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第款中,一件专利涉及的申请包括一件发明寻求其他保护的申请,以及依据新加坡以外的外国法或新加坡缔结的条约寻求专利或其他保护的申请。
49.雇员发明的权利
(1)无论法律条文如何规定,雇员的发明,就他和雇主而言,本法和其他规定为雇主所有,如果:
(a)该发明是雇员日常工作过程中或虽在他日常工作之外,但是在特别分派给他的工作过程中作出的,以上两种情况,都可合理地理解为执行任务中作出的发明;
(b)该发明是雇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在作出该发明时,由于他的工作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特殊职责,他对促进雇主的利益负有特别的义务。
(2)雇员作出的其他发明,就他和雇主而言,应当属于雇员。
(3)本条款提到的发明,就他和雇主而言,属于雇员:
(a)雇员或其代表或根据他的主张来申请专利的任何人未做任何事情;
(b)实施或执行该发明的人未做任何事情,应当视为侵犯著作权或设计权,就他和雇主而言,雇主对与发明有关的模型或文件享有权利。
(4)在第(3)款中,一件专利涉及的申请包括一件发明寻求其他保护的申请,以及依据新加坡以外的外国法或新加坡缔结的条约寻求专利或其他保护的申请。(www.xing528.com)
50.补充规定
(1)这部分不适用于雇员作出的发明,但他作出该发明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
(a)他主要受雇于新加坡;
(b)他没有主要的受雇地点或其受雇地点无法确定;但是他的雇主在新加坡有一个该雇员隶属的经营场所,不论他是否还受雇于其他雇主。
(2)在这部分中,除特殊情况外,雇员作出的发明是指雇员独自或同其他人一起完成的发明,但不包括仅对其他雇员的发明提供建议或帮助。
(3)第49条所指的专利和已授权专利分别指新加坡法律或外国法或条约或国际公约授权的专利或其他保护。
(4)本部分不应视为是与发明权利有关的合同或合作协议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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