘要送达被上诉人。
(5)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书摘要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法院书记员提交抗辩书,法院书记员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2天内将该答辩书送交上诉人。
(6)法院书记员应当在第(5)款所述期间终止之后7日内将上诉文件提交给最高法院。
(7)最高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请求之日起2日内审核上诉文件并确定听证日期。
(8)最高法院应当在自收到上诉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举行上诉请求的审查听证会。
(9)最高法院应当在自收到上诉请求之日起180日内作出上诉判决。
(10)第(9)款所述的上诉判决,包括构成该判决书基础的完整的法律论证,应当在公开开庭时宣读。
(11)最高法院的书记员应当在自判决之日起3日内将上诉判决书送交商事法院书记员。
(12)原审法院法警应当在自收到上诉判决书之日起2日内将该判决书送交上诉人和被诉人。
(13)第(11)款所述上诉判决书也应当在自商事法院收到上诉判决书之日起2日内送交知识产权总局,由知识产权总局登记并公告。
第124条 除第117条所述纠纷解决方式之外,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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