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第2条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该是新的,包含创造性进步的和可付诸工业应用的发明创造。
(2)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则认为这项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
(3)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应当考虑专利申请时的技术水平,有优先权的应当考虑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时的现有技术。
第3条
如果一项发明创造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则应当认为该项发明创造是新的。
第(1)款所述技术公开是指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以出版、口头描述或者实务,或者其他方式在印度尼西亚国内外公开,并且是技术人员根据已公开技术能够实施的公开。
第(1)款所述的在先技术公开包括在印度尼西亚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且该申请文件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开或者处于实质审查阶段。
第4条
(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其未被公开:
(a)由印度尼西亚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或者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家级展会上首次展出的;
(b)发明人在印度尼西亚国内为了研究和改进发明创造而在实验的过程中实施其发明创造。
(2)如果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他人未履行义务而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未被公开。
第5条 如果根据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描述能够在工业中生产,则认为该发明创造可付诸工业应用。
第6条 以产品或者设计为表现形式的任何发明创造,如果是新的,并且因为其形状、结构、构造或者其组合具有使用价值,则该发明创造可以以简单专利的形式受到法律保护。
第7条 下列各项不得授予专利权:
(a)违反现行法律、宗教价值、社会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方法或者产品发明;
(b)用于人或者动物的检查方法、治疗方法、药物配方和(或)外科手术方法;
(d)(i)所有生物,微生物除外;(ii)对动植物繁殖至关重要的生物方法,非生物或者微生物方法除外。
第二部分 专利权期限
第8条
(1)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不得延长,自申请日起算。
(2)专利权的起止日期应当登记和公告。
第9条 简单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不得延长,自申请日起算。
第三部分 专利权主体
第10条
(1)发明人或者发明人权利的受让人应当享有专利权。
(2)有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相关发明人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
第11条 若无相反证明,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最先主张是发明人的人是该发明的发明人。
第12条
(1)除雇佣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有权对某一发明获得专利的一方为此项工作的委托方。
(2)前款规定同样适用: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利用本单位的数据和(或者)设备完成的发明创造,即使合同中没有要求员工完成该发明创造。
(3)第(1)(2)款所述发明人应当根据该发明创造取得的经济利益获得补偿。
(4)第(3)款所述补偿额经双方协商,可以按下列方式支付:(www.xing528.com)
(a)一次总付;
(b)按一定的百分比;
(c)一次总付另加奖金或者红利;
(d)按一定的百分比给付另加奖金或者红利;或者
(e)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5)双方就补偿数额和方式未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商事法庭做出裁定。
(6)第(1)(2)(3)款的规定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剥夺发明人在专利证书上署名的权利。
第13条
(1)根据本法其他规定,已经实施发明的一方在他人对相似发明申请专利时,仍然应当享有在先使用人的权利,即使该相似发明之后被授予专利权。
(2)第(1)款的规定适用任何声明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
第14条
前述第13条的规定不适用下列情况:在先使用者是利用发明书、附图或者其他任何专利要求公开的信息中的知识实施该发明的。
第15条
(1)如果,已经对相同的发明授予专利权,在先实施者为了获得在先使用权向知识产权总局提交请求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
(2)确认为在先使用人的请求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该发明的实施不是利用说明书、附图,或者实施例、或者专利要求的有关该发明的任何信息。
(3)总局在在先使用人缴费之后授予其在先使用人证书。
(4)在先使用人证书在相同发明的专利权期满时失效。
(5)确认在先使用人的相关程序由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四部分 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16条
(1)专利权人有实施自己的专利并禁止他人未经同意实施其专利的专有权。
(a)对于产品发明: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出租、改变占有或者有销售、出租、改变专利产品占有的可能;
(b)对于方法发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产品,或者实施a中的行为。
(2)对于方法发明:禁止第(1)款所述的未经许可实施的进口行为只适用单独使用相关方法发明生产的产品。
(3)如果以教育、研究、实验或者分析为目的使用专利,只要没有不正当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则不适用前述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第17条
(1)不违背第16条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专利权人有义务生产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
(2)如果仅适合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生产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则免除专利权人前述第(1)款的义务。
(3)如果专利权人向知识产权总局提出了书面申请并根据相关权力部门的指示提供了理由和证据,知识产权总局应当批准免除前述第(2)款的义务。
(4)免除义务的要求以及第(3)款所述提交相关书面申请的程序由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18条
为了保持专利权以及许可登记的有效性,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缴纳年费。
第五部分 专利侵权诉讼
第19条 生产相关产品的方法根据本法已经取得专利权的,他人未经许可进口该专利产品的,该方法的专利权人,根据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该产品是利用专利方法在印尼制造的,有权提起法律诉讼阻止该产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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