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由政府和授权方使用专利发明
(1)依据第60条、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不管本法中的其他规定,政府部门和任一其他由政府书面授权的部门可对专利发明实施下列行为,即:
(a)为公共的非商业用途;
(b)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其他极端情况下,可依据本条实施专利侵权以外的任何行为。
(1A)在不违反第(1)款原则的条件下,依据第60条、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不管本法中的其他规定,或者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其他极端紧急情况下,政府就相关保健产品通知了知识产权协议理事会的,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一方可以进口相关的保健产品以及处理与该进口有关的事务。
(2)依据本条和第57条的规定:
(a)向新加坡以外的政府提供的发明的使用,依据新加坡政府和该国政府间的协议及安排,用于该国国防的发明应当视为为公共的非商业目的而使用。
(b)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一方在涉及与集成电路相关的专利时不得向公众出售该发明。
(3)购买者在行使本条授予的权力时,以及声称通过购买者的任何人,有权以政府作为权利人的方式处理该专利。
(4)在本条中:
“集成电路”是指一种产品,在其最终或中间形式,其中的元件,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相互联系的整体或部分是整体形成的,其中的一系列材料是为了完成它的电子功能。
“相关通知”是指满足以下要求的通知:
(a)《多哈宣言执行决定》的第2节(a);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件的第2节(a)。
57.涉及政府使用的第三方的权利
(1)关于:
(a)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方依据上述第56条的规定所做的事情;
(b)依据政府指令所做的事:
(i)为公共的非商业目的;
(ii)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其他极端紧急情况下,由专利发明的所有权人或发明申请和未决申请的专利所有人,本条依据第60条、第61条和第62条制定的关于协议、转让或许可的规定限制或控制发明的实施或与其相关的资料、文件或模型的使用,或规定了实施费用的应当无效。
(2)与所述实施或使用相关的模型或文件的复制或出版,不应视为侵犯了该模型或文件的设计权或版权。
(3)第(1)款适用于在权利人或申请人,或其继承人或其继承人的继受人和除政府之外的其他人之间已作出的所有许可、转让或协议,不管是在1995年2月23日之前还是之后作出的。
58.关于政府使用纠纷的参考
(1)政府或其授权方因行使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在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后,争议双方均可参照第56条将该纠纷提交至法院。
(2)依据本条裁定提交至法院的纠纷时,应当考虑:
(a)该发明的专利权人可能已经、或者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从政府或其授权方那里就专利发明获得利益或报酬。(www.xing528.com)
(b)考虑到专利发明的经济价值,需确保专利权人获得合理报酬。
(3)如果专利的有效性被纳入本条的诉讼纠纷中,并且发现该专利只是部分有效,依据第(4)款和第56条的规定,法院可就专利中的有效部分给予专利权人救济。
(4)如果在诉讼中发现该专利仅部分有效,法院不应以成本或费用的方式给予救济,但专利所有人证明专利说明书被善意设计并具备合理技术知识的除外,法院也可以就专利有效部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救济。
(5)作为救济的条件,法院要求其对该专利说明书进行修改以符合第83条的规定,并以此提出新的申请而不论其他纠纷是否得到裁定。
(6)在本条所述的诉讼中,法院可随时决定整个诉讼或他们提到的事实问题,涉及某些条款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对相关应用作出解释。
(7)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共同所有人之一可以未经其他人同意,依据本条向法院起诉,但其他人是原告的除外;如果他们之中有人作了被告就不用承担诉讼费用,但其出庭并参与诉讼的除外。
59.[由19/2004号法令废除]
60.第56条规定的权利的性质和范围
(1)依据第56条使用专利发明的权利:
(a)非独占;
(b)不得转让,但该专利发明用于企业商誉的除外;
(c)尽管有第56条第(2)款(a)项的规定,新加坡政府及其授权方仍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专利发明的供应。
(1A)依据第56条使用据56(1A)进口的相关保健产品的权利不包括出口相关保健产品的权利。
(2)依据第56条使用专利发明的权利,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被法院终止,只要法院认为导致使用专利发明的权利的情况已不存在并不可能重现。
(3)如果法院依据第56条终止了使用专利发明的权利,可以作出必要的间接裁定。
61.通知专利权人的责任
(1)如果政府或其授权方为公共的非商业目的做了第66条第(1)款列出的与专利发明有关的事,做出那些事的政府部门或授权方应当就此及时通知专利权人。
(2)如果政府或其授权方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其他极端情况下做了第66条第(1)款列出的与专利发明有关的事,作出那些事的政府部门或授权方应当就此切实可行地通知专利权人。
62.专利权人有权获得赔偿
(1)第(2)款规定,当依据第56条做出一定行为时,政府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约定赔偿,或在政府和专利权人之间考虑该专利发明的经济价值后另行协议决定,或者违反协议时由法院依据第58条裁定。
(2)如果专利权人已经获得获得即将获得与相关保健产品有关的其他赔偿,相关保健产品的进口或后来依据56(1A)的使用不应获得第(1)款规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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