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许可权
(1)在专利获准后,其所有人可向登记处长请求登记,以行使专利许可的权利。
(2)当依据第(1)款提出请求时,登记处长应当通知享有专利权利的登记人,如果专利所有人不排斥通过合同授权专利许可,登记处长应当作出登记。
(3)依据第(2)款作出登记后:
(a)在登记后,任何人均有权按协议条件取得专利许可,没有协议时,登记处长可依专利所有人或需要该许可的人的申请授权许可;
(b)在登记之前登记处长可依专利许可人的申请,将该许可变更为上述条件的许可权;
(c)如果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同意以此获得许可的,则不得向他发出禁令,因损失向他索赔的款额(如果有)不得超过在第一次侵权之前已是被许可人所应赔偿的二倍;
(d)登记之后的专利续展费应当是登记前应付费用的一半。
(4)依据第(3)款(c)项规定,可以在诉讼终结前的任何时候,在没有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作出同意。
(5)许可权的被许可人可以(除非协议条款另有规定)请求专利所有人起诉以阻止专利侵权。
(6)如果所有人在请求后的2个月内依据第(5)款拒绝起诉,被许可人可以以所有人为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对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7)被追加为被告的所有人不必缴纳任何费用,但其出庭并参与诉讼的除外。
54.依据第53条作出的登记的注销
(1)依据第53条对一件专利进行登记后,该专利的所有人可随时向登记处长请求注销该登记。
(2)依据第(1)款提出请求,并将不登记时应缴纳续展费的全部差额付清时,登记处长在该专利没有授权许可或所有许可被同意时即可注销该登记。
(3)在依据第53条对专利进行登记后的规定期限内,声称是专利所有人的任何人在登记时被原告在意的专利许可合同排除的,可以向登记处长申请注销该登记。
(4)登记处长受理依据第(3)款提出的请求时,专利所有人被排除的,应当注销该登记。
(5)专利所有人应当在登记处长规定的时期内缴足未登记时应交全部续展费的差额,到期不交的,该专利应停止生效。
(6)依据本条注销登记的,专利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与未曾登记的情况完全一样。
(7)依据本条提出请求时:(www.xing528.com)
(a)依据第(1)款提出请求的,任何人;
(b)依据第(3)款提出请求的,该专利的所有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处长提出注销登记的异议。
(8)登记处长应当在考虑依据本条提出的请求后决定该异议是否合理。
55.强制许可
(1)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纠正不正当竞争为理由向法院申请授予专利许可。
(2)在不违反第(1)款原则的情况下,法院可裁定授权许可对纠正反不正当竞争是必要的,如果:
(a)在新加坡存在专利发明的市场;
(b)该市场:
(i)无供应,
(ii)无相应条款;
(c)法院认为专利所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向市场供应专利发明,无论是否直接或通过合理条款许可。
(3)依据本条规定,如果法院认为第(1)款述及的理由成立,法院可依据适当条款对相关申请授权许可。
(4)依据本条授予的许可:
(a)不是独占的;
(b)不得转让,但用于企业商誉的专利发明除外。
(5)依据本条授权的任何许可,依利害关系方的申请,法院可以该许可不复存在并不可重现为理由终止该许可。
(6)依据本条授权给他人的许可,该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约定报酬,或由该人和专利权人达成协议决定,违反协议时,可由任何一方申请法院决定。
(7)法院对依据本条提出的请求的权力在于确保发明人或利害关系人收到符合该许可经济价值的合理报酬。
(8)不得对依据本条提出的请求作出与新加坡缔结的与专利有关的条约或国际公约不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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