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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现行法律对专利性的限制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第款而言,不应当仅仅因为新加坡的任何现行法律都禁止其生效而将其视为具有进攻性、不道德的或违反社会的行为。第款项中的“学术团体”包括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俱乐部或协会,其主要目的是促进学问或科学分支的发展。本条规定适用于确定已授权发明的优先权日,也适用于确定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发明的优先权日。

新加坡现行法律对专利性的限制及相关规定

13.可专利发明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一件可获得专利的发明需满足下列条件:

(a)该发明是新的;

(b)具有创造性;

(c)具有工业实用性。

(2)如果一件发明的公布或公开是用来鼓动无礼的、不道德的或违反社会的行为,则不能称之为一件可专利的发明。

(3)就第(2)款而言,不应当仅仅因为新加坡的任何现行法律都禁止其生效而将其视为具有进攻性、不道德的或违反社会的行为。

14.新颖性

(1)如果一件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应当被视为是新的。

(2)对于发明来说,现有技术应当视为优先权日之前任何时候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或因使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公之于众(无论是在新加坡或者是其他地方)的与该发明有关的所有事物(产品、方法,或关于二者的信息以及其他东西)。

(3)对于发明来说,符合下列情况时,现有技术还包括另一发明专利申请在优先权日或其后公开的事物:

(a)该事物在另一专利申请提交或公布时都曾提到;

(b)该事物的优先权日早于发明的优先权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对发明事项的披露晚于专利申请日起12个月,则不丧失新颖性:

(a)该公开是由于其内容被他人非法获悉或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的:

(i)来源于发明人或经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授权的任一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的人;

(ii)来自任何其他提供保密信息的(i)分款或本分款所提之人或所提之人认为其有权获知该事项之人。

(b)在发明人处或其他任何从发明人处以保密方式获知该事项的人处,获知该事项的人违反保密协定而造成该事项的公开。

(c)此项公开是由于发明人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并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声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规定条件提交书面证明证实该声明符合所规定的条款。

(d)此项公开是由于发明人或其他经发明人同意的人代表其在任何学术团体介绍或交流发明,或发表论文描述发明而造成。

(5)第(4)款(d)项中的“学术团体”包括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俱乐部或协会,其主要目的是促进学问或科学分支的发展。

(6)本条所指的发明人包括该发明的任何暂时所有人。

(7)如果一件发明包括用外科手术为人或动物治病的治疗方法,以及在为人和动物诊断时所用的一种物质或组合物,只要在此类方法中对该物质或组合物的使用未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即使这种物质或组合物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也不妨碍此项发明具有新颖性。

15.独创性

如果一件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考虑到仅凭借第14条(2)款而不考虑第14条第(3)款规定的构成现有技术部分的事项,那么,该发明应当视为具备独创性。

16.工业实用性

(1)如果一件发明能够在产业(包括农业)中制造或使用,且不违反第(2)款的规定,该发明应当视为具备工业实用性。

(2)对人或动物身体进行外科手术的治疗或诊断的方法发明,不应当视为具备工业实用性。

(3)对于含有一种物质或组合物的产品,不得因该产品用于上述第(2)款中规定的方法而不认为它具备工业实用性。

17.优先权日

(1)本法规定,一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或包含在该申请中的任何其他内容的优先权日,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均指申请日。

(2)如果申请人或其之前的所有人在一件专利申请(本条中指代在后申请)或与之相关的专利申请中提出声明,符合细则的相关规定并依照本条规定指定一件以上的相关申请,并且这些申请都是在本条(2A)(a)或(b)项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那么,(www.xing528.com)

(a)如果与在后申请相关的发明在早期的相关申请中披露,则该发明的优先权日不是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而是披露该事项的相关申请的申请日,或者是同时披露该发明的多件申请中最早的那件;

(b)在后申请中披露的事项也在先前的相关申请中披露的,其优先权日应当是披露该事项的相关申请的申请日,或者是同时披露该发明的多件申请中最早的那件。

(2A)依据第(2)款的规定,该期限为:

(a)在先申请规定的申请日之后12个月,如果存在一件以上的相关申请,则为最早的那件;或

(b)登记员依据第(2B)款的规定批准了该请求,则其期限在上文(a)款规定的期限后开始,终于规定的期限届满日。

(2B)申请人可以向登记员请求在(2A)款(a)项规定的期限后依据第(2)款规定作出一个声明。

(2C)如申请人依据(2B)款的规定提出了请求,且未能在第(2A)款(a)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申请,则其应当在请求中声明是否未能在第(2A)款(a)项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a)尽管已采取必要的谨慎措施但还是发生了;或者

(b)是无意的。

(2D)登记处长应当依据(2B)款的规定授权一项请求,只要:

(a)该请求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且按规定操作,并符合规定要求;

(b)如申请人未能在第(2A)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申请,但得到了登记处长的认可,并且申请人:

(i)尽管已采取必要的谨慎措施但还是发生了;或者

(ii)是无意的。

(3)如果在后申请中包含的发明或其他事项在同一申请人的两件在先申请或之前的所有人的先前申请中披露,则第二件申请就该项发明或上述内容而言应当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a)在首次提交的相同国家提交申请;

(b)不迟于提出第二件申请的日期,第一件申请(不管是否述及)被无条件撤回、放弃或驳回,且无下列情节:

(i)公布于众(不管是在新加坡还是在其他地方);

(ii)尚有有效权利存在;

(iii)用以确立另一件不管是在什么地方提出的与之有关的申请的优先权日。

(4)本条规定适用于确定已授权发明的优先权日,也适用于确定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发明的优先权日。

(5)在本条和第18条中,“有关申请”指的是下列具有申请日的任一件申请,即:

(a)依据本法规定提出的专利申请;

(b)在一个公约成员国请求保护的申请,或寻求一个成员国保护的申请,或依据某公约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或依据公约成员国所参与的协定或国际公约规定的有同等效力的申请。

(6)在上述第(5)款中,“公约国家”指的是:

(a)除新加坡之外的巴黎公约成员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b)与新加坡签订了条约、公约、办法或协定以及其他由总理声明并刊登于《宪报》的国家,即叫公约国家。

18.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之间内容的公开

(1)为避免混淆而在此宣布:一件专利申请(在后申请)及其依照上述第17条(2)款或与相关在先申请有联系的申请作出的声明,在后申请及授权的专利不应当仅以相关干扰行为为由而使其无效。

(2)第(1)款中,“相关干扰行为”指的是:在在先申请日和在后申请日之间做出的与在先申请披露的事项有关的行为。比如,为相关在先申请中的发明提交另一份申请,使公众可获得该发明或该事项或制作该发明的信息,但不考虑任一申请,或向公众公开的该事项包含在任一申请中,而其本身没有考虑第17条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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