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 则
第21条 一项专利申请仅限于一件发明,或者属于一个发明构思的两个以上的发明。
第22条 提交专利申请时应当向知识产权总局缴纳相关费用。
第23条
(1)发明人以外的他人提出专利申请的,须提供一份可证明是有权申请的声明。
(2)发明人可以对他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也可以自己支付费用获取上述申请文件的复印件。
第24条
(1)向知识产权总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使用印度尼西亚语。
(2)专利申请文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申请时的年、月、日;
(b)申请人的详细地址;
(c)发明人的全称和国籍;
(d)通过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的,该代理机构的全称和地址;
(e)通过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的,相关代理人的具体权力;
(f)希望授予专利权的请求书;
(g)发明名称;
(h)权利要求书;
(i)包含实施该发明完整信息的说明书;
(j)说明书附图;
(k)发明摘要。
(3)提交专利申请的程序,由行政法规进一步规定。
第二部分 知识财产权咨询机构
第25条
(1)申请书可以由申请人或者通过代理机构提出。
(2)第(1)款所述代理机构应当是在知识产权总局注册的知识产权咨询机构。
(3)自代理机构收到专利申请时起到公告之日,该代理机构有义务对该发明和所有的申请文件保密。
(4)对所选择的知识产权咨询机构的要求,由行政法规进一步规定;选择程序由总统令进一步规定。
第26条
(1)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者申请人,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范围内,没有固定居所的,必须通过印度尼西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2)第(1)款所述发明人或者申请人为了申请应当声明并选择住所或者法律规定的住址。
第三部分 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
第27条
(1)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基于优先权提出专利申请的,必须在该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首次收到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之日12个月内提出申请。
(2)通过完全遵守本法中有关申请书必须满足的要求的规定,第(1)款所述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供相应国家认可的优先权文件的副本。
(3)不满足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的,提交的专利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
第28条
(1)第24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
(2)知识产权总局可以要求提交专利申请时同时提供:
(a)关于首次国外申请的审查结果的有效复印件;
(b)关于首次国外申请时授予的专利文件的有效复印件;(www.xing528.com)
(c)上述申请被驳回的,关于首次国外申请被驳回决定的有效复印件;
(d)上述专利被撤销的,关于外国申请被撤销的决定的有效复印件;
(e)有助于判断该发明确实是专利所要求的新的,并且具有创新性进步和工业实用性要求的其他文件。
(3)第(2)款所述应提交的文件复印件可以由申请人分别附加说明。
第29条关于从知识产权总局请求优先权文件和基于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的规定,由总统令进一步规定。
第四部分 专利申请的受理时间
第30条
(1)申请日是知识产权总局收到符合第24条第(1)款和第(2)款a项、b项、f项、h项和i项的规定并且根据第22条已缴费的专利申请的日期;申请文件含有附图的,还应满足第24条第(2)款的j项要求。
(2)第24条第(2)款h项、i项所述说明书是英语的,应当自前款所述的提交日起30日提交相应的印尼语译文。
(3)印尼语译文没有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该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4)知识产权总局登记申请日。
第31条
缺少第3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文件的,知识产权总局收到满足最低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第32条
(1)满足第30条的要求但不符合第24条的规定的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总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自收到知识产权总局发出的申请文件不足的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补足相应的文件。
(2)有合理理由的,知识产权总局可以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将第(1)款规定的期限延长,但不得超过2个月。
(3)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情况下,第(2)款规定的期限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但不得超过1个月。
第33条
没有在第32条规定的期限内满足申请要求的,知识产权总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34条
(1)不同的申请人对类似的发明分别提出申请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2)第(1)款所述专利申请是在同一天提出的,知识产权总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协商确定将提交的申请文件,并且在自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送交知识产权总局。
(3)申请人不能达成协议或者没有作出决定或者没有协商可能的或者协商结果没有在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送交知识产权总局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知识产权总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的修改
第35条 可以通过修改说明书和/或者权利要求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但不能超出原申请发明的范围。
第36条
(1)申请包括不属于第21条规定的同一发明主题的几项发明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分案。
(2)第(1)款所述申请的分案可以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中分别提交,但每一申请的保护范围不能超出原申请的保护范围。
(3)第(1)款所述提出分案申请请求的,可以在根据第55条第(1)款和第56条第(1)款对原申请的决定作出之前提出。
(4)本条第(1)款、第(2)款中所称分案申请的请求,满足第21条、第24条的规定的,应当视为在原申请日的同一天提出的申请。
(5)申请人没有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分案申请请求的,只按照原申请中权利要求的顺序对发明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37条 申请人为了获得简单专利或者其他形式的专利可以修改申请,但仍需考虑本法的规定。
第38条 第35条、第36条、第37条所述与修改申请有关的规定,应当由总统令进一步规定。
第六部分 专利申请的撤回
第39条
(1)申请人可以向知识产权总局提出书面请求撤回其申请。
(2)撤回专利申请的有关规定,应当由总统令进一步规定。
第七部分 提交专利申请的禁令和保密义务
第40条 知识产权总局的官员、职员以及其雇员从事本职工作期间,退休或者不管以任何原因离职后一年内,不得申请获得专利权,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获得或者拥有与专利有关的权利,专利所有权基于继承所得的除外。
第41条 就申请日而言,知识产权总局的所有工作人员或者其职责与知识产权总局的职责有关的任何人,均有义务对所有的发明和申请文件保密,直到相关申请被公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