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代理人的承认
除依据本法制定的细则另有规定外,实施本法授权或需要的行为的与设计注册相关的人,或与注册设计或设计的注册相关的任何程序,可以由那个人口头或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实施。
(1999版商标法第80条)
70.法院的一般权力
法院,就依据本法决定行使原始或上诉判决的争议而言,可以作出决定或行使注册员本可作出或行使的决定争议的权力。
(香港外观设计法第60条)
71.诉前费用
本法规定,诉前法院可以判定任何一方(包括注册员)适当的费用,但是注册员不应当缴纳任何其他当事方的费用。
(1999版商标法第104条)
72.注册员证书
表明注册员根据本法授权其做出有关任何记录或事项的证书应是已作出记录和其内容以及已完成或未完成事项的首要证据。
(1999版商标法第103条)
72A.注册申请之外的文件的修改
注册员可以以申请人的书面请求,或提交一个就本法而言的通知或其他文件,或以那个人的代理人的书面请求,修改该申请、通知或文件:
(a)改正一个明显的错误;
(b)如果注册员认为所有要做的都是公平合理的。
73.费用
(1)应当依据本法缴纳申请、注册或其他事宜的规定费用。
(2)所有收到的费用应当流入机构基金。
(3)第(2)款不适用于依据第64A条第(2)款(e)项制定的细则规定的提交到国际局的费用。
74.制定细则的一般权力
(1)部长可以在于当局商议之后制定细则:
(a)依据本法制定必要的或授权制定细则;
(b)依据本法规定或授权规定需要规定的事项;
(c)为执行或影响本法规定的必要或有利的规定事项;
(d)在注册员之前一般用来规定实践和诉讼程序或其他事项。
(2)在不违反第(1)款普遍性的情况下,依据本条制定的细则可以规定:
(a)规定提交申请或其他文件的方式;
(b)在注册员之前的实践和诉讼程序或其他事项;
(c)维持申请、通知或请求而制作法定声明的人;
(d)要求和规范文件处理和提交以及处理的鉴定;(www.xing528.com)
(e)与文件的服务相关;
(f)程序非规范性矫正的授权;
(g)规定用于设计注册或注册员之前的其他诉讼或事项的形式;
(h)在注册员之前与登记处服务的规定相关的程序或事项的必要费用和规定费用;
(i)授权注册员在可规定事项中,要求诉讼一方对诉讼或上诉费用作出保证的,并规定未给出保证的情形;
(j)规范诉讼中作证的模式以及授权注册员强制目击者出席和提供文件;
(k)规定本法中的诉讼或其他事项需要实施的时效;
(l)规定注册员规定或确定的时效的延长,无论其是否已过期;
(m)规定注册员作出的实施例的出版;
(n)规定用于设计的注册或其他诉讼或事项的表格的出版;
(o)规定登记处对相关信息文件的出版及出版范围;
(p)下列文件的恢复及恢复条件:
(i)视为撤回的申请;
(ii)已经被废除的权利或因未符合注册员规定的时效的本应生效或存在的事物。
(3)依据本条制定的细则可以对不同的情形分别规定。
75.涉及注册申请的细则
(1)在不违反第74条普遍性的情况下,部长可以就第11条规定一件设计的注册申请的细则,应当或可以包含:
(a)描述该设计说明书的陈述;
(b)描述该设计的申请人认为是新的设计特征的陈述;
(c)旨在用于该设计的产品类别,依据细则规定的类别和分类别确定;
(d)适用该设计的产品的生产样本。
(2)依据本条制定的细则可以规定下列与注册申请有关的请求的方式:
(a)第8条、第9条、第10条适用的与申请相关的请求;
(b)第12条或第13条规定的财产权请求。
76.参照
参照联合王国设计(保护)法(1985年版第339章)的文件或法律应当解释为参照本法,本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77.过渡条款
(1)本法规定的过渡事项已生效的规定。
(2)部长可以通过出版官方决定修改一览表的规定。
(3)部长可以制定其认为必要或值得的细则规定涉及版权法(第63章)的过渡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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