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定撤销专利权
第88条 专利权人没有履行义务,未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年费的,该专利视为无效。
第89条
(1)法定撤销专利权的,由知识产权总局以书面形式通知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2)由于第88条的理由撤销专利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公告。
第二部分 专利权人请求撤销专利权
第90条
(1)根据专利权人向知识产权总局提交的书面请求,知识产权总局可以撤销专利权的全部或者部分。
(2)第(1)款所述专利权的撤销,如果撤销专利的请求没有附带被许可人的书面同意的,不予以撤销。
(3)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应当由知识产权总局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
(4)第(1)款所述专利权的撤销,应当予以登记并公告。
(5)专利权的撤销自知识产权总局所作决定的规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部分 以诉讼撤销专利权
第91条
(1)下列情形,撤销专利权的诉讼可能予以批准:
(a)该相关专利根据第2条、第6条或者第7条的规定本不应授予专利权;
(b)该相关专利与依据本法已经授予另一人专利权的专利相同;
(c)强制许可权的授予无法阻止该相关专利在2年期限内以损害公众利益的形式实施,该期限自授予强制许可证之日或者在已授予多项强制许可证的情况下自第一次授予强制许可证之日起算。(www.xing528.com)
(2)基于第(1)款的a项原因提起撤销专利权诉讼的,可以由与专利权人有冲突的第三方向商事法院提出。
(3)基于第(1)款的b项原因提起撤销专利权诉讼的,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向商事法院提出,请求撤销与其相同的另一专利权。
(4)基于第(1)款的c项原因提起撤销专利权诉讼的,可以由与专利权人有冲突的公诉人或者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向商事法院提出。
第92条 第91条所述撤销专利权的诉讼限于一个或者几个或者部分权利要求的,该撤销应当仅就该撤销请求针对的事项予以批准。
第93条
(1)商事法院作出的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14天内送交知识产权总局。
(2)知识产权总局应当对第(1)款所述撤销专利权的决定予以登记并公告。第94条 本法第七章所述提起诉讼的程序准适用于第91条和第92条。
第四部分 专利撤销的法律效果
第95条 专利被撤销之后,与该专利有关的法律效果以及由该专利衍生的其他权利均失效。
第96条 除非明确规定,否则根据商事法院关于专利全部或者部分的撤销决定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97条
(1)根据第91条第(1)款b事由撤销专利权的,被许可人有权继续实施其许可,直到许可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
(2)第(1)款提到的被许可人,不再被要求向已撤销专利的专利权人继续支付许可使用费,而应该在之后的协议期限内向真正的专利权人支付相关费用。
(3)专利权人预先一次性收到被许可人的支付的许可使用费的,有义务偿还与剩余的许可使用期间相适应数额的许可使用费给真正的专利权人。
第98条
(1)基于第91条第(1)款b项情形宣布撤销专利许可证的,如果该专利是在提起撤销专利权诉讼之前善意取得的,则对于另一专利来说继续有效。
(2)第(1)款所述许可继续有效,但之后被许可人有义务向未被撤销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支付与被撤销专利权的专利权人等额的许可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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