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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委派权力的限制及处罚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款提到的具有相关资质或经验的个人,在行使委派的权力或职能时,应被视为以刑法第224章规定为目的的公务员。任何人违反第款或款的规定,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单处或并处2000新加坡元以下罚款或3个月以下监禁。违反本条规定所作出的购买、出售、收购、出让或转让行为均无效。

行政机关委派权力的限制及处罚

4.专利登记处长及其他官员

(1)应当任命一个专利登记处长主管专利登记处。

(2)应当任命一个以上的副处长,服从处长的管理,依照本法享有登记处长的权力和职能,但第5条规定的登记处长的权力除外。

(3)应当任命一个以上的助理登记员。

(4)本条中的登记处长或其他所有人员均由部长任命。

5.登记处长的授权

(1)登记处长,就特定事宜或类似事宜,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将其权力和职能(授权的权力除外)以书面形式授权给专利助理登记员或任何公职人员或具有该事项或类似事项的有关资质或经验的任何人,以便他们对授权文书中规定的事务行使权力和职能。

(2)本条规定,委托的代表团可以随时被撤销,任何委托的代表团不得妨碍处长或副法常务官行使其权力或职能。

第(1)款提到的具有相关资质或经验的个人,在行使委派的权力或职能时,应被视为以刑法第224章规定为目的的公务员

6.专利登记处

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一个称为专利登记处的办公室。

7.登记处印章

应当有一个登记处的印章,印章的印象应当进行司法公开。

8.登记处处长的权力

本法规定,登记处处长可以:

(a)传召证人;

(b)以口头或其他方式获得证据;

(c)要求出示文件或物品;

(d)判定一方直接提起诉讼的成本。(www.xing528.com)

9.违反传唤的犯罪

(1)在登记之前,被传唤出庭作证的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得不服从传唤。

(2)登记处处长要求其出示文件或物品的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不出示该文件或物品。

(3)任何人违反第(1)款或(2)款的规定,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单处或并处2 000新加坡元以下罚款或3个月以下监禁。

10.拒绝出示证据的犯罪

(1)在登记之前,无正当理由,经合法传唤要求出示证据或作出解释的人不得拒不宣誓或提出证词,或出示文件、物品,或回答相关问题。

(2)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单处或并处2000新加坡元以下罚款或3个月以下监禁。

11.官员不得从事发明交易

(1)登记处雇用的人员或个人不得购买、出售、收购或买卖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授予的发明、专利或专利权或许可权。

(2)任何人违反第(1)款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单处或并处2000新加坡元以下罚款或3个月以下监禁。

(3)违反本条规定所作出的购买、出售、收购、出让或转让行为均无效。

(4)本条不适用于实际发明人,以及依据遗嘱或合法转让的情形。

12.官员不得公开信息

(1)除非依据本法规定或授权,或登记处处长的书面说明,或法院令状,否则登记处雇用的人员或负责人不得:

(a)提供依据本法正在或已经处理的信息;

(b)准备,或准备帮助依据本法允许在登记处递交的文件;

(c)或检索登记表中的记录。

(2)任何人违反第(1)款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单处或并处2000新加坡元以下罚款或3个月以下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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